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五)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依據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處以2000元罰款,對執法中發現的“黑校車”,按照以下標準和依據進行處罰:(一)使用無校車標志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是。對執法中發現的“黑校車”,按照以下標準和依據進行處罰: (一)使用無校車標志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二)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志的,依照《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沒收偽造、變造的校車標志,扣留機動車,并處5000元罰款。(四)未按規定配備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據《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2000元罰款。(五)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依據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分析:可能會處以拘役和罰金。也可能比這句話略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營業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拒絕乘坐黑 校車的手抄報的內容9月18日下午:教育局校車辦公室主任、陳參加小學“拒絕乘坐違章車輛”宣傳活動。畢傳勝副校長介紹了程響小學的地理位置和周邊的交通安全環境,并結合身邊的一些事例,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小學生應該如何安全行走和過馬路的安全知識,強調上下學途中不能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確保安全。張峰主任指出,非法營運車輛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是沒有牌照和許可證;第二,交通法明確規定不能開車上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學校希望家長要有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的意識,不要讓孩子乘坐非法營運車輛。會后,家長們紛紛表示,一定要注意孩子上下學的安全,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意識,并自愿簽署承諾書,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