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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命案,嘉定安亭新源路2015年2月9日凌晨一點到三點有什么特殊事件發生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13 15:03:10 編輯:大上海生活 手機版

1,嘉定安亭新源路2015年2月9日凌晨一點到三點有什么特殊事件發生

似乎沒有,要是大事,在信息時代一定會及時見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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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沒有相關判例的支持

有的,您可以百度了解下。據我了解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法大大有過幾次法院判例:1.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 2.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依據法大大電子合同判決一起互聯網金融交易案; 3.2016年07月,法大大平臺簽署的勞動合同獲上海市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可。下面,展開一下第一個判例的具體情況:2015年10月的這次案例,是法院判例首次認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那次的案件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法大大上簽署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8000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賬戶付款8000元人民幣,后被申請人未還借款。申請人于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認可雙方在法大大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據此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還款并承擔相應的仲裁費。據悉,這是國內首例針對使用數字簽名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仲裁案件。

電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沒有相關判例的支持

3,我和男方是相親認識的于2015227日領了結婚證2015214辦了四

1、說有證據,那也不過是嚇唬你的。就算真的有證據,他們又能怎么著你呢?最多就是離婚!2、辦酒席的錢,肯定是沒有的。3、彩禮的錢,除非是沒有共同生活吧,才需要返還。不過你這樣的情況,如果不返還,他們肯定是不肯離婚的。如果真要離,最多就返還他七八萬
你好:彩禮不退。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2》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辦理結婚登記卻未共同生活的3)、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符合第二 第三種情形的 應當以離婚為前提。綜上所述,男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必須符合上述情形,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男方要求返還 法院必定支持如果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男女雙方卻未共同生活的(所指的是雙方確實未發生性關系的)情形 ,,男方要求返還 法院必定支持如果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這里所指的生活困難是,因給付彩禮 導致男方的經濟條件不足以滿足當地最低的生活標準,此種情形下 男方要求返還 法院會必定支持但是 符合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卻未共同生活以及 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應當以離婚為前提如果男方的證據都不是圍繞上述情形提出的 那么要求返還彩禮沒有 事實依據大可放心!
閃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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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俊宏 認識嗎

告熊俊宏民事起訴狀-江西高院  原告:陳艷,女,漢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熊俊宏,男,漢族, 1970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熊俊青,男,漢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訴訟請求:  1、 依法確認二被告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FEED公司4,036,074股發起人普通股,目前價值及計算方式見附件)。  2、 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原告陳艷與第一被告熊俊宏系夫妻關系。  第一被告熊俊宏與第二被告熊俊青系兄弟關系。  本案第一被告熊俊宏曾于2009年6月起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要求與陳艷離婚,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09年7月31日駁回了熊俊宏的離婚訴求,現該案已生效,雙方均未上訴。  2009年8月,通過美國律師查證,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艾格菲(國際)集團公司(該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FEED”)4,036,074股發起人記名股股權于2008年12月無償轉讓給了同為FEED公司上市發起人其哥哥、即第二被告熊俊青。  根據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的報告批露,“2008年10月6日,根據該公司首席執行官熊俊宏的請求,其因個人原因而向其兄弟熊俊青,無償轉讓其持有的4,752,152股普通股,但熊俊青授權熊俊宏行使公司的投票權。以上股票的鎖定期限截止2009年10月6日。”  報告同時明確:“2008年12月24日起,熊俊宏將4,036,074股發行為普通股贈與熊俊青,熊俊青沒有為這些股份支付任何對價。”并且,“熊俊青2008年12月2日授權熊俊宏享有4,036,074股普通股的獨占表決權和處分權直至2011年12月2日。”  初步得知這一消息后,陳艷于2009年7月11日,以自己的名義向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寫了一封異議信,指出,其丈夫熊俊宏在FEED公司持有的4,036,074股發行為普通股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熊俊宏將其無償贈與其兄,違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侵犯了陳艷的合法財產權益。  2009年8月14日,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回函給陳艷,聲明SEC僅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變更相關股權轉讓手續,這并不代表轉讓是合法或違法行為,同時,SEC建議陳艷“可以在合乎中國法律框架下,采取任何行動來澄清您在該股票轉讓中享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第一被告在起訴離婚前,與其兄密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其股權轉讓的行為未與原告平等協商,單方將夫妻共同股權無償轉讓給其兄,侵犯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第二被告作為第一被告的哥哥,在接受該股權時,其應知原、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系股權的共同財產所有人,但在未征得原告意見的情況下,以無償方式受讓股權,顯然不是善意受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作為弱勢群體的權利。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好!....還真不認識~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5,酒后架車至人死亡回怎么處理

