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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檢查院屏保,我游戲帳號被盜取我想向盜我號的人提出法律訴訟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2:19:3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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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游戲帳號被盜取我想向盜我號的人提出法律訴訟

可以的,我們法院受理過這樣的案件,以盜竊罪定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不是你到法院起訴,而是到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構成盜竊罪的量刑標準屬于盜竊,應該以盜竊罪處理,由公安立案先,然后再檢察院、法院,如果想讓對方受刑事處罰
算犯法..但是由于中國的法律條例還不完善...對于這方面沒有制定詳細的條例、、而且對于盜取人的抓捕也很困難..所以..算犯法你也不能怎么樣..只有在玩游戲的時候設置好自己的什么個人信息 設施密保之類的..保護好自己的帳號... 如果想要回自己的游戲幣 裝備 如果網游公司提供申訴一類的服務的話.還是可以拿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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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檢察院檢務督察部現任部長是誰

上海市檢察院檢務督察部現任部長是梁子明,打開上海市檢察院官網,然后點擊檢務公開選項,然后點擊人員信息,就可看到上海市檢察院檢務督察部現任部長是梁子明。梁子明,男,漢族,1969年6月生,廣東中山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華東政法學院夜大學法學專業畢業,大學本科學歷。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長寧區紀委監委第七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主管檢務督察部工作。

上海市檢察院檢務督察部現任部長是誰

3,上海虹口經偵立案為什么不敢官方公布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1、公安機關首先要確認案件是否歸他們管轄,這就需要一定的時間;2、法律并沒有對立案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只是說“迅速”!3、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都會對案件先調查一下,然后再確定是否立案。4、總的來說,一般要幾十天左右,會告訴你們是否立案。這只是通常情況,可能有特例!
應該是警匪勾結,有黑警參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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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十部是管理刑事案件哪些范圍

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各類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訴;審判監督和偵查監督。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是本市的法律監督機關。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獲得全國檢察系統“最具影響力新媒體獎”。所獲榮譽2009--2010年度,第四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上海檢察機關先進集體。2018年12月26日,獲2018年度全國檢察新媒體陣地建設獎。2019年7月23日,第六屆“政法系統新媒體應用案例”推選活動獲獎名單揭曉,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獲得全國檢察系統“最具影響力新媒體獎”。2021年11月9日,榮獲第六屆全國檢察微電影微視頻微動漫作品征集展播活動組織獎。2021年1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被全國普法辦公室擬表彰為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5,虛假信息詐騙委托訴訟代理

你這種是刑事案件如委托的話,委托權限最好是特別授權 因為一般授權好多事情還要你簽字
這是經常的案情,
找代理人的話,要注明代理權限。鑒于你要出國,可以將你的權利特別授權給你的代理人。但是,即便是特別授權,法院也絕不會把你的錢交給你的代理人,而是要親自聯系你交給你的,這個你放心。
檢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主要涉及: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從來沒做過這些事】 1.無論真假,首先持【今天收到人民檢察院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到當地就近派出所報案。目的:第三方(派出所)證明人證據。 2.【從來沒做過這些事】,身正不怕影子斜,淡定。不予理睬! 3.恢復正常生活。
一個要近親屬或律師嗎?這個虛假信息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或公民。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如果委托律師,委托權限應如何寫了?:可以。權限為:代為調查,提供證據;代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調解;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代為簽署有關文書。、代收執行款物問題補充:我能不能委托自己的朋友代理訴訟了?或者自己的親叔叔可以嗎?:可以。找律師要注意哪些問題了?:自己選擇,看是不是真正的律師,有無律師執業證。找律師代理訴訟,最后案件仲裁后賠償損失這個如何處理了,主要是本人出國了。。。:答案同前。 如果是特別授權,法院是直接交給律師嗎?:如有代理權限,可以。
1,要注明代理權限,需要進行的訴訟行為并不是很多,你趕緊委托律師不放心的話。在案件中,你作為受害人參與訴訟,可以委托給你叔叔。但是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即便是特別授權。我不知道你的受害金額,如果金額達到一定的標準(一般是2000—4000元以上,分地域不同)、你的案件,是典型的詐騙案件。鑒于你要出國,可以將你的權利特別授權給你的代理人。但是,法院也絕不會把你的錢交給你的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律師,當然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案件。根據我國訴訟法律規定,你可以委托你的叔叔,是構成刑事犯罪的。2、如果你要出國,如需轉述請注明出處,委托律師也是有保證的,一個律師不會為了你的這些錢就喪失自己的聲譽。3、找代理人的話

