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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01 13:06:40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

這個預售跟一般轉讓是不一樣的,房地產管理法也有關于預售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

2,房地產管理法什么時候頒布的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房地產管理法什么時候頒布的

3,房地產行政法規有哪些

地產行政法規:房地產的行政法規是以國務院令頒布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

房地產行政法規有哪些

4,房屋管理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有效管理合法經營,公平公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5,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是什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6,房地產管理辦法

1.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3.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4.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5.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6.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7,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是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此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支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第二款是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轉讓條件。

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9,如何理解房地產管理法第3839條

房地產管理法:38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 第39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問:38、39條兩個法律條文屬強制性規定無疑。但是,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a 該38條所說轉讓到底指的什么?該法第37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個定義不是一般的定義,是法律本身所作的定義。從這個定義內容出發,再結合該法當時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90年代初,海南房地產泡沫嚴重,通過合同方式轉讓炒賣土地現象嚴重,在產生糾紛時,爭議雙方當事人距離第一家實際上已經有10幾個合同的距離。為了遏制這種炒賣土地違法行為,92、93年國家開始宏觀調控。),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房地產法38、39條及37條關于轉讓的定義來看,這些規定應當針對的是包括當事人訂立合同在內的,當然也包括最終物權變動,這一系列的行為都是要嚴格的控制和限制。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九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1,房產法的法律規范是那些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條件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以及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不能交易。 2、買方需本人到場,帶上有效身份證件、購房合同。賣方權利人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件到場。出售共有房產時,共有人同時到場。 3、買方本人或賣方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但買賣雙方不能委托同一個人辦理。受托人屬非直系親屬的須辦理公證委托方為有效。受托人需持相關證件和委托書前來辦理。 4、買賣雙方友好協商自行交付的方式,如有糾紛責任自負。在辦理買賣登記手續時,由買方將購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待買方領取到《房屋所有權證》后,由交易中心將房款直接付與賣方的交付方式較為安全。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買賣雙方帶房產證和各自身份正到房產交易中心大廳辦理過戶手續.要告訴對方,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并要對房產進行評估.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后批準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并結清所有物業費后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房產證不作為證據

12,房地產相關的法律規范都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一) 主要法律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政法規、規章(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文章TAG: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地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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