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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91號文件,上海市提倡的生活垃圾分類對居民生活垃圾要求分成哪幾類 A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8-27 01:08:44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市提倡的生活垃圾分類對居民生活垃圾要求分成哪幾類 A

按日產日清可分廚余果皮(濕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按專項收運可分有害垃圾、玻璃、廢舊衣物等;納入廢品回收的為各類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物。主要包括:1.紙類:未嚴重玷污的文字用紙、包裝用紙和其他紙制品等。如報紙、各種包裝紙、辦公用紙、廣告紙片、紙盒等;2.塑料:廢容器塑料、包裝塑料等塑料制品。比如各種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等;3.金屬:各種類別的廢金屬物品。如易拉罐、鐵皮罐頭盒、鉛皮牙膏皮、廢電池等;4.玻璃:有色和無色廢玻璃制品;5.織物:舊紡織衣物和紡織制品。不可回收物指除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垃圾,常見的有在自然條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葉、剩菜剩飯、花草樹枝樹葉等。還有就是有害的,有污染的,不能進行二次分解再造的都屬于不可回收垃圾!! ——————————————專業回答,鄙視復制————————————
你好!按日產日清可分廚余果皮(濕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按專項收運可分有害垃圾、玻璃、廢舊衣物等;納入廢品回收的為各類可回收物。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上海市提倡的生活垃圾分類對居民生活垃圾要求分成哪幾類 A

2,上海垃圾分類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條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有害垃圾,是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上海垃圾分類

3,上海垃圾分類如何監管

《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進入倒計時,日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查處規定》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以及裁量基準。 城管可對10類違法行為依法行政處罰 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查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對10類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 (二)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 (三)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 (四)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 (五)擅自從事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濕垃圾、干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 (六)收集、運輸單位未使用專用車輛、船舶,未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未實行密閉運輸或者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 (七)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 (八)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 (九)處置單位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影響生活垃圾及時處置的 (十)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

上海垃圾分類如何監管

4,上海垃圾分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就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情況、社會普遍關注的有關問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接受了媒體的專訪。  問:為保障條例順利實施,本市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答:條例于2019年1月31日經市十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是全國首部由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了使條例更好地落地實施,條例預留了近半年的實施準備期。市委對推行垃圾分類工作高度重視,2月20日即召開全市動員大會,全面部署條例實施準備工作。全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積極行動,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任務清單,逐級落實責任,相關工作進展順利。目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配置、居民區分類投放點的改造、回收服務點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建設都已經基本準備就緒。條例明確的18項配套性制度文件中已經有14項完成,市民關心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規范》《垃圾分類目錄及投放要求》《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等都已經有了明確的標準,另有4項也即將完成。  在社會動員方面,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細致的群眾發動工作,越來越多的市民感受到了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給生活帶來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市民熱情參與、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市民對垃圾分類的議論已經從要不要分,怎么分進入到了如何持續不斷、持之以恒地分。“以參與垃圾分類為榮、以準確分類為榮”的濃厚社會氛圍已經初步形成。上海市民自覺自律的文明素養、尊法守法的法治精神再次得以充分彰顯,這為條例實施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5,垃圾分類誰提出的

北京1957年,北京市率先提出“城區將分類收集垃圾”的構想,開創了中國垃圾分類的先河,也為世界貢獻了垃圾分類的理念。垃圾分類是什么?垃圾分類指按一定規定或標準將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搬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分類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資源價值和經濟價值,力爭物盡其用。垃圾分類是誰提出來的?日本和德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垃圾分類做得很好的國家,但事實上,最早提出垃圾分類的是咱們大北京。1957年7月12日,一篇名為《垃圾要分類收集》的文章出現在《北京日報》的頭版頭條。當時的北京,廢報紙、舊衣服、水果皮、火材盒、牙膏皮等按照要求被分類回收,送至廢品站換錢,惹得不少外國人前來取經,可謂風光一時。到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廣州深圳、廈門8個城市開啟垃圾分類收集試點。這一試就是17年,效果卻不盡人意。對此,很多人疑惑不解,明明中國最先提出垃圾分類,為何現在卻在垃圾分類道路上步履維艱?不難理解,1957年時的中國,剛剛完成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向社會主義工業化邁進,但彼時的人民生活水平與當今不可同日而語。那時的垃圾分類,折射的更多的是當時民眾的節約節儉意識,還沒上升至環保意識。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物質文明極大發展,節約節儉意識退潮,垃圾分類很難乃至無法獲得傳承與發揚。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社會經濟突飛猛進,成為世界奇跡。但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卻日益嚴峻,使得國家開始高度關注生態環保,同時也促成了民眾環保意識的逐步覺醒。“垃圾圍城”步步緊逼,垃圾分類成為打破該問題的重要利器。2000年啟動試點,這個時間不算晚,但中國卻在垃圾分類上結結實實吃了個敗仗。其實,這一仗,輸的并不虧,甚至可以說,發人深省。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那么,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發展水平標準之一的垃圾分類,想要得到真正推廣,需要哪些不可或缺的要素?第一,社會各階層垃圾分類的意識與知識;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保障;第三,強大的經濟支撐;第四,必要的垃圾分類技術與管理水平;第五,整個分類處理系統的良好協作。相應的,反觀國內現實:第一,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匱乏,普及度不高,民眾的認知程度不高,僅有少數人具備垃圾分類的意識與知識。第二,國家層面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缺失,地方層面的相關規定因配套不完善而流于形式。第三,“誰污染誰付費”沒有得到真正貫徹,外加財政支持較弱,使得垃圾分類遭遇“錢荒”。第四,垃圾分類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無法真正保證垃圾獲得分類無害化處理或回收利用。第五,政府投入收效甚微,居民配合度低,垃圾收運處理部門簡單粗放,使得垃圾分類多數停留在書面、口頭中。2019年,真正的垃圾分類時代來了!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上海垃圾分類進入“強制時代”。不止是上海,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46個城市將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2025年前,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基本建成垃圾分類處理系統。

