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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怎么分配,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4 03:51:36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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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由于是婚前買房,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屬于雙方的共同投資,房子按照投資比例分配。若真要離婚,分割房產的話。你應當將6萬還給另一方,增值的2萬部分按照出資的比例你8他6分配。
本律師負責任地回答您:如果是婚后購買的共同財產,一般應該平均分割。可以房子給一方,要房子的一方按房子現價的一般價款款額給對方付現金。房子現價可以雙方協商確定。協商無果可以申請鑒定機構定價。

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2,夫妻離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一方婚前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離婚恭稜多谷鼙咐俄栓藩兢時不能分割。 但是如果能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的,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你可以在離婚前就把房產證名字直接過戶到你女兒的名字下啊,他再婚的話,房子也與他不想干了。過戶到女兒名下后,去公證下,是婚前財產就行了啊
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購買,房屋所有權肯定和女方無關,但恭稜多谷鼙咐俄栓藩兢是婚后男方還貸的部分錢款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

夫妻離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3,離婚了房子會如何分配

由于結婚時間不長,房屋由于大部分是男方出資,房屋判給男方的可能性很大,女方的出資,男方應當返還,房屋的增殖部分,一般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婚前合資購買,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產權證在結婚登記前取得,是男方名字,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這就應當作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對待.女方出資應當返還.反之,如果二人婚前已同居,應當按共同財產對待.,分配原則男女平等,照顧弱者和無過錯方.
這個房子是你們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爺給你們錢讓你們還款,是一種贈與行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沒有指定受贈人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個房子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一半。至于孩子的處理,因為孩子還小,一般法院會判給女方,但是也不絕對,如果男方的生活、教育條件更好,也會判給男方。還有就是,你們的離婚是否因為有人有過錯,比如,有婚外情等等,如果有一方有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賠償損失、并且不分或少分財產。

離婚了房子會如何分配

4,離婚房子如何分割

1.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若無證明有欺詐或脅迫,法院會駁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女方可以去法院起訴的。2.關于房子,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后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3,房子若是婚后買的,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4.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無論婚后另一方有無收入或實際還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雙方平分。5.具體裁量,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判決。
上面的說法不正確。 這要分幾種情況: 如果買房時房產證上寫著父母名字的,那么該房產是屬于父母的,離婚時不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夫或妻一方的,那么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首付被視為對孩子的贈予,不需要再返還了(有相關的司法解釋)。而在離婚時,房子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是不進行分配的,但是對房子無產權的一方可以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貸款的一半加利息作補償。

5,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關鍵詞:婚前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原法律依據:1993年11月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這樣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是你的婚前財產,是你個人的。結婚后的禮金以及工資收入等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你們結婚后還的房屋貸款的錢也是共同財產,離婚時你應補償一半給她。
無論多長時間,此房產都應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
那是男方的,因為是結婚前買的,又是男方出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男方,和時間沒關系。
不分年!是你們共同財產!按人均分

6,離婚后房產如何分配

既然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而且是結婚前買的,那么產權是男方的,離婚后房子也屬于男方,不過最近新出來的一個規定:如果女方有幫助償還房屋貸款憑證的話,可以要求男方返還女方幫助支付的房貸。 男方買的房子在法律上是跟女方沒有關系的,房管中心也不會有記錄,所以女方再買房的話是算作第一套房的,女方在銀行沒有貸款記錄。
如果是婚前財產或是你父母贈與你的房產應有公證,沒有公證,你可以提出協議離婚。如果協議不成。從法律上講,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以平分。孩子由誰代并不能所誰的房產就要得的多。你的情況最好是自己協議為好。如果情況真的像你所說的那樣,我想男方不會蠻不講理。使之達不成協議的。
房子是婚前買的,產權證是什么時候領的?如果是婚后領的產權證的話,你必須能夠提供房子是你個人婚前所買的證明。屬不屬于一套房這個要問銀行的專業人士。
結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子,離婚后還是歸那一方所有。但在結婚后購買的房產,離婚后歸夫妻共有。女方再購買房產時如果是結婚后,那么歸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如果婚前就對夫妻財產劃分進行了公正,那么離婚后則按照公正方案執行。如果不是則按照我剛開始說的執行
房子肯定作為男方婚前財產,也就是離婚時不參與分割,肯定歸男方。但如果你們婚后是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可以要求補償你償還貸款的份額。
婚前的算個人財產,歸個人。如果有共同還貸可以要求補償

7,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

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法律上是規定一人一半,但事實上是對男方不公平。可以說是損失了一半的房產價值。感覺女人可以通過結婚和離婚賺錢。
建議你咨詢一下律師,問看看你這種情況是否按今年剛出臺的新婚姻法算? 今年新出臺的婚姻法規定,房產等硬件婚前是誰的就算離婚也是誰的,你房產證上名字既然是你的,就是你的,沒有分割財產的情況出現。 你前妻估計是聽了誰的話才會和你鬧著要財產,法律上講這就屬于無理取鬧了。你要舍不得的話,出錢資助是仁義上的,假如你不滿她行為可以直接讓法院執行判決,強制施行協議內容!
然已經辦理了房產證共有手續。給兒媳補貼。 最好是協商,(房產證上有兩人姓名)按照物權法。肯定是一人一半的。再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有時候和所謂的道理是抵觸的
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最為父母贈與的財產,如果明確表示贈與夫妻,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寫了兒媳的名字,說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行為的對象為夫妻,所以分割時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雙方均無過錯,那么理論上應該的 一人拿錢 一人拿房 或者是房子賣了分錢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 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 。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 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 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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