6,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所獲榮譽

(2009--2010年度)第四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上海檢察機關先進集體先進檢察院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楊浦區人民檢察院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基層院1、二等功: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奉賢區人民檢察院2、三等功: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3、嘉獎: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崇明縣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1、二等功: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駐北新涇監獄檢察室嘉定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處2、三等功: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宣傳工作)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信息化工作)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監察科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法警隊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寶山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信息化工作)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法警隊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監察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崇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污賄賂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污賄賂局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公訴處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蚌埠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監所檢察科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科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駐青浦監獄檢察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3、嘉獎: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處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盧灣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盧灣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徐匯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閘北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法警隊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宣傳工作)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信息化工作)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監察科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崇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二審案件檢察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事行政檢察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訴檢察處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辦公室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蚌埠鐵路運輸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政治處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研究工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監所檢察科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技術科軍天湖農場區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室四岔河農場區人民檢察院駐第一勞教所檢察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上海檢察機關先進個人1、個人二等功:蔡雪巖(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員楊 瓔(女)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程 翌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員成學松 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副科長李國仕 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張 榕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三科科長葛海英(女)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陳偉東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李伯華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駐北新涇監獄檢察室主任唐秀德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胡海文 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員胡元強 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徐海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二科科長施凈嵐(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2、個人三等功:錢靜怡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書記員張 宇(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處第一負責人林 敏(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楊永勤(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員沈愛國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檢察員施峻睿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員葉 梅(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檢察員曹志蘭(女)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檢察員崔現偉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張江院助理檢察員張國寶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第一負責人陳 偉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宣傳科副科長俞國花(女)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檢察員張涵平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助理檢察員黃興旺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科長全新高 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科長湯瑋瑜(女) 盧灣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陳永灝 盧灣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科長顧 佳 盧灣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徐震輝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李 駿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馬 佳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檢察員王淮海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副科長任運芳 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員歸儀明 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助理檢察員王 戎(女) 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劉伯嵩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員楊 燁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副科長顧文虎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董學華 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主任薛明堅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闕立群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科長潘 瀚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副科長唐思蕓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書記員潘文磊 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陳 加 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王志祥 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檢察員胡效平 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助理檢察員洪 誠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員程 軍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助理檢察員陳軍標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科長任 斌 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助理檢察員顏 蔚(女)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副科長壽志堅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周保榮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法警隊隊長吳 波 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 雷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助理檢察員程 喆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助理檢察員朱國珍(女)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綜合科檢察員薛玉清 寶山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書記員胡智強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員阮文杰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周罕明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員孫韶平(女) 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監察科科長須潔慧(女)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陸 亮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書記員張爭輝 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高 菲(女)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員林韓輝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檢察員戈 證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助理檢察員顧春峰(女)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監察科副科長袁臘梅(女) 松江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助理檢察員鄭傳清 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助理檢察員莊向彪 松江區人民檢察院行政裝備科書記員施 紅(女)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科長余 莉(女)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助理檢察員王振虎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二科助理檢察員胡 斌 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李 健 奉賢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科長孫 紅(女) 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黃新平 崇明縣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檢察員吳曦紅(女) 崇明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謝 惠 崇明縣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檢察員董婭萍(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員賀 衛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處處長張軍英(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俞 芳(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萬大慶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二審案件檢察處助理檢察員徐葉楓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吳衛軍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監督處四辦案科科長李 磊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監督處辦案四科副科長張申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處檢察員張愛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三科科長張誠良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監所檢察處駐市提籃橋監獄檢察室主任束 婷(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助理檢察員劉 聞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民事行政檢察處助理檢察員周春燕(女)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公訴處檢察員孫秀麗(女)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徐 輝(女)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反貪污賄賂局檢察員鐘 帥 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李 煜 蚌埠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趙勇林 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員劉樹彬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劉 偉 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員傅賢和 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室主任葉 敏(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綜合科科長王洪兵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綜合科科長金為群(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員陳 振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二處辦案聯絡一科科長蘇國彬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員張樹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助理檢察員方 全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處長施 俊(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綜合科科長唐文廣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監獄勞教檢察科科長張愛菁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科科長黃 洵(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金融和知識產權檢察科副科長王喜娟(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科副科長翁美華(女)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信息中心應用指導科科長丁 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機要科副科長楊曉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處培訓科科長