6,上海市實行垃圾分類

上海市民,垃圾分類。人人參與,愛國愛家,利國利民。
[法規政策]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單位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單位生活垃圾。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分別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市容環衛局指導。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減量化)  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可重復利用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在采購產品時應當優先購買可重復利用產品。  本市生產、銷售的各類商品應當避免過度包裝。對列入限制包裝目錄的產品,其包裝物比例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體限制包裝產品目錄以及包裝物比例要求由市經委會同市市容環衛局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各農貿市場、超市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做好凈菜上市的工作,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第六條(資源化)  本市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工作中廢棄的可再生利用的物品,交廢品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利用。  市經委應當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做好廢品回收網絡建設。  第七條(規劃和預算)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進行統一規劃。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  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容器和設施設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商品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單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產生單位負責;  (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由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設置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的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條(收集)  本市對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其中,裝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收集。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分類收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規定的容器、設施或者場所中。  第十條(產生申報)  新產生生活垃圾的居住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產生量和種類:  (一)居民生活垃圾,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委會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  (二)單位生活垃圾,由產生單位向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環衛局申報。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區域,并以招標方式確定每個作業服務區域內的收運單位。其中,船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市市容環衛局招標確定;其他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由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招標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收運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頒布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資質證書。收運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運服務區域、收運期限、作業服務標準等內容。  除單位自行收運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交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所在作業服務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運。  第十二條(收運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十三條(收運規范)  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和作業服務協議,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運生活垃圾;  (二)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運;  (三)收運生活垃圾后,應當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復位,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整潔;  (四)生活垃圾應當采用密閉的車輛、船舶收運,車輛、船舶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  (五)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容環衛部門規定的中轉站、處置場所存放或者處置。  第十四條(中轉站)  市、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中轉站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手續。  生活垃圾在中轉站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生活垃圾中轉站內產生的滲濾水,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處置單位確定)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并由市市容環衛局對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服務中標單位頒發處置作業服務資質證書。作業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十六條(處置單位具備的條件)  參與生活垃圾處置作業投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市容環衛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七條(處置方式確定)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本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生活垃圾處置場(廠)的處置能力,按照就近、經濟的原則,對各區、縣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和處置場所作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處置規范)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范,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維護處置場(廠)內外環境整潔。  生活垃圾處置場(廠)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處置場(廠)排放污染物期間,處置單位應當對污染物排放情況作定期檢測,每季度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垃圾處理費)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環衛局另行制定。  領取本市最低社會保障金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減繳、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市市容環衛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數據報送)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置臺帳,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收運、處置情況報送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收運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收運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去向;生活垃圾處置臺帳應當如實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和數量。  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運、處置數據匯總后報市市容環衛局。  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向社會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一條(停業處理)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在規定的經營期內不得擅自停止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停止的,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經同意后方可停業。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擅自停止作業服務時,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或者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應急機制)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運和處置系統。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應急方案,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在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進行收運、處置生活垃圾的,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條(無主垃圾處理)  對丟棄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上的無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運單位清除和收運。  第二十四條(設施關閉核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區市容環衛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意丟棄、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同收運、處置;  (三)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或者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現場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需要時,可以向處置單位派駐監督員。  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管理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評議)  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作業服務評議制度,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進行評議,評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作業服務規范的遵守情況;  (二)具備從業條件的情況;  (三)臺帳建立和數據報送情況;  (四)受行政處罰的情況;  (五)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過程中應當聽取被評議單位、公眾和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被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在評議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在收到評議通知的15天內向市市容環衛局申請復核;市市容環衛局應當在15天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之申請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評議不合格單位的處理)  收運單位被連續兩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收運生活垃圾。  處置單位被連續三年評議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市容環衛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處置協議,并組織有關單位處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運協議或者處置協議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置招標。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衛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生活垃圾,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生活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在中轉站內不按規定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72小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處置單位未保持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一款規定,未提交檢測報告、未建立臺帳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位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運、處置擅自停止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收運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收運或者處置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用收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第第三款規定,中轉站內排放的滲濾水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處理。
垃圾不分類,全民要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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