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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管轄范圍,請問上海浦東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在哪里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4-25 14:55:1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請問上海浦東稅務局第二稅務所在哪里

浦東新區稅務局第二分局 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1號上海市浦東稅務局第二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德平路點)地址: 德平路289號上海市浦東稅務局第二稅務所辦稅服務廳(南泉北路點)地址: 南泉北路201號
稅務會計是企業會計的一個崗位。是企業專門負責稅務工作的財務人員。認證在網上認就可以了,然后根據企業經營情況填制納稅申報表,再去稅務局申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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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注冊外貿公司

設立條件:(1)需有適當的辦公房:上海浦東新區(所得稅15%)及其他區(所得稅33%) (2)至少2個國內投資者,單個投資者出資比例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 經營范圍: 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 注冊資本: 100萬元人民幣 一、 提交材料 1 、 全體股東(法人 + 合伙人)身份證件各一份 2 、 注冊資本、出資比例 3 、 擬定公司名稱 1-5 個 4 、 擬定公司經營范圍 二、辦證流程: 投資咨詢→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企業名稱查詢→特殊行業另提交相關部門批準蓋章→工商部門初審→驗資→提交工商局審批、營業執照→公安刻章→企業代碼→稅務登記證→領取營業執照及其他材料 說明: 特殊行業經營范圍中如需前置審批的,如 : 衛生 、治安、印刷、廣告、 環保 、房產 、科委、 消防 、 煙 酒 、技監等 , 應先提交相關部門審批后再進行工商注冊登記。 三、證照清單: 1 、營業執照正副本各一份 2 、電子營業執照一張 3 、私營企業協會會員證書一份 4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各一份 5 、企業組織機構IC卡一張 6 、國稅 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地稅 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7 、公章、法人章、合伙人章、 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各一枚 http://www.handao.net/cn/handao_info/company.asp
現在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自愿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只要到海關備案就好了。所以無所謂注冊外貿公司的問題。
以下是注冊外資公司流程: 1、材料準備; 2、名稱核準; 3、外經貿局審批; 4、工商局審批; 5、備案; 6、刻制公司印章; 7、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發《組織機構代碼證》; 8、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 9、外匯管理局審批; 10、客戶根據外匯管理局審批批準的銀行進行資本金帳戶開戶 11、根據章程規定打入注冊資金; 12、財政局備案; 13、統計局備案; 14、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15、市工商局換取正式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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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財神本姓趙幫忙大包干的具體操作

銷售大包干。因主要涉及到個人收入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要與各地地稅局協商研究具體辦法。  各地都有相關文件。  選兩個文件供參考。  大地稅發[2005]107號,遼地稅所[1999]181號。  其他問題給我發郵件討論。  我的郵箱:80016898@163.com  --------------------------------------------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干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地稅發[2005]107號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干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包干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遼地稅所字[1999]181號)的規定,為擴大企業銷售,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競爭能力,規范銷售大包干費用的稅前扣除,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依據有關規定需實行銷售大包干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和相關審核審批稅務機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務機關審核審批銷售大包干應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銷售大包干的提取  第四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物資生產、加工的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實行銷售大包干:  (一)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基礎較好,能夠正確核算產品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  (二)專設營銷機構,營銷人員比較穩定。  (三)上年生產加工產品產銷率達到80%。  (四)上年應收帳款回款率達到80%。  對連續虧損增加或利潤下降企業,如無特殊原因,不得實行銷售大包干辦法。  第五條 實行銷售大包干的形式為大包干的費用與產品銷售收入(以實際回款額為考核依據)掛鉤。銷售大包干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實行銷售大包干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差旅費以及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納稅人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  第六條 銷售大包干的費用提取基數按當年預計產品銷售收入確定;銷售大包干的費用扣除基數按納稅人當年實際實現的產品銷售收入(不含稅回款額)加上當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不含稅)計算確定。  第七條 根據納稅人規模大小、產品銷售難易程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高低等因素,實行銷售大包干的費用原則上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5%以內。對銷售國家、省、市名牌產品或需要提升地位的成長型企業在拓展市場的特殊時期,以及向外市銷售產品確實需要提高比例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后,可做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其當年銷售利潤率。  第八條 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標準以內按實際需要使用大包干費用,稅前據實扣除。凡提取使用的納稅人,年終可將未使用大包干費用結余結轉下年使用,抵頂下年使用大包干費用的標準。  第九條 納稅人按規定使用的大包干費用中的工資和正常獎金隨核定的計稅工資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銷售費用下列支;大包干費用也可以全部在銷售費用下列支。  銷售人員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算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實行銷售大包干后,不得再在銷售大包干費用外列支業務招待費。  