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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訪終結暫行規定,終止信訪三級依據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23:13:2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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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信訪三級依據是什么

新的信訪條例,有三級終結制度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終止信訪三級依據是什么

2,我想問一下信訪三級終結以后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嗎能詳細的解釋

可以,行政訴訟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求,比如訴訟實效、訴訟范圍既可。與是否曾經有過信訪終結沒有關系。
這種情況是可以重新上訴。律伴法律咨詢平臺,在這上面咨詢,你的問題可得到快速回復。
信訪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

我想問一下信訪三級終結以后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嗎能詳細的解釋

3,什么是信訪復查復核工作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案件三級終結制。第一個受理信訪案件的單位或部門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后,如果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行政單位提出復查(《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后均注明“如不同意本答復意見,可在30日內向xxxx提出復查”)。復查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為什么不同意答復意見及相應的政策依據,以及有什么要求。復查單位受理后,30日內應出具復查意見。如果對復查意見仍不同意,按照同樣的原則,再申請復查的上一級單位進行復核。如果對復核意見仍不同意,信訪程序就走完了,信訪部門就不再受理了(當然指的是同一個信訪事項)。

什么是信訪復查復核工作

4,信訪三級終結重啟勞動仲裁

完全可以,勞動仲裁才是正規的法律程序。
信訪的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是指同一信訪事項,最多經過三級行政機關相應的辦理、復查、復核程序并做出信訪決定后,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即為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同時在辦理、復核程序中引入了聽證、公示等制度,既為信訪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增加了透明度,增強了最終處理結果的權威性和社會認同度。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制度的確立,實現了信訪程序的法定終結,體現了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協調一致,將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進信訪問題盡快解決,防止少數信訪人為一己私利無理糾纏信訪,影響他人通過信訪渠道維護權益。

5,多發給離職員工工資是否可以起訴他退回

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如果對方在上海有常住地,可以向其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不限于:付款憑證、對方同意返還的證據(例如:錄音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和各地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應當支付到離職之日止,一般應在3日內結清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結清工資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

就可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是單位的事情,以在仲裁階段證實你到崗,直到單位出具書面通知,這樣做主要是避免用人單位以你曠工為由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按實際工資所得享受另外一倍工資,勞動局的這種答復明顯與法律不符。如果單位未向你出示任何書面通知讓你離開公司,建議你依舊按時到崗上班,并自己做好到崗上班的證據保全,你就一直保持這樣的狀態。如果單位出具書面通知你就有了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依據,如果單位未支付工資;如果單位不出具在你維持上述狀態一個月后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勞動局這么做不對,是按實際取得的工資計算。如果監察大隊不能解決就準備好證據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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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準備相關的證據,那么還可以提供該磁卡,而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上下班記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其他員工證言(當然這樣做會影響其他員工以后的工作)。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從而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公司的工資單,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者工資卡收款明細(這個到銀行可以打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如果上下班刷卡。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另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勞動者本人不愿意簽訂合同的情況,那么他要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賠償金的規定詳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下幾點供參考:首先,你不用去勞動部門反映了,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
確實有這個說法“雙倍工資是按本地最低保障的錢給”,因為你沒有勞動合同,這對你非常不利,如果你能夠證明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有沒有工資條?這個可以作為證據,當然和解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對于勞動局的說法,不要貿然下結論,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網站查詢。
建議向上一級勞動機關投訴。未簽合同應支付的二倍工資,應按本人工資的雙倍,而不是最低工資。如果企業不提供解除證明的話,你可以繼續上班,并且要求企業支付這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其中一倍在每月已經發給你了,你要求另一倍就行)

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是什么時候廢止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拆遷單位的房屋拆遷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拆遷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負責人持有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手冊(以下簡稱上崗手冊);   (六)持有上崗手冊的在編工作人員(即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有房屋拆遷項目經理上崗手冊(以下簡稱經理上崗手冊)的不少于1人;   (七)在編工作人員中有職稱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持有經理上崗手冊的人員共計不少于15人,其中有中級職稱的不少于3人。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個人資金入股。   第五條 新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管局遞交培訓申請,組織人員參加由市房管局統一舉辦的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   第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于在編工作人員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后,填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申報表》,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一)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同意組建的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業務范圍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注冊資金證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六)在編拆遷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及上崗手冊復印件、有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明文件;   (七)房屋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七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資格證書申請材料與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房管局批準后核發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進行房屋拆遷活動。   第八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及注冊地的,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跨區、縣變更注冊地的,應當同時向新注冊所在地和原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變更名稱的房屋拆遷單位應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換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資格證書遺失的,須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補發,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房管局核準補發。   第十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做好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等工作。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實行優勝劣汰。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人委托實施拆遷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并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應當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將受托的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的業務掛靠。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單位在各拆遷基地內應當至少配備拆遷工作人員2名(其中項目經理1名)。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安排拆遷上崗人員在一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不得安排拆遷項目經理在三個以上拆遷基地同時上崗。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業務狀況,組織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舉辦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崗位水平證書。   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憑勞動用工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及崗位水平證書辦理上崗手冊。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參加市、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繼續教育考核。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負責辦理拆遷工作人員的注冊登記;按照市房管局的相關規定對拆遷信息數據庫進行維護。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做好房屋拆遷統計工作,按要求和期限認真、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   房屋拆遷單位應建立拆遷檔案,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拆遷檔案除文字資料外,還應包括拆遷過程中必要的音像資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的日常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接受房屋管理及相關部門對政策執行、人員管理、信訪投訴處理等情況的專項檢查。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八條 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考核,如查有違規、違紀現象,根據情節予以記分。記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被記分單位并向市房管局備案。   市或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6分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限期整頓,限期整頓期間不得接受新的委托拆遷業務;對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記滿12分的,資格證書到期不再續發,取消拆遷資格。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3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擅自或變相將房屋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單位的;   (二)接受無資格證書單位及個人掛靠業務的;   (三)拆遷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佩帶上崗證進行房屋拆遷活動,未予以糾正的;   (四)縱容無上崗證的人員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約的;   (五)不使用市房管局制定、印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條款,損害拆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六)采取各種方式誘使非法定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七)未按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條款履行協議的;   (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交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涂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給予記錄6分,發現一起,記錄一次:   (一)偽造、涂改、外借或者轉讓資格證書的;   (二)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拆遷基地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通訊、阻斷通道等行為的;   (三)縱容或唆使拆遷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毆打被拆遷對象的;   (四)未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自行或授意、唆使他人或單位拆除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房屋的;   (五)拆遷工作人員在拆遷活動中營私舞弊,接收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財物等,損害拆遷當事人利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六)在拆遷工作中發生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對《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違規記分滿12分的工作人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條 市房管局每年組織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一次資格年檢。 房屋拆遷單位應按照年檢要求申報年檢材料,不參加年檢的房屋拆遷單位,視為年檢不合格,不再換發新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得承接新的拆遷業務。   市和區、縣房屋管理部門在資格年檢中,應當對房屋拆遷單位政策法規執行、協議履行、人員管理、工作實績、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及信訪處理等情況進行考核。   經考核認定年檢合格的單位,由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市房管局核準后換發資格證書;對年檢不合格、年度違規違紀記分累計滿12分或者當年內無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再換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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