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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條例,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新條例

來源:整理 時間:2022-09-25 03:39:54 編輯:蘇州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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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新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條: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六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二)結婚證;(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后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新條例

2,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在本省設區的市所轄各區跨區居住的除外。第四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保障服務、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保障和管理工作,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覆蓋流動人口管理、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的體系,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采集管理、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和發放等工作,核查流動人口信息、居住登記情況和有關證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開展信息采集、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和發放等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統計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中央駐閩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用人單位、學校、醫療機構、物業服務等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采集第八條 下列流動人口信息應當采集,信息采集和報送工作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負責;  (二)在當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三)在宗教活動場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第九條 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招待所、民宿或者以小時、日為單位提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按照旅館業的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第十條 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聯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達時間等。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在信息采集時,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報送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故意報送虛假的流動人口信息;對于身份不明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知悉的流動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二條 負責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報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后七日內采集流動人口信息并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七日內,將離開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流動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與其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從事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應當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實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達的,應當在其到達二十四小時內將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轉租的,轉租人應當在七日內將轉租對象的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出租人及時采集并依法報送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第三章 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居住地住址證明材料,填寫居住登記表,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采集人像信息后辦理。

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3,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件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下列人員:  (一)省外來昆的;  (二)本省各地、州、市來昆的;  (三)本市呈貢縣、晉寧縣、富民縣、宜良縣、嵩明縣、石林彝族自治縣、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東川區、安寧市之間相互流動的;  (四)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與上述縣(市)區之間相互流動的。  前款規定中,屬進行公務活動的人員以及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投資者、引進的科技和管理人才,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堅持流動有序、規模控制、依法保護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公安、民政、勞動、工商、計劃生育、規劃、建筑工程、市容、司法、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社會秩序。第六條 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流動人口在本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以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對流動人口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履行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本市各級公安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實施治安管理,建立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責任制;  (二)對流動人口實施戶口管理,按規定辦理流動人口戶口登記;  (三)查驗流動人口身份證件,負責對流動人口中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住所和無合法經濟來源的人員的收容工作。第十條 本市各級民政部門做好人口中的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住所、無合法經濟來源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的接收、審查、管理教育、遣送和部分收容工作。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為流動人口提供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社會保險、勞動爭議仲裁等服務,依法取締非法勞動力市場和職業介紹機構,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二)依法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工作,對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第十四條 本市各級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本地區施工的建筑施工隊伍中的流動人口實施管理。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施組織、檢查、考核。第十六條 本市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實施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并對從事行醫、藥品經營活動和食品衛生實施管理。第十七條 本市其他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有關職責。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駐昆部隊,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流動人口的宣傳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第十九條 擬暫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動人口,須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擬暫住30日以上,符合法定辦證年齡的流動人口,須在到達暫住地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指定的站(點),交驗《婚育證明》,申領《暫住證》。  務工經商的流動人口,須在申領了《暫住證》后,到其務工經商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就業證》。

