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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3-02 22:30:00 編輯:好學習 手機版

1,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1、事故發生后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如果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同時又傷車的重大事故時,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一定要及時撥打110報警和120急救中心。2、若只是發生了車損的事故,相對而言就簡單一些。在保護事故現場的同時,一定要將案情迅速報警和保險公司,讓他們出現場進行勘查,為日后認定責任提供方便。3、交警根據現場情況,并且雙方都認可簽字后,會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后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走法律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處理流程是什么

2,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3,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1、責任認定。3、如有傷殘,需要到相關鑒定機構評定殘疾。4、如需要繼續醫療,那么還需要到相關鑒定機構評定繼續醫療費。5、如有營養費,到所在治療醫院出具相關證明。6、搜集好發票、收據,假條等。二、2、到交警部門調解。3、調解不成,準備好證據起訴到法院。4、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和解)。5、如果被告方怠于履行判決書或者調節書中載明的賠償義務,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1、交通法規今年發生了哪些基本的變化?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實施。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同日廢止。 2、交通事故賠償的制度相應發生了哪些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3)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3、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的,還要申請復議嗎?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復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4、交警的事故認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認定主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情況、事故的成因等從專業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認定。在訴訟中,該認定可能作為任何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證據。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判決。如,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違章的,只是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交警的事故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質證等程序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5、交警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角色發生了什么變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為專門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職權來處理交通事故,對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的。這個職權排斥國家的司法管轄權。 現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服務的色彩更濃厚。經過4個月來對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理解,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當然處理機關。賠償的問題由法院解決。 6、今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故,現在起訴的適用哪個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新標準。 7、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有什么新變化? 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的新變化突出表現于:保險公司成為了最經常的賠償義務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第三者責任險,而且直接規定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部分負有墊付義務。 8、5月1日前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5月1日之后發生事故按照哪個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有專門答復,保險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賠償。 由于機動車一方按照新的標準賠償,就會產生機動車雖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擔較大的賠償費用的現象。在此,建議5月1日前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朋友,要抓緊同保險公司協商變更保險合同。 9、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必然被扣留嗎?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規取消了交警為事故賠償的需要扣留事故機動車的規定。 10、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可以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搶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11、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由誰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12、當事人可以選擇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13、當事人可以拿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14、法院會主動調查取證嗎?很多朋友會問到這個問題。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從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已經不再主動調查。而采取當事人舉證的原則。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15、受害者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首先,觀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獲得賠償,是交警的職責;現在交警已經沒有這個職權和職責,受害人應當及時通過起訴來保證賠償權利的實現。通過訴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其次,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還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相關的證據,注意及時申請相關檢驗、鑒定等。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不能獨立完成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等人員幫助。
一、交警一般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流程:(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于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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