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商家協商退貨或賠償很多人面對過期食品,都不會斤斤計較,要么繼續食用,或者直接扔掉。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當天下班回家,張宏想起了那盒牛奶,仔細一看,牛奶已經過期超過了10天。
解答百姓疑惑,追蹤社會熱點,敬請關注頭條號“全民普法宣傳”~真實案例分享張宏(26,女,化名)有先一天晚上去超市買東西為早餐準備的習慣,2018年4月,她照常在家門口一家超市買了某品牌純牛奶一盒,因為經常去那家超市買東西,她并不會經常查看保質期。由于第二天起床晚了,她急急忙忙上班,忘記喝了純牛奶,當天下班回家,張宏想起了那盒牛奶,仔細一看,牛奶已經過期超過了10天。
第二天去超市找老板要求換貨,結果遭到了無理拒絕,后去法院起訴,判決超市賠償她1000元,與商家協商退貨或賠償很多人面對過期食品,都不會斤斤計較,要么繼續食用,或者直接扔掉。稍微有點維權意識的就去找商家退換貨,商家沒有理由拒絕退換貨,如果不退換貨,直接要求賠償。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依法維權,法院起訴如果遭遇商家無理拒絕,消費者可以憑借購物小票和食品去法院起訴,最低獲得賠償也有1000元,這類案件并不復雜,開庭時間不長,維權勝訴率極高。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