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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健保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辯護律師是誰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06 23:37:16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辯護律師是誰

兩位辯護律師斯偉江、唐志堅。12月8日上午,備受公眾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5法庭公開審理。被指在飲水機內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后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性乙型肝病巧發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
不明白啊 = =!

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辯護律師是誰

2,三國演義為什么把孫堅的戰績都算到了關羽身上呢

在孫健沒有投資戰場之前,侗族的獨家王子,除了大會的奧克拉克,飲食和飲酒,而董卓軍沒有實質性的戰斗。只有曹操隊拿走了部隊收集自己。在阜陽和董卓,徐蓉已經擊中了徐蓉,而擊敗的擊敗,軍隊的軍隊,西方的軍隊,整個軍隊沒有涵蓋。190年,東卓的軍隊沒有在戰場上遇到任何對手,王子沒有擊中。然而,東卓立即遇到了對手,此前的對手和東卓有一堆。這是戰場的停滯,以說服主張文殺死東卓。關宇溫葡萄酒華杉?孫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有一個私人軍隊,孫健可以征求一般戰爭,了解到董卓的獨家權利,來自長沙北部。孫健還殺死了荊州荊棘王瑞,南陽泰努,終于投下了盧揚缺乏盧陽,袁淑芝作為一般,玉州荊棘歷史。孫健,大的老和遠,以及尚未在戰場上的其他王子。孫健是一名軍事指揮官,殲滅黃色毛巾軍,一直去西北,直接和東卓已經過去了。孫健自然犯了罪魁禍首。所以陸陽很快,我把它送給了董卓的軍隊。然而,孫健和董卓發表了,但我先吃了它。讓孫健的失敗不是董卓的主要力量,但東卓派了一支軍隊。讓孫健的失敗的人不會是別人,它位于徐蓉面前,曹榮。徐榮在歷史上沒有出名,但它在三國的兩個創始人中是真實的。然而,在三個王國的浪漫中,徐榮更痛苦。幾輪被夏侯砸了。這三個國家的作者主要抵達歷史書,很容易在真實歷史中讓這個,但它在真正的歷史中死了。孫健的部隊和徐榮的軍隊在涼東遇到過。在這場涼頓之戰中,孫健仍然很受歡迎。這是在《三國志》中錄制的,孫健受到徐榮軍的襲擊,最后只有幾十騎兵逃跑。因為孫健經常采取奇森(紅色頭巾),孫建成為東卓陸軍追求的標志。無助的孫健給了無奈的朋友。徐蓉的追游軍隊,蘇茂相信孫健,追逐,讓真正的孫健逃脫了。這種祖先仍然是鬼魂,他們會掛一根柱子而不燃燒,跑到野草。徐榮的軍隊被沒有燒壞的小組包圍著。最后,我終于發現了祖先也被逃脫了。關宇溫葡萄酒華杉?孫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這也是孫健在戰場中如此危險的第二次,最后一次被自己的馬在黃色斯蒂的戰場上拯救,這次是專業人士。