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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消費者行為,欺詐顧客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8 00:52:27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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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詐顧客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屬于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一般會按照嚴重程度進行調解、作出行政處罰、補償消費者損失、向消費者賠禮道歉等決定。
你好!是呀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欺詐顧客屬于什么違法行為

2,哪些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具體看情況的。將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等十三種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因此具體看商家是否有這些行為。如果是欺詐就要賠償消費者。

哪些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3,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4,什么是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責任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應當受到處罰并承擔責任的行為。[1] 中文名欺詐消費者行為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日期2013年10月25日

5,哪些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6,欺詐消費者行為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侵害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7,欺詐消費者行為的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采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于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采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并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消費欺詐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欺詐的定義作了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筆者認為,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幾個條件:首先,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多數情況下,欺詐人主觀上的欺詐故意十分明顯,也易于認定,但在少數情況下就很難認定。比如銷售者出售產品,向消費者陳述時,銷售者并不肯定陳述的真偽,但仍向消費者作出陳述,以致因陳述事實的虛假性而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陳述的一方,即銷售者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銷售者不能判定其陳述的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消費者。在陳述時,銷售者應當知道該事實若是虛假的,會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因此,這種情況可認定銷售者具有欺詐他人的故意。實踐中,經常發生這類糾紛,商場出售過期商品,但卻是以打折促銷的方式銷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換”。消費者購買后發現是過期產品,便以商場銷售過期產品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退貨并賠償。對此,商場則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售出恕不退換”為由作為抗辯。有人認為,打折商品在質量等方面與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別,既然商場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換,消費者仍然購買,表明消費者自愿承擔某種風險,商場的行為不構成欺詐。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商場出售任何商品,不論是否打折,都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包括不得出售過期商品。這是商場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商場對消費者承擔的合同義務。對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義務,商場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場認為,商品的保質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裝盒上,商場并沒有對保質期作任何修改,消費者購買時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質期。對此情形,消費者購買過期商品,要么是疏于自己的注意義務,沒有看到保質期而購買,要么是知道商品已過保質期而故意購買,進而雙倍向商場索賠牟取不當利益,因此,商場不存在欺詐問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不得銷售過期商品是商場的法定義務,無論是食品衛生法還是產品質量法,對此均有明確規定。既然法律設有禁止性規定,則表明商場只要從事經營就必須履行該法定義務,換言之,只要是過期商品,商場就不得銷售。商場是專門從事商品交易的,在商品出售前,其負有檢查商品是否過期而再行銷售的義務。在商品已經過期而商場仍然公開銷售的情況下,按照普通的商事交易慣例,應當認定商場知道商品過期的事實,而如果商場主張確實不知商品過期,應負舉證證明責任。事實上,這種對其主觀心理狀態的舉證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商場出售過期商品,肯定構成欺詐。至于商場提出的消費者購買時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質期,消費者購買過期商品,要么是疏于注意義務,要么是牟取不當利益的抗辯理由,法律并沒有規定銷售者購買商品時必須履行注意義務,必須檢查商品的保質期,事實上法律也不可能強加此項義務給消費者,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將保證商品不過期的義務強加給銷售者更加便利、經濟。既然法律沒有強加消費者此項義務,則消費者沒有履行此項義務,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至于商場主張的牟取不當利益的抗辯理由,這實際上是主張消費者知假買假,筆者認為,只要購買商品的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條件,在銷售者知假賣假的情況下,消費者知假買假,銷售者的行為仍然構成欺詐,銷售者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在銷售者舉證證明消費者知假買假是故意為之的情況下,銷售者的行為仍然構成欺詐,但由于消費者購買商品主觀上存有故意,所以,銷售者只承擔欺詐無效的法律后果,雙方返還財產,銷售者不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賠償的責任。其次,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都表現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就是陳述虛假事實,如將劣質產品說成是國優產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銷售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據此,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違反此義務,將構成欺詐。最后,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錯誤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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