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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試用期相關規定,上海試用期最多多久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4 20:00:3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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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試用期最多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上海試用期最多多久

2,上海試用期都是三個月 后簽合同一年 包括前三個月的時間嗎

要看啦,不是每加公司都按這些辦事的呀。我的公司就是前三個月試用期都不加金的。但簽合同一年的話,是包括這三個月的。所以說,具體情況最好還是去你們公司的人事部詢問清楚比較好。呵呵~~~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哦~~~:P
沒有,3個月包括在一年里的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正規合同時間應該包括試用期時間

上海試用期都是三個月 后簽合同一年 包括前三個月的時間嗎

3,上海新考的c1駕照實習期有什么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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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上海公司員工試用期三個月6月15號入職7月14號離職可以不交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辦理五險一金手續,那么這個期間,公司要繳納五險一金,建議勞動者咨詢一下公司人事部。
職工王凡與某單位勞動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因單位在王某數年前離職后,又重新回到單位時約定試用期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因單位違約解除承擔賠償金。該員工在該單位總計工作十多年,因此,離職七個月后又重新回到單位,該單位根據與新人簽訂勞動合同的習慣,在與其另外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同時約定試用期二個月。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認為單位違法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并主張單位的違約責任。單位則認為,員工已找到另一個單位,自己想走人,以此為借口。問題的提出:該員工工作二年后以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為由離職,并訴至仲裁委。因此重新回到單位試用期的約定否符合法律規定為本案爭議焦點。即員工是否違約解除,單位是否承擔賠償金等。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該條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后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第二種理解是: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離職后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筆者認為,要正確理解該條法律規定,首先可以分析該條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試用期的約定,是作為履行較長期限合同的前提、準備。即通過試用期,企業與勞動者雙方之間相互適應,對單位而言,試用期內單位無論在對員工的信任度,工作能力、業務或專業水平等均有個熟悉、了解的過程,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員工的效率業績不可能亦不要求達到正常員工的程度。而對個人而言,試用期內賦予員工隨時走人的特權,員工能否建立對單位的信任度,能否決定履行合同期等均可以以試用期對單位的認為、了解、適應等作為評判依據。因此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并且對試用期作相應限制,以防止用人單位不恰當擴大試用期而侵犯勞動者權益。試用期的長短等規定與勞動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有直接關系,如計時或計件等均有不同規定。結論:基于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不能絕對認定離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約定是合法或者不合法,除雙方約定外,應根據勞動合同前后履行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在單位本身沒有大的變化,或者員工重新回單位的崗位亦不變的前提下,再次約定試用期則違反了立法的本意,這里的試用期則達不到試用期的目的,顯得沒有必要。可以理解為違法。因此雖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考慮到雙方均對勞動環境、崗位,勞動者技能等均認可,在這種情況下約定試用期則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如果員工離職后重新回去,如果勞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已改制,企業經營方向重大調整,員工所回單位的崗位亦需要調整,等等,則可以約定試用期。另外,勞動法雖然作為社會法,立法傾向于勞動者,但在一定程度中還要尊重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約定。

5,上海新勞動法規定就業合同簽一年試用期是幾個月

新勞動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勞動法規定合同簽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兩年的兩個月,三年的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公務員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best]我是簽了3年的合同。上面是寫了3個月的試用期,腎病食療法。但是現在是第四個月,公司不給我轉正,繼續讓我試用,這樣合理嗎?[best]口頭通知還是書面通知,如果是口頭通知,你沒有相關證據,可以不理他,等到發工資時,如果仍按試用期工資發,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85條。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補足并要求加付賠償金。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給你書面通知了,并且你簽字了,那就應該要求用人單位說明原因,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滿意請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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