7,如何認定瀆職罪的嚴重不負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許多瀆職罪具體犯罪是否成立。如何認定“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從刑法解釋論立場看,對“嚴重不負責任”進行體系解釋是解決認定這個問題的有效方法。 在瀆職罪客觀方面要素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對“嚴重不負責任”如何理解?這個問題實際上包括了兩個方面內容:第一,“嚴重不負責任”的性質和地位。易言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嚴重不負責任”,究竟是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第二,“嚴重不負責任”的具體認定。盡管瀆職罪的條款并未明確規定“嚴重不負責任”,但在瀆職罪其他條款中卻明確出現了“嚴重不負責任”的字樣。因此,對“嚴重不負責任”的理解,必須聯系其他條款進行統一解釋。 關于“嚴重不負責任”的性質 作為刑法用語的“嚴重不負責任”出現在包括瀆職罪在內的11個條款中,它們分別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三百零四條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責任事故罪;第四百條第二款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商檢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對“嚴重不負責任”性質的理解,理論上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嚴重不負責任”屬于主觀要件。認為“行為人本來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并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的主觀意志支配下,對社會利益和公民大眾的安危采取了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從而使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嚴重不負責任”屬于客觀要件。有學者在論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時認為“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贊成“嚴重不負責任”是客觀要件的學者在理論界為數不少。 第三種觀點認為,“嚴重不負責任”應該是主客觀表現的統一體。嚴重不負責任不僅能視為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要件,而且也可理解為是過失心理的主觀要件。 從語法上來看,將“嚴重不負責任”作為導致后果產生的主觀原因也并非完全沒有依據。然而,視“嚴重不負責任”為主觀方面要素,至少會產生下列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造成法條之間的不協調。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中規定,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本條從主觀罪過中分析,故意犯罪是毫無疑問的,但由于瀆職罪一般為過失犯罪,而一個罪名中不可能存在兩個罪過,既是故意,同時又有過失,因此,將“嚴重不負責任”解釋為主觀要素,使得法條的整體性被破壞; 第二,造成構成要件中缺乏行為要素。比如,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中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如果將“嚴重不負責任”作為主觀要素,那么,本罪在客觀方面只有危害結果,卻沒有犯罪的本質要素———失職行為,從而使得構成要件沒有規范要素,這是不可思議的。 將“嚴重不負責任”解釋為主客觀表現的統一體,更是違反了規范要素的邏輯結構。犯罪構成各要件之間既相互聯系,同時又有所區別,每一規范要素與事實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一個規范要素不可能集主客觀表現于一身。所以,這種觀點實際上違反了刑法解釋論的基本邏輯。 將“嚴重不負責任”解釋為瀆職罪的客觀行為要素,實際上是必然的選擇。筆者贊成這種觀點,認為這是對法條進行合理解釋后得出的結論。 關于“嚴重不負責任”的解釋 在解決了“嚴重不負責任”的性質和地位的問題后,該如何認定“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對“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已經成為許多瀆職罪具體犯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在筆者看來,站在刑法解釋論立場,對“嚴重不負責任”進行體系解釋是解決認定這個問題的有效方法。體系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法規中的地位,結合其他相關法條,來闡明其規范意旨。體系解釋的目的在于避免孤立地理解刑法條文,使條文之間避免不必要的“皺褶”或“漏洞”,以便實現刑法整體協調。“使刑法相協調是最好的解釋方法”。“法律條文只有當它處于與它有關的所有條文的整體中才顯出其真正的含義”。 將刑法中使用“嚴重不負責任”的所有條款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法條中的用語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法條中以“嚴重不負責任”概括了瀆職行為。如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中“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中“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等;還有一種是除了以“嚴重不負責任”進行概括外,還詳述了嚴重不負責任的具體表現形式,如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中“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中“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以概括的方式表述瀆職行為占了絕大多數,而具體列出瀆職行為的條款只有商檢失職罪和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之所以對這兩個罪名中“嚴重不負責任”進行特別描述,或許是出于這樣的考慮:一是檢驗檢疫部門崗位職責雖然具有特殊性,但其瀆職行為表現形式單一,只有這兩種情形,因此,在法條中加以明確,更有利于司法機關對這種部門瀆職行為的認定;二是檢驗檢疫部門瀆職行為表現形式多樣,但只處罰這兩種行為。無論是出于哪種考慮,將“嚴重不負責任”予以具體化都是一種特殊規定。 “嚴重不負責任”是對瀆職行為的高度概括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嚴重不負責任”實際上是對瀆職行為的高度概括,“嚴重不負責任”就是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職責。立法者考慮到實踐中瀆職行為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所以在法條中未對“嚴重不負責任”的外延和內涵作出具體規定,而是留待司法部門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某些瀆職犯罪案例的處理之所以會出現分歧,就在于審判機關沒有對嚴重不負責任和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作同一性的解釋,而是將嚴重不負責任和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分別理解,把嚴重不負責任作為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限定詞,來說明失職的程度。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是因為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以偏概全,把立法中對“嚴重不負責任”的特殊規定當作普遍規定來對瀆職罪進行定義,即把概括的瀆職行為———嚴重不負責任與具體的瀆職行為相并列,導致認識上的偏差。這樣做的結果就是不當地縮小了瀆職罪的處罰范圍。 體系解釋指向兩個目標:一是通過對構成要件的詮釋,能夠使相應的規范之間嚴密銜接,盡量避免不應有的“漏洞”。二是減少與其他規范之間不必要的重疊,盡量熨平理解上的“皺褶”,使對構成要件的詮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拋開與其它條款的聯系,孤立地看待瀆職罪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用語,我們的確很難判斷他究竟是對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程度的限制,抑或是對不履行以及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概括。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對賠償問題,警方可以協調,屬居間調解,與警察行使法定職責無關.對警方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不認同,或拒絕調解