從這些細節可以看出,孫健在戰場上提前。它也是如此的風格,這使他的陸軍具有非凡的戰斗力。然而,孫健終于在這件事上去世了。這是事情之后,不是說。吃失敗是不可恐懼的,可怕的是被擊敗。孫健在戰場上殺死了,我知道勝利或失敗是所有的活動。孫健剛剛反彈,糾正剛剛被擊敗的球隊,并繼續推進他的團隊前往洛陽。在你在梁成和重組力量去世之前,孫健將向梁成的西北方向推導。孫健的這種運動吸引了董卓的想法。所以我派了一支特別落下的孫健軍隊的特殊軍隊騎梁州帶來的五千,現在她被任命為胡羽的胡路。在胡玉的軍隊中,我們非常熟悉,現在我已經頒布了董卓福祿埠。盧布是一個主管,他犯了胡玉罪。而這次我跟著胡燕,有不僅僅是盧布與官方的冠軍,并且會有一群學校。從這個水平來看,可以看出,東卓賬戶的原始投資的遷移并不是那么興奮地在東卓。這時,盧湖根本沒有進入東卓的核心。來自胡燕的出生于——梁州,以及李偉等人的行為,董卓迪基之后,他的巨大概率是董卓一只手。胡宇現在被馮東爾守衛,馮東爾在東卓,作為當地國家沒有更大。有了這個,胡宇是東卓的一部分,最令人信服的信任,地位相對較高。有些人由胡西和他的賬戶為首,并成為董卓軍失敗的保險絲。裴松的注《三國志》引用《英雄記》中路布如何制作胡玉,即使是最終的慘敗。董卓洋軍隊由孫健領導,最大的結果是“其都督華雄”。在三國演義中,關宇葡萄酒的故事,華軸,我們已經聽了很長一段時間。事實上,華劍被孫健殺死,與關云張沒有任何關系。和華杉真的很勇敢,很難說,畢竟胡宇,五千人帶來了這次,很多人,華克斯只是一個,就像盧布一樣。華克斯可能是戰爭中的戰爭,但是當他是一場戰斗時,他是一場戰爭時更加顯著。在古老的戰場上,會有一對一的殺戮,它是成千上萬的人,歷史和電影和電視劇級別的差異的混合戰爭。關宇溫葡萄酒華杉?孫杰的工作是如何做的?就在孫健贏得董卓軍隊,它已準備好攻擊洛陽。后方有問題,老板元君已向孫健制作了軍事糧食。孫懷民可以采取更好的戰斗,但由于他自己的大師,他必須暫時停止攻擊的步伐。袁淑氏的懷疑是因為有些人跟他說話:“如果孫健襲擊洛陽,我們還沒有限制他的地方。想想使用孫健的老虎趕走東卓的狼。”孫健異常從異常,歷史和董卓蘇,袁淑有這么疑問是正常的。畢竟,如果他讓他控制中央室,孫健是如此兇悍,董卓有多少?不僅來自它,孫健和董卓也是一樣的,做事,簡單,從不用水拖著。在你了解到軍事糧食被打破后,孫健正在乘坐yangman騎馬回來,以及元蜀理論。孫健和袁守說:“我的孫健不合適,它是國家討論稻草。我對一般血債。我和董卓沒有血腥的海洋。將軍,你們實際上傾聽他人的謠言,但反過來,我懷疑我,這是對的嗎?“孫健的話是堅決的決定性的,但你可以看到他非常謹慎,告訴袁舒,我是你的一般,我做了這些給你。關于思考的能力,孫建義真的很多。比較兩個人和其他人的對話,你可以看到孫健是一個可以照顧別人的人,而董卓講話從未成為一個中心。在Nathk,III中,我也吸引了孫建和袁澍的另一段,我也被江松報道:“陸軍勝利就在他面前,但我發現軍隊被打破了。這個場景和吳琦嘆了口氣,樂毅擊敗了垂直,完全相同。一般思考。“確實,當最關鍵的時候,他在他身后的刀子,味道被想象的味道。袁術聽,大自然非常尷尬。看到孫健作為這樣一個部長級,然后元家庭在思考,它將恢復糧食供應的糧食供應。從袁澍和孫健的偶爾,兩者之間的關系非常明顯。孫建沒有獨立作為王子的意義,而且完全在元舒。袁澍是可疑的,并首先獻上自己的興趣,也沒有法院,一個偉大的正義,一顆心應該擴大他的力量。在孫健有一顆谷物之后,他保證后方后,他回到軍營,他將繼續將士兵帶到東卓。董卓如何回應?下一個有什么東西嗎?

