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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制定人民防空法的目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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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人民防空法的目地是什么

備戰,居安思危,提高全民國防安全意識。

制定人民防空法的目地是什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實行什么的方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實行什么的方針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 起施行A1996年10月29日

B.1997年1月1日
1998年3月1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 起施行A1996年10月29日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哪年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1996年10月29日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規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8號令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分為總則,重點防護,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報,疏散,群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教育,法律責任,附則。共9章53條。主要內容包括:①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人民防空建設在和平時期,必須居安思危,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做好各項準備;在服從經濟建設大局的前提下,區分輕重緩急,有重點、分層次地實行。根據綜合國力和國家安全利益需要,以城市和經濟目標為重點,特別以大中城市、新建城市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目標為重點;在確保戰備效益的前提下,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5,人民防空法與什么相結合的原則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 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  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中央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八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第九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防護重點第十一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習。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五條 為戰時儲備糧食、醫藥、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資的工程,應當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隱蔽地點。第十六條 對重要的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  前款所稱重要的經濟目標,包括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橋梁、水庫、倉庫、電站等。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納入

A. 城市總體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a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8,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人民防空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享有得到防空襲掩蔽疏散、醫療救護、生活供給的權利;履行參加人民防空建設、執行人民防空勤務、保護人民防空設施、開展救助救援的義務。第六條 人民防空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人民防空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人民防空建設需要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增長,進行相應調整。  依法承擔人民防空任務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擔相應的人民防空費用。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人民防空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在用電、給排水、城市公共服務等收費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預案和實施保障計劃,并組織必要的綜合演練。第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查中具體落實。第十一條 人民防空設施建設必須符合人民防空的規劃、規范、標準等要求,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鐵路、隧道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等地下管網的建設,在滿足平時生產、生活前提下,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城市廣場、綠地、公園、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需要,修建人民防空設施。第十三條 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和防護工作,由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新建、改建、擴建的重要經濟目標,必須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人民防空的規定。工程的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國家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劃撥,并核發土地使用證。第十六條 在城區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以及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十層以上或者基礎挖掘深度超過三米的,必須修建與建筑物底層同等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  (二)九層以下的,必須按照一次批準規劃地上建筑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地形、地質、施工條件等特殊情況不能修建的,或者應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不足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四)臨時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建住宅或者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免建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單位,應當將防空地下室設計文件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單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第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具有相應人民防空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統一調配使用。  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并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功能和戰時使用。

9,6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條

共分 9 章 : 總則 ; 防護重點 ; 人民防空工程 ; 通信和警報 ; 疏 散 ; 群眾防空組織 ; 人民防空教育 ; 法律責任 ; 附則。共 53 條。
9章、53條。

10,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以下簡稱《人民防空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民防空機構的設置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征求同級軍事機關的意見。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  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共同確定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應當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和戰時防護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第五條 重要經濟目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共同確定,實行分等級防護。  重要經濟目標,根據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設立人防空工作機構,管理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新建重要經濟目標時,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防護要求,將其防護設施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統一建設。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權證制度,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出資、集資、合資或利用外資等多種形式修健人民防空工程。  建設和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稅收、用電、用水等方面給予優惠。第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人員參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第八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要求,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建設經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第九條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以上的9層以下民用建筑,應建相應于首層建筑面積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質、施工等客觀條件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時修建的,經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設經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無法再修建的,必須補繳易地建設費,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不符合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以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設。  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專項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一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批時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  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補救。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在平時可按有償使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由國家投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設,嚴格管理。  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保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與其配套的進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地面用地。對已建工程應界定和確認其口部、進出口道路的用地范圍。在工程口部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應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徑的安全距離。第十五條 郵電、通信、廣播、電視系統等應當根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保障計劃,制定傳遞防空警報信號的方案,保證戰時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  建設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所需的線(電)路、頻率,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戰備要求給予保障。

11,根據人民防空法規定哪些建筑

人防異地建設是指根據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但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人防建設的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2,防空的手段有那些啊

人民防空的手段有哪些? 答:人民防空是以阻礙敵人空襲兵器發揮效能和消除敵空襲后果為手段的防空。主要防護手段是“走”、“藏”、“消”。 “走”就是疏散。在戰爭到來之前將戰時不宜留城的居民和對支援戰爭具有重要作用的廠礦企業疏散搬遷到相對安全地區,以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藏”就是隱藏。在敵人對我進行空襲時,組織留城堅持戰斗、堅持生產、堅持工作的人員轉入地下,將重要的戰備和生產、生活物資轉入地下,利用人防工事進行隱蔽,減少人員和物資的損失。 “消”就是消除空襲后果。遭空襲后,組織人防專業隊和人民群眾,對損壞的各種設備設施、受傷人員進行搶險、搶修、搶救,恢復城市功能,保障生產生活的穩定。
文章TAG:防空法防空制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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