8,賣手續不全車會判刑嗎非盜強

可能涉嫌構成購買贓物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的。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后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9,請問根據我國法律買了盜來的摩托車將承受什么處罰

如果明知是贓物而進行購買的話,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參照《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就看你買這個車的時候知道不知道它是贓物,如果不知道就是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保護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不構成犯罪而且這車還是你的。但是如果知道,那就參照上面了。一輛摩托車數額不大應該不會進去。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后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果明知構成銷贓罪,如果不明知,退還

10,銷臟罪能判刑嗎最低能判到什么成度

您好!首先您要確定一件事,就是購買您被盜助力車的保安是否知道他所購買的助力車為贓物。對于贓物的處理,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酌情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對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罪犯按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資料拓展: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于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窩贓、銷贓罪由原來最高刑期三年變為七年。修正案: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其中“情節嚴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情節嚴重會判刑,具體要法院依法審理做出判決,最輕的處罰方法是處以罰金。相關法法律如下:1、《刑法》第312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沒有獨立的立案標準。與相關聯的犯罪聯系在一起,比如,盜竊罪成立,這個罪就成立。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贓物罪、轉移贓物罪、收贓物罪及銷售贓物罪。拓展資料關于銷贓罪:銷贓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贓款、贓物既是盜竊、詐騙、走私、貪污、受賄等犯罪所追求的目標,也是證實這些犯罪的主要證據之一。有效、及時地查獲贓款、贓物是證實犯罪、揭露、打擊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本罪在幫助犯罪分子處理贓物、贓款,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造了條件,嚴重妨害了公安、司法機關追查、審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本法將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中。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刑法。
銷贓也構成犯罪,但是前提是達到一定數額,通常一輛電動車不夠數額,如果構成的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據以
你說的電動車也就是最多罰款和教育,再重者就是拘留5日一下哦!《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窩贓、銷贓罪由原來最高刑期三年變為七年。修正案: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情節嚴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通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污、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后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犯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后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于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并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后,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占、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后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關于辦理銷贓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4年11月24日 (94)滬檢辦1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當前查處銷贓違法犯罪案件中的具體問題,對辦理銷贓案件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何認定銷贓罪 銷贓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代為銷售的行為。代為銷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將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買進贓物再賣出,以及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行為。 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后對贓物進行銷售或者收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如何認定銷贓罪中的“明知” 認定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銷贓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具體分析。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銷售工業原材料、半成品或生產設備的; (二)低價成交市場緊俏商品或來路不明的貴重耐用消費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國家指定專門機構經銷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認定買贓自用中的“情節嚴重” 買贓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一)一次買受贓物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多次買贓累計數額巨大的; (三)曾因盜竊、銷贓、窩贓等財產型犯罪被判處過刑罰,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曾因盜竊、銷贓、窩贓被勞動教養,解教后三年內,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處罰后一年內,又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贓物而向其買贓自用,數額較大的。 四、其他問題 (一)贓物下落不明無法追繳的,但有行為人的供述和有關人員證言并能夠相互印證的,也可認定。 (二)銷贓、買贓行為情節輕微,符合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可以收容勞動教養,或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三)贓物數額的認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國現在沒有銷贓罪。“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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