三國演義為什么把孫堅的戰績都算到了關羽身上呢

3,關于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詳細

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納稅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納稅人財物為納稅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論處;非法所得雖未達到追究受賄罪的數額標準,但情節較重的,也應以受賄罪論處。 二、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偷稅共犯論處,從重處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你們《關于對稅務工作人員參與偷稅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請示報告》 收悉。 經研究, 答復如下:一、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納稅人(自然人、 法人) 財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納稅人財物為納稅人謀取利益的, 以受賄罪論處; 非法所得雖未達到追究受賄罪的數額標準, 但情節較重的, 也應以受賄罪論處。二、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相互勾結, 共同實施偷稅行為, 情節嚴重的, 以偷稅共犯論處, 從重處罰。

關于稅務人員參與偷稅犯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詳細

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

  導語:交通事故案件一審無法得到滿意的判決,可以提交上訴狀申請二審。下面是我收集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XX,家住都市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區X村X組,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鄭XX,住南充市區X村X組   上訴人于2008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區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50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服該判決書的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之子李X(車禍死者)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證據不足。   被上訴人訴稱本案受害人李X200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07年9月請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為此,被上訴人提交了該公司的證明以及受害人親屬的證言,村委會的證明證實以上事實,但上訴人認為以上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來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連續居住是指至起訴或事故發生之日連續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經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國治安戶籍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公民是否在外地長期居住最重要的證據是《暫住證》,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凡外省市人員在本市(上海)擬暫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8周歲、來滬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人員,均應領取《暫住證》。申請《暫住證》條件:   (1)具有居民身份證;(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場所(3)有正當的從事務工、經商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理由。一審法院要認定本案受害人李X經常居住地在上海,應由被上訴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暫住證》,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認定其經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甚至沒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經在上海居住的具體地址,也沒有要求被上訴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證明來證明李X的居住情況就認定李平經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得出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武斷。   3、一審法院認定李X主要收入來源地為上海,其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書面證明。但該證明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首先,該證明的真實性值得懷疑。該證據上的公章不符合國家對企業公章的規定,沒有注冊號,是否是該公司的公章值得懷疑。   其次,該證明顯示公司同意李X請假回老家學駕駛而同意其請假半年,上訴人認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規定,請假半年應有請假憑條,以及公司同意李X請假的書面意見,但一審中被上訴人并沒有提交相關請假憑證。究竟是李X從該公司離職還是請假均無法證實。   第三,該證明顯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時間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達到5100元,遠遠超過上海市的平均工資收入(上海2006年職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實性值得懷疑。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資收入證明以及納稅憑證。上訴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訴人為證明其誤工損失向法院遞交了兩夫婦的工資收入憑證(銀行存折),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證明李X收入的工資憑證(如職工花名冊,李X本人簽字的工資單或像被上訴人工資證明一樣的銀行存折),難道李X在上海期間根本就沒有工作或沒有在該公司工作?!   第四,經上訴人上網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上訴人不清楚。如果確實該證明是該公司出具的,那么該公司的證明究竟是實事求是出具還是出事后礙于人情提供的虛假證明,上訴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訴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證人應出庭接受質證,是否采納還需要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本案的證人是受害人的親屬,由于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真實性更需要核實。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對以上疑點予以查實。上訴人強烈要求被上訴人提交受害人的暫住證、在上海的居住證明、職工花名冊、工資收入憑證、納稅憑證、請假憑條等能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于城市、經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關證據。   二、一審法院在計算賠償費用上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關于死亡賠償金,上訴人請求按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被上訴人的誤工損失,一審法院確認金額為8482元,上訴人認為計算錯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誤工期限為37天,(2008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計算時間上存在錯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受害人親屬的誤工費用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訴訟的誤工損失,受害人李X火化時間是2008年3月4日,被上訴人誤工時間應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訴人認為,如果按照一個月計算,兩被上訴人誤工工資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應是8482元。   3、交通費用計算過高,按照《解釋》規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上訴人應承擔其中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在認定交通費用時完全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認可被上訴人主張的金額,而對其不合理部分沒有一分扣除,上訴人認為其審理不公。交通費用按照規定只能計算受害人親屬三人以內的交通費用,并且只能是處理喪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開支。出租車票過多,并且是連號,其來源不真實,對交通費請二審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決。   4、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生活費6054元沒有法律依據。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飲票據以證明其開支生活費,而法院全部采納了其主張。按照《解釋》的規定,生活費并不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如果被上訴人確實因處理交通事故到城區導致生活費用增加,上訴人認為也只能參照當地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區出差的生活費補助按照不超過三人來合理確定,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金額顯失公平,遠遠超過當地的生活水平,況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已墊付了850元的生活費。   5、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上訴人愿意承擔3000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明顯偏向被上訴人,沒有在公正的立場上判決。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決。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請求:   一、撤銷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號判決;   二、依法對事故責任作出正確劃分;   三、對被上訴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訴人朱志霞的損失數額,并對上訴人的賠償責任作出正確判決。