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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解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是否適用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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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是否適用外省

這僅僅是地方性的司法解釋.一般來說,不能直接適用于外省,外地法院即使參照,也只能說,國內有同樣的司法實踐之類.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在濫伐林木案件中對幼樹是按株,對成樹是按材積量鑒定和計算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是否適用外省

2,上海市高院關于即是交通事故又是工傷如何主張雙份賠償的解釋百度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關于工傷保險賠償案件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競合的處理原則  我們認為,在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事故的情形下,會產生兩種賠償請求權,一是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二是工傷職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兩種請求權的權利基礎和歸責原則不同,工傷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獲得的一種社會保險利益,工傷保險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社會保險性質;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是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致害而取得,侵權損害賠償實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則、過錯原則和過失相抵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損失包括財產性損失及非財產性損失,其性質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故在勞動者人身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時又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如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及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仲裁的,對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和不服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裁決提出的請求,法院應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同時,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履行了相應賠償義務后,可就勞動者已實際獲得的鶯復的賠償部分取得追償權。  此外,法院應在判決書中明確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享有的追償權和侵權損害賠償或工傷保險賠償各重復賠償項目的具體數額。  二、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如何認定  對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中具體賠償項目的確定,目前審判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我們認為,對于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案件,還是應當考慮工傷和侵權案件兩種不同賠償制度的特點和功能。經過對兩種賠償制度所確定的賠償項目的比較和分析,我們認為,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相同并存在重復的項目主要有這樣一些,即:工傷保險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和生活護理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外省市就醫住宿費和伙食費)、康復治療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等)、輔助器具費(侵權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補助金(侵權損害賠償中的喪葬費)等費用,我們認為這些項目如果重復賠償,則違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故對上述項目,采取同一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認定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合理。  “就高原則”是指上述侵權損害和工傷保險相同并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各自的計算標準,確定兩者之申數額較高的作為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  三、關于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就重復賠償項目按照就 高原則已獲得全額賠償的,勞動者是否還可在工傷保險賠償案件中主張重復賠償的問題  我們認為,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償案件中,如查明勞動者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復的賠償項目按照就高原則獲得足額賠償,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則,勞動者仍在工傷保險賠償中主張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勞動者行使追償權,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如果勞動者分別通過訴訟或仲裁,就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重復賠償項目獲得重復賠償的,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扣除按照就高原則確定的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數額后的剩余部分進行追償,但其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其實際支付的重復賠償項目的總數。  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行使追償權的案件由各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部門審理。  五、關于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勞動者已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分別提起侵權損害賠償或工傷保險賠償仲裁、訴訟的,可參照本解答有關規定處理。  六、關于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保險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問題  我們認為,《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是針對本市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在具體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其特殊性,但其處理原則可參照本解答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解答自2010年7月1日起適用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適用本解答。  附件:  為方便各法院在審理工傷保險賠僂和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時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現將兩種賠償制度的賠償項目以表格形式分列如下:  一、重復賠償項目對照列表  工傷 侵權  原工資福利 誤工費  醫療費 醫療費  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生活護理費 護理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交通費 交通費  外省市就醫食宿費 外省市就醫住宿費、伙食費  康復治療費 康復費、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  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供養親戚撫恤金 被撫養人生活費  喪葬補助金 喪葬金  二、兼得項目對照列表  工傷 侵權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殘疾賠償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死亡賠償金  三、專屬項目對照列表  工傷 侵權  傷殘津貼 營養費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撫慰金  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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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工資雙倍賠償的同時是否享受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的待遇賠償 搜

