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根據實際需要,部分緊缺急需崗位、副高級以上崗位或博士崗位人員的遴選,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放寬條件,簡化程序。
第六條 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遴選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和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工作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統一安排時間集中進行。確因工作急需補充人員且空缺編制較多的,擬進人單位可申請開展單獨遴選,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單獨組織實施。
第八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提出公開遴選崗位、數量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按照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匯總審核遴選計劃,統一制定遴選工作方案,面向社會公開發布遴選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單位、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崗位名稱、遴選數量和資格條件等;
(二)公開遴選范圍、組織程序、考試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權限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公開遴選崗位要求的年齡、學歷、工作能力、任職經歷及專業、技能等資格條件;
(四)報考市屬事業單位的基層工作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區(市)及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經歷;
(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未經單位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推薦的;
(二)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四)任職試用期未滿的,提拔任職(晉升聘任)不滿1年的,或近2年內調動過工作的;
(五)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應當回避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單位提交報名要求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單位按照崗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信息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工作全過程。
第十四條 通過資格審查人數與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對未達到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遴選崗位,可按規定核減崗位或者予以取消。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考試一般采取面試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門會同遴選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可增加筆試。
第十六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要求的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結合崗位專業特點和履職要求分別確定,可采取結構化面試、答辯、試講、面談交流、專業水平或技術實操能力測試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面試考官小組一般不少于7人,每組設主考官1名,其中公開遴選單位的考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選派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崗位相關業務、具有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五章 組織考察與體檢
第十八條 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根據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考察體檢范圍。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崗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工作業績,突出基層貢獻,注重德才表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方法,也可以采取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一條 要按照干部檔案管理要求對考察對象的檔案進行嚴格審核,考察發現干部檔案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和身份等基本信息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造假的,公開遴選主管部門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視情節取消考察對象資格。
第二十二條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同時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三條 體檢一般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 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對按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 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四條 遴選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對放棄或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 可從同一崗位進入考察體檢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
第六章 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察體檢情況和崗位要求,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研究確定遴選人員。
第二十六條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備案,辦理調動和聘任手續,簽訂聘用合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崗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方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開遴選單位及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體檢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人員,記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檔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向工作單位通報、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報名人員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出具虛假證明的,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及遴選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市屬事業單位之間人員交流及各區(市)遴選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 中央遴選公務員2021年職位表
《2021年湖南省省直機關公開選調和公開遴選公務員公告》
公開選調職位包括副處長職務職位(2名)和四級調研員職級職位(8名)。
公開遴選職位包括一級主任科員及以下職級職位。公開遴選職位分為兩類,一類面向符合條件的公務員(104名),另一類面向符合條件的選調生(9名)。
具體職位和資格條件詳見《2021年湖南省省直機關公開選調、遴選公務員職位表》(附件1、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