第十一條 實行銷售大包干的納稅人應設立備查賬簿,記錄大包干費用的使用情況。如未按規定設立備查賬簿或備查賬簿未能準確反映大包干費用的使用情況,下一年度不得實行銷售大包干辦法。  第三章 銷售大包干的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實行銷售大包干的納稅人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實行銷售大包干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銷售大包干費用申請表》(附件);  (二)銷售承包方案;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所得稅上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會計報表;  (六)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當年實際實現的產品銷售收入(不含稅回款額)加上當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貨款(不含稅)不超過3%提取包干費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超過3%至5%提取包干費的,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審批;超過5%比例提取包干費的,按審批程序報市局執法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60日內審核完畢。對不屬于本級審批權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受理申請30日內審核完畢,于每年四月底前上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銷售大包干的審核審批應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6月15日前將銷售大包干當年的審核審批情況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備案。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市局或本局審批決定制作《批準稅前扣除通知書》或《不予批準稅前扣除通知書》一式兩份,加蓋本機關公章,一份送達申請人,一份存檔。  第十八條 稽查局對所屬轄區內選定納稅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實行銷售大包干辦法的納稅人不符合銷售大包干審批條件的,由稽查局將有關情況上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或政策法規處,由市局有關部門責成相關區市縣地方稅務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對實行銷售大包干的納稅人的大包干方案、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和檢查,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做出審批決定,越權做出的審批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銷售大包干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審批銷售大包干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審核審批過程中存在的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納稅人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列支銷售大包干費用的,稅前不予扣除,進行納稅調整,并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實行核定征收或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附件:銷售大包干費用申請表(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所[1999]181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局:  為全方位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努力提高我省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根據省政府《關于扶持國有大企業改革與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1998]45號)精神,現就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銷售費用大包干提取比例及幾項具體規定  1.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產品銷售難易程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高低等因素,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的費用原則上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5%以內。對銷售省內名優產品,向省外銷售省內產品和承攬省外工程項目確實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按稅收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做適當調整,但不能高于銷售利潤率。  2.對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的企業,如果發生虧損或效益下降,年末匯算時“銷售費用大包干”的提取比例要相應下調。  3.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企業的銷售人員不再執行計稅工資辦法。  4.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稅的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企業不執行本辦法。  二、銷售費用大包干費用內容  1.“銷售費用大包干”包括: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人員的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差旅費、業務洽談會議費、廣告費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費用。  2.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形式,曲納稅人依據本企業具體情況自己決定,但“銷售費用大包干"支出不得突破規定的提取比例。  三、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審批程序  1.凡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辦法的納稅人,應在當年一季度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銷售費用大包干審批表》并附銷售費用大包干方案及銷售人員與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2.銷售費用大包干方案,市屬及市屬以下企業由市地稅局審批。在沈陽、大連兩市的省屬企業由省地稅局沈陽分局、大連分局審核后報省局審批,在其他市的省屬企業由所在市  地稅機關審核后報省局審批。“銷售費用大包干”方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  3.《銷售費用大包干審批表》一式三份,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稅務機關留存備案。  四、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的監督管理  實行“銷售費用大包干”辦法的納稅人應建立“銷售費用一大包干”管理辦法,嚴格監督費用的支出,并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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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務稽查權的內容