1、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嚴禁酒后駕車,其處罰為罰款200-2000元,扣6分,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造成交通事故逃匿的,承擔全部責任,終生禁駕,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你的敘述,你朋友酒后駕車,并且還致人死亡,性質是很嚴重的。根據相關案例和分析,他除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外(大約在10萬元左右),還要負刑事責任,一般在1年以上,三年以下。 當然如果對方在經濟方面有特別的要求,他們滿足后,可不再糾纏,判的可能要輕一點,最好的結局是判三年,緩刑2年。
發生車禍后報警攔車搶救傷員,卻未設警示標志,結果引起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的60%即6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李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投保限額10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在死者李某遺產范圍內與李某駕駛轎車車主朱先生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肇事貨車投保保險限額5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駕駛員楊先生與車輛掛靠公司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余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車投保保險限額10萬元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余部分由駕駛員聞先生與車主蘭先生連帶賠償。 2006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后,楊先生當即下車電話報警并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隨后,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后,打電話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于1936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余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傷亡責任險2萬元,乘客傷亡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于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系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置警告標志,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持。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盡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后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并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于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隨后,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發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后,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后,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并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 3333333333333333333

6,上海交通事故

  1□肇事轎車已面目全非  前天下午1點30分許,在國權東路近關山路路口附近,一輛車牌為滬H86027的灰色比亞迪轎車從人行道上駛下開上機動車道不久,即撞上一輛開往雙陽北路方向的強生出租車。隨后,這輛轎車失控并向路邊沖去,殃及1輛電瓶車及2輛自行車。被追尾碰撞的出租車則又與一輛奧迪轎車發生碰撞。現場目擊者表示,包括兩名婦女及一名兒童在內的3人在事故中受傷,其中兩名女子傷勢稍重,被救護車分別送往附近兩家醫院診治。  記者趕到事故現場時,事發路段交通正在逐漸恢復正常,數名民警在勘查。在事發路段10余米的機動車道上,散落著車身碎片。灰色比亞迪轎車此時已被拖回了人行道上,前保險杠脫落,左側車燈碎裂,引擎蓋拱起。由于撞擊猛烈,其駕駛室內的兩個安全氣囊也都彈出。強生出租車車尾后保險杠脫落,前保險杠上也有碰擦痕跡。奧迪轎車駕駛側后車門凹陷。  在馬路中央躺著一輛已經支離破碎的電瓶車,兩輛損壞較厲害的自行車已經拖上了清障車。一輛擺攤的三輪車翻倒在人行道上,一側車輪扭曲。一旁一輛自行車上的部分鮮花則翻倒在路旁。  記者注意到,那輛肇事轎車前保險杠脫落在路邊的電線桿下,電線桿上也留下部分撞擊痕跡。  綜合現場不同方位目擊者的回憶,記者了解了這起事故的事發全過程。原來,這輛比亞迪車是在附近一家名為新鵬大汽車快修有限公司清洗的私家車。在當日下午1點30分許,該公司的一工作人員將該車洗好駛出路面后準備再找位置停放時,撞上了開往雙陽北路方向的強生出租車車尾,那輛出租車跟著則撞上迎面駛來的一輛奧迪車的后門上。  比亞迪轎車在撞上出租車后隨即失控,又沖進了在一旁人行道上的設攤群。“一位賣年畫的女子被撞后當即就癱倒在地上,看情形胳膊全部被撞青了,疼得她不住地呻吟。”目擊者說,只見比亞迪車又打了彎,結果又撞上了一輛電瓶車和兩輛自行車。所幸其中兩輛非機動車上的年輕騎車人逃得快,但一名騎自行車的中年婦女因避閃不及被撞到了腰。另有目擊者稱,還有一名兒童在事故發生時擦傷了嘴。“當時那輛轎車失控,路邊的行人都驚恐地閃躲。”目擊事發過程的龍先生等人連呼“嚇人”,他們猜測可能由于司機有些緊張,誤將油門當剎車,才導致車輛一時失控的。記者隨后在店內見到了這名開車的男子,他坐在一個角落里低頭一言不發,十分沮喪。有目擊者稱,曾看到該男子的駕駛證,持證人為7年駕齡。而店方經理則在事發后從隔壁銀行取出一些現金對部分人員進行了當場賠付。至記者離開時,開車男子已被警方帶走調查事故的確切原因。  2前天凌晨,嘉定區金沙江西路、豐華路路口發生慘劇,交通協管員張某在協助交警處理事故現場時,一名醉漢突然坐進警車駕駛座,張某上前阻止后不久遭醉漢拳擊頭部,后經醫生搶救無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月6日零點左右,嘉定交警在金沙江西路、豐華路路口處理一起交通事故,交通協管員張某在旁協助。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一名陌生中年男子突然闖入事故現場,并擅自坐進警車駕駛座。張某立即上前阻止,但這名滿嘴酒氣的男子始終不肯下車。在場交警發現這一異常情況后,立即通過電臺聯絡派出所民警支援。支援警力到來前,該名男子趁機逃離現場。據現場目擊者稱,該男子幾分鐘后再次返回,并趁協管員張某不備朝他頭部打了一拳,然后再次迅速離去,張某被擊中后沒多久便倒地不省人事。民警立即找到該男子并將其控制,張某隨后被送往附近醫院,不幸的是,他最終仍搶救無效死亡。據了解,53歲的張某住在豐華西路某小區,鄰居告訴記者,他平時為人很和善,身體也挺健康,對其遭毆致死一事感到震驚。  據嘉定警方透露,涉案男子姓吳,為來滬務工人員。目前,吳某已被警方刑拘,其血液樣本已送相關部門檢驗,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312月8日上午,寧通高速公路儀征段發生險情,一老太橫穿高速公路,結果造成6輛汽車發生碰撞,其中一輛出租車受損嚴重,車上4人全部受傷。  上午10:20左右,儀征市一出租車在寧通高速公路上行駛到儀征梅家溝大橋時,出租車駕駛員突然看見一個老太橫穿高速,他連忙打方向避讓,結果車子一頭撞向高速公路中間護欄,然后反彈到大橋并橫在橋面上。出租車頂燈、保險杠、駕駛室擋風玻璃散落一地,前面發動機部位全部撞毀,方向盤變形,出租車駕駛員用手捂住自己胸部表情痛苦,而車廂后排座位上3個男乘客全部受傷。  一行駛在出租車后面的面包車來不及剎車,前部撞上出租車中部。一輛同向行駛的轎車也撞上出租車受損。此外,“老太橫穿高速”還引發橋北三輛車追尾。一位出租車駕駛員表示,自己從揚州回儀征正常行駛,可能是對前方發生的交通事故過于“專注”,前面的轎車突然慢了下來,自己盡管立馬采取措施還是發生了追尾,剛想下車看看,自己的車也被猛烈撞向前方,原來,后面一輛轎車也追自己尾了。據悉,除了儀征開往揚州的出租車內4人受傷外,所幸其它車輛內無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后,寧通高速警察立馬趕到現場進行處理,附近的儀征市新城派出所也組織民警參與救治。目擊者告訴記者,橫穿一般的馬路就已經很危險了,橫穿高速公路簡直是拿自己的生命當兒戲,而且害己害人。該老太是從大橋和高速公路的空隙處鉆進來,繼而橫穿公路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還應繼續加大管理力度,杜絕此類危險動作再次發生。

