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引進人才范圍。
五、創新創業、投資、企業人才落戶政策
★內容依據:
《關于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滬人社力發〔2015〕41號
★適用對象
創業人才 、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 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
企業高級管理 和 科技技能人才 ;
企業家 ;
不同的資質條件,依據衡量標準,可相應減少 居轉戶持證年限 和 社保繳納年限 :5 年、3年、2年、直接落戶
縮短居轉戶年限、快速積分的方法都在這!
★具體要求
1、創業人才
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 或者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 (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上海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2年的 ,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2、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在上海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2年 ,最近3年累計實現5000萬元及以上 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不少于5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3、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直接落戶:上海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伙人或副總裁及以上 的高級管理人才,已經完成在上海市投資累計達到3000萬元 的,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4、企業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戶: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 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 且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達到100萬元 的企業高級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5、企業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可以直接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一、運營上海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或持股不低于10% 的創始人。
二、企業連續3年每年營業收入利潤率10%以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或科技企業連續3年每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10%以上 ,且上年度應納稅額不低于1000萬元 ;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 所等資上海市場掛牌上市。
三、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不屬于國家和上海市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目錄。
四、企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記錄,無不良誠信記錄。
六、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內容依據:
《留學回國 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府發[2005]34號
★適用對象
獲得 國外大學本科學歷 、 學士學位(含)以上 的人員;
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直接來上海工作、就業;
并需在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做國外學位(歷)認證。
Ⅰ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