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書沒有對事故責任劃分作正確判斷,而是盲目采信了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交巡警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的錯誤的責任認定書,從而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1、《交通事故認定書》只對駕駛員孫健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進行了認定,但未對張國生及原告明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進行認定,就作出被上訴人朱志霞及張國生不負事故的責任的.認定,顯然是認定事實錯誤。   2、作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張國生的自行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第2款、第1款第(七)項等騎自行車不得搭載成年人的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事故發生時,張國生存在飲酒后又騎自行車帶人的違法交通法規的行為。張國生在飲酒后,其應當知道如果酒后騎自行車,則自控能力將會明顯減弱,再加上在冬天穿著厚重衣服、年齡又偏大(55歲)、騎帶一成年人、晚上22:30時許視線不佳及能見度差等諸多客觀因素,其根本無法確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況下騎行。   交警大隊在處理此次交通事故時,對張國生存在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竟然只作了詢問筆錄,而未對其進行酒精含量的多少或是否處于醉酒狀態測試,進而科學的分析出張國生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反而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對路面情況觀察不清”、“未能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等這些主觀性較強、隨意性較大的判斷,就認定上訴人駕駛員孫健,負事故全部責任。此事故責任認定,顯然缺乏客觀性、科學性,對被上訴人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另外交警大隊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也矛盾重重,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明顯不相符合。既然引用的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第一款第二項,就不應當認定張國生、朱志霞不負事故責任。可見交警大隊在此事故認定中,隨意性較大,明顯偏袒對方。   3、根據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對公安機關所作的責任認定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時,則應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張國生及被上訴人朱志霞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被上訴人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存在明顯過錯,是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交警大隊認定上訴人的駕駛員孫健應負全部責任是完全錯誤的,一審人民法院置案件基本事實于不顧只是盲目采信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書,顯屬沒有依法行使獨立審判的原則。   二、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朱志霞為四級傷殘明顯不當。   1、從兩鑒定機構出庭作證人員的證言可以看出,四級傷殘作出的主要依據是肌力四級。而測定肌力四級的主要方法是“手法肌力檢查”(即manualmuscletest,MMT)。根據醫學資料,MMT是一種不借助任何器材,僅靠檢查者徒手對受試者進行肌力測定的方法。具體的檢查方法是,施行MMT時,應讓受試者采取標準受試體位,對受試肌肉做標準的測試動作,觀察該肌肉完成受試動作的能力,必要時由測試者用手施加阻力或助力,判斷該肌肉的收縮力量。從“手法肌力檢查”的測定方法可以看出,在肌力測定時沒有利用專門的醫療儀器設備,進而通過得到具體的相關檢測數據或參數進而作出客觀的認定。該方法取決于受試者的主觀配合程度和測試者臨床經驗,特別是受被檢者主觀因素的影響最大,檢測結果容易被被檢者的不主動或消極配合所欺騙,這直接影響肌力測定結果的準確性。故通過該方法進行肌力測定的結論具主觀隨意性、易受欺騙性等非科學性的特點,而沒有對這種專門性問題所作鑒定結論所應具備的客觀確定性、科學性的特點。   2、對本案而言,兩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朱志霞的兩次肌力測定,上訴人均未到場,無法得知也無法監督朱志霞在鑒定過程中,有無存在明顯的不主動或消極配合的情形,也無法得知鑒定人員具體的鑒定過程有無違反醫學常規進行鑒定。使上訴人失去了對鑒定過程全程參與監督的機會,失去了更好地進行舉證或質證的機會,從而變相地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在上訴人重新申請二次鑒定時,一審法院基于肌力測定的特點,完全有機會,也有條件通知上訴人參與鑒定過程,但遺憾的是,直到二次鑒定結論已出,一審開庭前,上訴人才得以知悉。這種鑒定結論自然難以使上訴人信服。   3、對具體的鑒定結論而言,除一次鑒定因明顯違法不應采信外(下文將對此予以分析),就是二次鑒定結論認定的“右側偏癱(肌力四級)構成四級傷殘”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矛盾諸多。其根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4。4。1。c條規定:“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c)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可見引用該條時,認定四級傷殘的前提是“四肢癱”且有二肢以上肌力的級以下,而綜觀該鑒定所依據的“病歷摘錄”、“法醫學檢查”、“分析說明”都未提及被鑒定者存在四肢癱的情形,依據現有的證據材料可以看出,被鑒定者左側肢體是完全正常的,顯然不存在四肢癱的情形,依據第4。4。1。c條之規定,得不出四級傷殘的結論,該鑒定結論回避了“四肢癱”這一主要問題。另外也未說明右側肢體是否包括上、下肢都是肌力4級以下的情形。再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錄A“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被鑒定者也不存在該情形。故,四級傷殘的鑒定結論完全是錯誤的。   5、從《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可以看出,通過肌力測定構成4級后即可能被認定為四級或七級傷殘,而肌力超過4級的,則不構成任何級別的傷殘。也就是說肌力的測定正確與否,對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傷殘的級別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因肌力測定不當,則有可能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巨大的影響,四級傷殘、七級傷殘與不構成傷殘所產生賠償數額有天壤之別。鑒于“手法肌力檢查”所固有的弊端,一審法院對因肌力測定后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傷殘的等級理應采取更加審慎的態度,采信更為客觀的、科學的鑒定結論,從而使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訟。而不應回避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合理的、科學的意見。為慎重起見,也為公平公正起見,懇請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依法批準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要求。

5,工傷賠償后能申請精神損失費賠償嗎

不可以。工傷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用人單位工傷事故中的責任,已被工傷保險吸收,工傷職工不可以再向用人單位主張民事賠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四、關于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發《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于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于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工傷賠償是沒有精神損失費的。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 失效 問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依然現行有效,其內容如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89)滬高經核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地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加工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看看 商業犯罪 。人力為前提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你市虹口區,合同承攬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縣,松江縣應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區法院和松江縣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現兩院在管轄上發生,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由上海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的函如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89)滬高經核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如何確定加工承攬合同履行地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以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產任務為履約內容的,承攬方履約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人力為前提條件的。因此,加工承攬方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義務履行的地點,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你市虹口區,合同承攬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縣,松江縣應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區法院和松江縣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現兩院在管轄上發生爭議,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由上海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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