稅務稽查具有如下權限:(一)檢查權根據《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檢查:1、查賬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2、場地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3、責成提供資料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詢問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5、查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只能檢查單據,不能檢查運輸商品實物。6、銀行存款賬戶查詢權。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查詢存款賬戶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如我局公告欄內的稅務違法案件公告,公布近期查處的稅務違法案件,包括納稅人名稱、采取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處理處罰結果及依據。(二)稅務行政強制權稅務行政強制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進行分類。《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三項行政強制權,即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和限制出境。1、稅收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5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⑴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⑵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2、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⑴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⑵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三)處罰權處罰權是指稅務稽查機構對被查對象的稅務違法行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給予追補稅款和罰款等項處理的權力。處罰主要包括:1、追補應繳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2、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6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2006年檢查發現納稅人2000年存在偷稅行為,則只補稅、不罰款。3、沒收非法所得。違反發票管理辦法或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偷、騙取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4、加收滯納金。未按照規定限期繳納稅款的,以滯納稅款之日起,按照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理論上通常稱是執行罰,卻不同于滯息或者罰息,它是迫使稅務違法者履行納稅義務的一種強制手段,其目的不僅僅是制裁稅務違法者,因而它不是一次性有確定數額的,而是持續不停的,直至相對人全面履行了納稅義務。稅款滯納金是按日計算加收,可以反復適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旦履行了義務,滯納金則應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于稅務稽查執法來說,加收稅款滯納金這項強制措施至關重要。5、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稅務稽查的工作程序稅務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審理、處理決定執行。這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制,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法。(一)稽查選案稽查選案是稅務稽查的第一個環節,根據納稅人的涉稅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對比、排列和組合,從中發現異常,列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選案選出的待查對象僅僅是說明該納稅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環節可能存在問題,但并不是肯定有問題。因為分析指標中的各種標準值參數或數據,也是人工經過大量調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隨著時間的變化,這些參考數據也會變化。因而,選出的稽查對象,還需人工分析,并且要進一步調查予以證實,這就是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方法:1、計算機選案根據收集的信息,如納稅人財務報表信息、稅款申報、繳稅信息、發票使用信息等,設定一定的選案指標,如稅負率等,由計算機自動分析,生成待查對象清冊。2、隨機抽查抽查是人工選擇稽查對象的基本方法。隨機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樣,它是按照概率規律來抽取稽查對象的方法。3、舉報、轉辦、情報交換舉報是指人民群眾或單位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偷稅、漏稅情報的一種方式。轉辦是指同級政府的各個部門接到的反映偷稅的人民來信、來訪或其它部門發現的偷、漏稅行為以信函、電話、口頭等形式反映給稅務機關的各種案源。交辦是上級黨政機關或上一級稅務機關交辦查處的各種偷、漏、稅案件。情報交換是通過國際間的情報交換,得到的偷、漏、避稅的信息。此外,對于稅收專項檢查,凡是屬于該行業的納稅人,一律納入檢查范圍,如2005年的廢舊回收企業專項檢查、今年的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二)稽查實施稽查實施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即稅務稽查人員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稽查方案所確定的稽查范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依據稽查標準,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進行稽查的實務操作活動。該環節是判斷選案是否準確,納稅人是否存在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以及對稅務違法行為如何定性的關鍵。實施稽查大多采取實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等進行檢查。實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納稅人到一定地方詢問、調取賬簿資料檢查等方式進行。(三)稽查審理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的第三個環節,即是稅務機關及其專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應否及處以什么行政處罰或者作其他處理的審查判斷過程。通過稅務稽查審理有助于使稽查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客觀公正。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手續不齊等情況,審理人員應提出明確補充意見,通知稽查人員補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審理人員應分兩種情況處理:(1)一般性案件,由審理人員擬定審理報告,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2)對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難案件,應由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難的,應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案。對擬做出稅務行政處罰的,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對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陳述或聽證材料無異議的,或者陳述或聽證材料有異議、進行二次審理后,由審理人員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執行人員執行。(四)處理決定執行處理決定執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或處罰決定送達納稅人并監督其執行的活動。這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個階段,也是完成稅務稽查任務,使稅法得以真正實施的重要環節。如果受送達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不愿簽收稅務文書,這些文書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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