7,請問該案協議管轄的約定是否有效

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文字表述五花八門,發生糾紛后,雙方各持己見,使案件首先陷入程序上的糾紛。本來為了節省訴訟時間,反倒因管轄爭議而拖延了訴訟時間,延誤了糾紛的解決。本文從本院受理的一起案例談談本人對約定管轄的理解。原告西安華新能源公司與被告人民電器上海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合同約定,解決糾紛的方式: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合同注明合同簽訂地為陜西西安。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原告西安華新能源公司向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人民電器上海公司認為該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由某個法院管轄,且合同簽訂地也不在臨潼,屬約定不明,應按法定管轄將該案移送其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管轄。在審理中,對于該案的約定管轄是否有效,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約定不明確,約定管轄的協議無效,應按法定管轄將該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管轄。另一種意見認為,該約定管轄有效,臨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享有管轄權。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該協議管轄的約定無效,應按法定管轄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以協議方式約定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基礎上,減少管轄爭議,縮減訴訟成本,節省訴訟時間,杜絕法院之間互相推委。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約定管轄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糾紛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的范圍,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訴法》解釋第24條,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訴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了上述五個法院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是否無效?審判實踐中,也有兩種不同觀點。本人認為:此條文是一種倡導性的條文,而非強制性規定,其文字表述為“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而非“必須選擇”,并不是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條文列明的五個法院范圍內選擇,也并沒有禁止當事人在此之外的法院進行選擇,其立法本意在于允許當事人約定雙方認可的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在此前提下,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應認定其約定有效。這樣就避免了地方保護主義,從心理上減少了當事人對法院公正性的懷疑。  (3)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普遍地承認默示協議管轄,只是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故意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案中,合同雖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約定的簽訂地為“西安”,西安包括臨潼在內的十多個區縣,不具有確定性和單一性,原告又無證據證明合同簽訂地在臨潼區。根據證據規則第二條的規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根本就沒有證據而非證據不足以證明合同簽訂地在臨潼區,作為原告住所地的臨潼區法院首先對該案不享有管轄權。雖然原告西安華新能源公司的工商注冊住所地在臨潼區,但實際上公司的辦公地在西安市南關正街(屬碑林法院管轄),臨潼僅是生產區,其給被告人民電器的所有書面函件中公司地址均注明為西安市南關正街。如果合同確是在西安簽訂的,相對于臨潼區而言,在碑林區簽訂的可能性更大。但被告主張合同簽訂地在上海,既非臨潼也非碑林,雙方意見分歧。臨潼區并非合同約定的明確的管轄法院。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約定管轄的規定,雙方約定的合同簽訂地法院不具有確定性和單一性,故該約定無效。約定管轄條款無效,就應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該案中,被告人民電器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區。合同履行地,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案中的加工地也在上海市嘉定區。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嘉定區,故該案應依法移送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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