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4,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權益保障和居住管理。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導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村委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機構,配備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的領導。第六條 公安、人口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民政、衛生、司法行政、財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信息平臺的建設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與、支持和配合。信息平臺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流動人口社會信息采集等工作。第二章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第八條 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邊防派出所(以下統稱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采集與其身份信息相關的信息。第十條 下列流動人口不需要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登記,由以下單位負責辦理居住登記:  (一)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提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居住的人員,由經營單位負責登記;  (二)在醫院住院、從事護理服務的人員,由醫院負責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登記;  (四)異地交流的公務員以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接收單位負責登記;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由救助機構負責登記。  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在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登記情況報送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擬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云南省居住證》,并按照規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明或者用工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應當發給《云南省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動人口本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的;  (二)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辦理居住登記的。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等渠道,拓展流動人口信息采集方式,方便流動人口和有關單位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相關手續。第十三條 《云南省居住證》有效期分為1年、3年、5年。  《云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居住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辦理換領手續。  《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換領,不得收費。補領的應當繳納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省公安機關等部門制定。  《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5,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導語: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下面是我收集的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第十二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后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拓展】   全國流動人口存在問題   1、絕大多數外來人口文化層次較低   在流動人口中其中的一小部分屬于以人才引進的方式進入上海,這一部分流動人口由于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且不少都具有專業知識,戶籍問題也較容易解決,能享受地方的優惠政策,但絕大多數外來人口文化層次較低,男工很多在建筑行業務工,女工通常被稱為外來妹則大多數在服務行業工作,男工平均工資維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工則維持在每月800-1000元,盡管上海市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840元,可是在實際中并不能完全能到執行,月工資600元-800元的大有人在,由于大都要租房居住,為了節約開支只得數人住一間房間,但每人至少要150元以上,這樣群租現象就產生了,衛生、安全、子女教育、交通都成了問題,而且往往還會形成惡性循環,少數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社會保障   由于戶籍不在上海也無法解決諸如醫保、養老等問題,如產生了工傷事故,有的因種種原因還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治,法律援助只能是杯水車薪,經常會產生各種糾紛影響社會的安定。又如上海市規定70歲以上老人可以免費乘車,但對外來人口則不適用,據某領導人云老年人都為國家、社會作出了貢獻,所以實施了這一優惠措施,但外來流動人口不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則又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   3、刑事案件居髙不下   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來人口作案,大量案件是盜竊、搶劫案件,這和經濟上的貧困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又值得注意的是偷渡案件時有發生,這是人口流動中的非法流動行為,近年來盡管已加強了打擊的力度,但屢禁不絕。   面臨問題   流動人口子女上學擁擠,流動人口在醫療,子女教育,社會福利等等方面的困難正醞釀著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盡管社會各界已經非常關注流動人口的福祉,但距離解決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高中及以上學歷失業比例高,小學及以下學歷失業時間長,就業技能培訓針對性不強,兩者在城市產業升級過程中,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   1、收入   工資較低,限制其社會保險參保率,約束其在城市消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農業流動人門口中,僅有11.6%參加了養老保險。中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還存在極大的差距。   2、醫療   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異地報銷困難。患病后去流入地縣以上醫院就醫者不到60%,近一成選擇回老家治療。僅有26.8%已參加醫保流動人口表示可部分報銷醫療費,超過六成仍需全部自己支付。   3、權益及保障   勞動權益維護能力差,對勞動保障政策知曉程度低,約三成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時間偏長,平均每周工作58.2小時。   社會保障現狀不佳,仍有39%的流動人口未參加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險。在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筑行業,只有23.4%的流動人口參加了工傷保險,超過一半流動人口未參加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險。   4、流動性大防疫難   2003年~2008年,廣州市共發現登記活動性肺結核病人約7.5萬例,其中戶籍人口肺結核病人4.7萬例,流動人口肺結核病人2.8萬例。2008年廣州新增肺結核病人共11951人,其中一半人數是流動人口。患上肺結核的流動人口最常見于番禺區、海珠區、白云區等流動人口密集地。   5、子女教育   流動兒童入讀公立學校比例較低,大齡兒童在流入地完成義務教育存在困難。正在上學的流動兒童中,在流入地入讀公立學校的比例僅為69%,學籍管理制度是影響在流入地接受初中教育的主要原因。