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法律分析:哺乳期的法定期限為12個月(需要母乳喂養的嬰兒為出生至滿周歲),在哺乳期之間可以根據女職工生育的胎兒數量增加部分母乳喂養時間。
法律分析: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一歲。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哺乳期指產后婦女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即母乳喂養開始到結束的時期,一般為10個月到1年左右。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一小時。為了保護母親和嬰兒的健康,國際上已將保護、促進和支持母乳喂養作為婦女健康進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哺乳期的保健是為了指導母乳喂養和哺乳期衛生學,包括母乳的分泌,影響乳汁分泌的因素,喂養方法,以及乳母的飲食,休息,睡眠,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理論指導。所以哺乳期通常是10個月到1年。
法律分析:哺乳期的法定期限為12個月(需要母乳喂養的嬰兒為出生至滿周歲),在哺乳期之間可以根據女職工生育的胎兒數量增加部分母乳喂養時間。在哺乳期中,對女職工的勞動強度也有專門的保護規定。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止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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