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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慈善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13 02:11:48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慈善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主題分類: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發布機構:民政局發布日期:2011-11-28文 號:關 鍵 詞:會議,文件,章程,規定,辦法,決定,服務,上海,管理,項目,財政 慈善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慈善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辦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一、基金來源1、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2、臺港澳地區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或資助;3、政府資助;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5、本會的其他合法收入.二、基金募集1、基金募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進行.2、嚴格受贈和轉增手續.受贈和轉增工作,由本會執行機構、代表機構以及授權單位負責;接受定向捐贈應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受贈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并頒發證書. 3、除接受捐贈人自愿捐贈外,還可以開展義賣、義拍、義演、義賽、義診及網上專項慈善捐贈活動等各種形式向社會進行募捐.4、對捐贈物資的募集與管理,授權上海慈善捐贈救助物資服務中心進行,其所得歸本會所有.三、稅收優惠政策單位慈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會舉行的義賣、義演等收入報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可免征營業稅.其他優惠政策,依照捐贈法的規定以及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滬財企-(1994)61號文件執行.四、基金使用原則 1、本會的母本由定向與不定向捐款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應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實施.定向捐款由本會按捐贈人意愿實施.2、凡本會決定資助的慈善活動和慈善公益事業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3、本會每年用于資助等社會福利事業項目的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4、本會的日常開支,在利息等收入中開支.5、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五、基金使用范圍1、舉辦和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2、資助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益事業;3、資助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有關慈善活動;4、資助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人意愿實施的慈善項目;5、開展慈善宣傳活動等費用.六、基金使用審批程序1、本會每年應編制年度的預算計劃,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按計劃實施.資助預算計劃內的資助項目由本會理事會實施分級審批(具體審批程序另行制訂).資助預算計劃外的項目,應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實施.2、本會可與對有收益的社會福利事業和個人簽訂有關協議進行有償資助,并有權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如發生未按協議使用資金或違反協議的情況,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償資助的資金.七、基金管理1、本會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員會,由一名副會長擔任該委員會主任,行使對基金的管理職能,每年應向理事會報告基金的基本情況.2、本會參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按會計年度實行獨立核算,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開設獨立的人民幣和外匯賬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本會基金賬務.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審計、本會監事會等部門的審計、監督,并定期上報基金收支情況.4、本會應接受捐贈人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查詢監督. 5、本會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八、本辦法經本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后施行,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慈善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2,上海市房改資金金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搞好住房制度改革資金(以下簡稱房改資金)的存貸、結算及融通等業務,根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的房改資金系指公積金、住宅建設債券資金、出售市統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資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認可的住房資金。第三條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代表市房委會負責管理上海市房改資金。房改資金的金融業務委員會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承辦。有條件時,可成立上海住房儲蓄銀行,專門負責房改資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金融業務。第四條 公積金的繳交與結算辦法  1、公積金由職工單位負責集中,通過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向公積金中心繳交。職工單位應將職工個人繳交的公積金連同單位提供的部分,在每月發工資日后5天內通過轉帳托收方式,開具公積金繳款書和轉帳支票到指定的經辦銀行辦理結算,將款項繳入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的公積金專戶內。  2、各單位在首次繳款時,須向經辦銀行一次性申報公積金匯繳清冊,由經辦銀行將匯繳清冊登錄入帳。以后每月繳款時,需向經辦銀行申報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3、經辦銀行每年6月30日結息后向單位和職工發出公積金對帳單,并辦理單位與職工查詢公積金的業務。第五條 存入的公積金,其利息比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結算。第六條 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由公積金中心發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擔保。住宅建設債券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建行市信托投資公司)代理發行,組織發售和兌付。  建行市信托投資公司應將發售住宅建設債券歸集的資金按期繳入公積金中心的債券資金專戶。第七條 住宅建設債券每年發行一期,分兩段計息,上半年購買的住宅建設債券,自3月31日起計息;下半年購買的債券,自9月30日起計息。1991年發行的住宅建設債券年利率定為3.6%,不計復利,5年后一次歸還。住房建設債券不記名、不掛失,可以按規定進行流通、轉讓。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購買市統建住房與直管公房時,應將購房款繳入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售房資金存款專戶內,由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出具繳款證明后方可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按照市房委會的要求,每年編制房改資金貸款計劃,委托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專項貸款或其他貸款。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向單位、職工發放的住房專項貸款實行低息優惠政策,月貸款利率按照高于公積金與債券同期平均利率的1.5‰確定。貸款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貸款單位與個人必須按期歸還本息,逾期還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擔保人負責清償。第十一條 發放單位住房專項貸款,應根據單位名下職工公積金和單位職工購買住宅建設債券的額度確定貸款金額。建房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購買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職工個人建房或購房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自建住房造價或購房價的50%,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10年。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貸款,需按有關規定憑有關證明辦理抵押貸款或單位擔保手續;單位申請住房貸款,需根據貸款計劃,并提供銀行認可的經濟法人擔保,經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審核認可后,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公積金、住宅建設債券、售房資金存款、其他住房資金存款專戶和貸款基金戶,各專戶存款的利率應視同銀行同業往來利率。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的房改資金存款免繳銀行存款準備金。第十五條 各有關銀行應按照房改資金歸集與結算辦法的規定,將房改資金及時轉劃到公積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的房改資金專戶中。第十六條 公積金中心應加強各類住房資金專戶中資金調度與核算,加速資金周轉,進行資金融通,在確保住房建設資金供應的前提下,促使住房資金滾動增值。第十七條 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將房改資金用于建房專項委托貸款指標和信貸指標,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專項審批下達。第十八條 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應搞好房改資金的貸放與催還業務,管理、監督有關單位住房專項貸款的使用情況。

上海市房改資金金融管理暫行辦法

3,上海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試行辦法2009

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正式實施《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居民醫保”)制度。昨日,上海市政府正式發布這一決定。《試行辦法》的實施,標志著本市已經形成了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大基本制度構成的,能基本覆蓋所有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體系。《試行辦法》正式實施后,目前滬上眾多“外來媳婦”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參保。據相關人員透露,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中,夫婦之間只要有一人為上海市城鎮戶籍人員,其配偶尚未參加外省市醫療保障或其他醫療保障的,均可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本市18周歲以下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將不分城鎮、農村戶籍,一律參加本市居民醫保。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適用對象)凡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第三條(管理部門)市醫保局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市財政、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衛生、公安等部門以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負責居民醫保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登記和繳費)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登記、繳費手續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第五條(基金籌集)居民醫保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保基金劃轉和專項資金組成。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一)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參保人員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政府財政補貼資金等支付。具體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費用使用情況適時調整,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第六條(基金管理)居民醫保基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七條(醫保待遇)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一)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第八條(就醫管理)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也可以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和住院醫療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第九條(支付管理)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不予支付的情形)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醫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國外或者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三)不符合醫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規定的醫療費用;(四)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五)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費用結算)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居民醫保基金按照規定支付。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參保人員就醫次數或者醫療費用出現異常情況的,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可以改變其費用結算方式,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經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第十二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和出借就醫憑證。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或者報銷醫療費用。第十三條(不予重復的待遇)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第十四條(歸并對象)本市原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與本辦法的具體銜接問題,由市醫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第十五條(幫扶補助)參保人員中屬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減免部分由專項資金承擔。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十六條(法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流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局可以中止與其的結算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保機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流失的,市醫保局應當追回流失的居民醫保基金。同時,對負有責任的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解釋部門)本試行辦法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施行日期)本試行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到所在地居委咨詢、辦理。還有可以參加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上海市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支付費用預算管理試行辦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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