新大氣法108條解讀法律分析:《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對應的“禁止(義務)條款”是《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5條“產生含揮發(fā)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
更新時間:2023-03-11標簽: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重慶市大氣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