所謂雙倍賠償,一是指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二是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一、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的,計算期間是按照工作年限,與該期間什么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無關。二、未簽合同二倍工資未簽合同二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3、關于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經研究認為,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你好!可以提出相關要求,但一般不會這么支付的如有疑問,請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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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訴訟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上海 訴訟 離婚財產分割 的原則是什么? (1)明確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前提。 離婚 時, 夫妻財產 分割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 分家析產 ,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 共同財產 ,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 債務 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 一、婚前 購房 1. 婚前一方購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 房產證 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應明確產權,為婚前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 婚姻法 生效后,該規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取得了該房屋的物權。根據 物權法 的精神,該房屋增值部分應完全歸購房一方所有。對于上述房屋在 離婚訴訟 中不予分割。 2. 婚前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為支付首付款并登記為產權人的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權益,即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由一方用自己的 工資 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但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 婚前財產 ,則該部分還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 按揭貸款 也屬于一方的 個人債務 。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50萬元,貸款100萬元,2011年夫妻雙方要離婚,該套房屋市價為380萬元,已還貸款60萬元,未還貸款為40萬元,則該套房屋夫妻未購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萬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 婚前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目前上海法院的實踐多認為系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這一問題的實質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 婚后財產 ,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種情況。畢竟,財產期待的權益是在婚前簽訂合同時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婚后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決不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轉形式上在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按揭貸款也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4. 婚前雙方購房、支付首付款、房產證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實踐中還會出現以下情況:男女戀愛期間感情不錯,婚前商議 買房 。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到離婚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其出資行為,法院會認定該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無法判決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的。因此,在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這一問題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發生糾紛。但另一方有 證據 表明雙方是以 結婚 為目的購房并且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出資行為的,應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5.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產證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按揭貸款也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 婚前雙方購房、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確產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同時也表明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因此不管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都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按揭貸款也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在分割財產時應將剩余的按揭貸款扣除。 比如夫妻雙方于婚前以1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50萬元,雙方父母各出資25萬元,貸款100萬元,2011年夫妻雙方要離婚,該套房屋市價為380萬元,未還貸款為80萬元,則該套房屋夫妻雙方的權益為380-80=300萬元,夫妻雙方分別可以分得(300÷2)=15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萬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7.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婚姻家庭 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二、婚后購房 1. 夫妻婚后購買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確產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管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二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按揭貸款也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2. 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參照第一種情形。因為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 雙方購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如果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之規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處分,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人明確表示向乙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確權益,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共同還貸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第二種情形的夫妻雙方共同房屋的權益。三要明確債務,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剩余按揭貸款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屬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貸款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4. 婚后購買、產證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家庭共有財產,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如果房產證只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 房屋所有權 問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問題六答復,應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鑒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之規定,對于上述房屋應當認定為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其他房產分割糾紛 1. 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21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 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雙方與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應該另案處理,但若案外人僅享有居住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不影響該房屋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 3. 婚后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由于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收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協議的一方。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上海 訴訟離婚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很詳細具體的,一般在進行財產分配起訴受理時,首先需要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其次財產分配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5,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到底是基本工資還是工資總額具體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3、關于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經研究認為,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如果你工資是銀行轉賬到你卡里的,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沒注明有些收入項目是非工資體系的,那么你每月到賬多少,就是實際工資多少。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月平均工資,即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你做了6了月,就6個月實際發了多少除以6就是月平均工資。2、如果你的錢是一部分是轉賬,一部分拿現金,那只能算轉賬金額或勞動合同上的金額;3、如果全部拿現金,如果你手頭沒有公司財務部人員簽名或蓋章的工資條,這樣就很難說明你是多少工資。單憑一張打印的工資單是不能作為有利證據的。公司會有辦法拿出筆你實際拿到的工資低的表。至于怎么搞,在此就不多說了。4、工資結構項目一般包含: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銷售提成、地方福利費及其他補貼....。如有特殊約定的其他收入,符合規定的可不計算在工資中。 注:雙倍工資為:你入職后30天內公司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上班未滿1年的,從你入職后的次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這個你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的,好像是兩個月未簽署合同的將視為無定期期限合同,享受的加班待遇是和簽署合同的正式工一樣的

6,勞動法中的所謂雙倍工資的補償中的工資以什么為標準

你好,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有相關的詳細規定,你可以去看看了解一下。所謂的雙倍補償中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補償事由發生前12月的平均工資。第47條有詳細規定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中因其他事由引起的雙倍補償或雙倍賠償都是適用這一條規定的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可以自己看看去~
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為基數計算。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基礎來計算雙倍工資。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擴展資料:《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續簽,而仍不同意續簽的。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雙倍工資
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為基數計算。上海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高級法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3、關于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經研究認為,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總額 組成】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1號令規定:工資總額組成由下列六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包括: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3.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4.運動員體育津貼。(二)計件工資包括: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2.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獎金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四)津貼和補貼包括: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2.各種物價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一般來說在要求另一倍,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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