政府一直在積極努力保障流動兒童的平等教育權利,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接收流動兒童的民辦學校,但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無論從辦學條件、師資水平、教學質量上都很難和公立學校相比。在接受調查的41所學校中,具有辦學資格的學校有20所,還沒有取得辦學資格的學校有21所。學校主要集中在城鄉接合部,大多數辦學條件簡陋,98%的學校場地是租用的。學校存在教室擁擠、課桌簡陋、缺少取暖與降溫設施、沒有體育設施或設施簡陋、食堂衛生條件差、飯菜質量差等問題。   6、采取措施   國家人口計生委高度重視群眾反映辦證難的突出問題。專門下發通知,強調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通知就全面公開服務事項、切實簡化辦證流程、解決流動人口等人群辦證難問題、加強服務窗口建設、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依據、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容和流程。   通知要求,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于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在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通知要求,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并實行首接責任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材料。對于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要加強協調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   通知要求,在縣、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證。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要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證。同時,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眾辦證的具體措施。   7、流動戶口有望落戶   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為人們自由遷徙、安居樂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   公安部將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土地管理、社會保障、教育管理、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改革,積極參與國務院《城鎮化發展規劃》的制定,并將按城鎮化的總體規劃安排,配套制定戶籍制度改革規劃和實施意見。   8、制定政策   人口流動現象實際上是價值規律在人口流動中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調節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生產各部門的分配,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根據對這一規律的認識,宜采取以下對策:   9、縮小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   中國自1840年以來,由于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大敵人的統治,長期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東南沿海的經濟發達,中西部地區則相對落后,這種現象至目前為止,還未根本改變。僅以交通為例,實際上是為千百萬的民工服務,民工每年花去的回家探親路費即要占去其工資的5%-10%。如果千百萬民工都能在本地區為建設國家、故鄉獻出力量,運送的是滿足生產所需要的各種生產資料,就可以避免大量社會勞動的浪費。因為人口的浪費、人才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因此必須加強與加速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由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逐漸做到相對平衡,才能促使全國經濟協調發展。如果經濟不發達地區人口長期持續向發達地區流動,只能加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只能加大貧富的差距,從長遠的觀點看是十分不利的。   10、制定有利于中西部發展的人口流動政策   國家進行宏觀控制,制定有利于中西部地區發展的人口流動政策。人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土地,為發展經濟可以先從土地著手,制訂優惠的土地出讓轉讓政策,提髙各行業的工資水平,為吸引外資創造各種優惠條件,加強交通事業的投入,在青藏鐵路的基礎上拓展支線,就會加速人口向中西部地區流動,就可以減緩人口向東南地區的流動,我國一百多年來長期存在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可望得到真正的改變。   11、發展中西部地區需更大量的資金投入   由于我國還是多種經濟并存的局面,可以挖掘各方面的潛力建設國家,美國是個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但也是世界上負債最多的國家。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巳居世界第一位,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外匯量大的總體優勢,來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經濟發展了必然會帶動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事業的發展。   12、制定向外人口流動政策   中國是具有十三億多人口的大國,具有最豐富的人力資源,鄧小平說得好,我國改革開放的大門將越開越大,門是用來容人進出的,不光是歡迎別人進來,也可以歡送自己人出去。我們中華民族是一個勤勞勇敢的民族,有自強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當前和平和發展仍是世界的主題,為了使我國人民對世界作出更大的貢獻,在人口對外流動上完全可以采取“放管結合”的政策,換言之可以放寬人口流向外國的條件,這樣向外國偷渡的現象也可大大減少,從而可以消除由于一些人的偷渡而帶來惡劣的政治影響及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則應加強管理,由于人口流向外國必然涉及進入國,我國的對內對外政策應得到他國的理解和支持,國際關系上通常盛行平等和對等原則,在人口流動上可以和他國締結雙邊或多邊的人口流動協定,也可以在其他雙邊或多邊協定上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設置關于二國或多國的人口流動條款或準則,就利于人口的合理全法向外流動,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出貢獻。   13、制訂反映中國特色的人口流動的政策法律   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關于人口流動的法律,散見的是地方性的條例、規定等單行法規,沒有一個統一的準則就會引起法律沖突,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流動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屬十分必要,制定該法應掌握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三有利原則:即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由于勞動力是構成生產力的要素之一,且必須和另二個要素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得到合理的配置,才能使生產力得到發展。其次必須有利干綜合國力水平的提高,如人口的流動無助于綜合國力水平的提高像革命中大規模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形成的人口流動就應該避免。再次是有利于人民群眾生活的改善,這是人口流動的根本目的,如果人口流動陷于盲目性,就會產生巨大的浪費現象,形成各種資源的浪費,就無法實現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的目的。   2,便民原則:為了使人口流動納入法制的軌道,更好實現對人口和人口流動的科學管理,例如戶籍管理、暫住管理及申辦和人口流動有關的公證及涉外公證等都應該便利人民群眾的具體操作,而不是層層設卡更不能借人口流動以權謀私。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政府的各種職能部門處理流動人口的各種問題應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這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要求,為此必須做到政務公開,首先要給廣大人民群眾以知情權,了解我國有關人口管理和人口流動的政策、法律規定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在辦理具體事務時應該切實做到依法治國執政為民,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誠信務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取信于民。   14、制定對流動人口的優惠政策   改善流動人口的生存條件,促使人口流動進行良性循環,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流動人口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這本身是一種好現象,我國的西部地區有的地方甚至地上看不見一顆草,天上看不見一只鳥,但隨著人口的良性流動,這種情況總有一天會改變。
文章TAG:流動人口管理條例流動流動人口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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