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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額征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怎么算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7 06:48:53 編輯:東莞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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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怎么算

不用我們計算,由稅務機關核定稅額,定期定額征收。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怎么算

2,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

3,定期定額征收交多少稅

正面回答: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因此,從事個體經營的定期定額戶,能享受該優惠政策。二、分析在2021年1月1日至優惠政策出臺前,如果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款,也能享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可先自行確認是否享受該優惠政策,如果未享受可以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或申請抵減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款,可攜帶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前往辦稅服務廳申請退抵稅。三、定期定額征收的方法一般在每期納稅開始前,根據納稅人上期稅款和營業趨勢,經民主評議后由稅務機關核定。通常一季一定,分月征收。經核定后的季度稅額,一般不予變動,每月的應納稅額,必須按期繳納。如納稅人營業情況確實發生較大變化,可以向原核定稅務機關申請適當調整納稅定額。

定期定額征收交多少稅

4,小規模納稅人定期定額征收

這5000就是你一個月的銷售額。不足5000按5000算,額外代開票那是先交稅再開票,年銷售額就是60000(5000*12)再加上你當年累計額外代開的不含稅銷售額。

5,定期定額和核定征收的區別

一、定期定額和核定征收的區別1、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定期定額納稅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6,幫我舉個典型的例子說明什么是定期定額征收

法理依據《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如你是個體戶,稅務機關核定并通知你每月交多少錢,就是定期定額征收了
酒的消費稅是在出廠環節征收的。然后在零售環節通過代理商加價,最后把所有的稅負都轉稼到消費者頭上。

7,什么是定期定額征收

法律分析: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它是由納稅人先自行申報,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情況,經民主評議后,由稅務機關核定其一定期間內應納的各項稅額,分期征收。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預征。在核定期限內稅額一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賬能力,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定額的核定工作由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稅收征收管理范圍的劃分,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和收益額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以辦理停業、復業登記。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8,什么是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一定經營時間核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預征。在核定期限內稅額一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確實沒有建帳能力,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營業稅的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和收益額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核定。

9,定期定額征收是什么意思

定期定額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對賬簿、憑證不健全或者沒有記賬能力,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營業額的小型個體工商戶應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預征。在核定期限內稅額一般不作變動,如果經營情況有較大變化,定額稅款應及時調整。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該方法適應于哪些地方?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綜上所述,關于以上問題,建議,大家不要偷稅漏稅,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做個合法公民。積極履行國家義務,促進國家發展,提高人民質量。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10,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呀

查定征收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耗用情況等因素,查實核定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數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實際數量不及查定產量時,可由納稅人報請重新核定。  這種方式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帳冊不健全的納稅人,但這些納稅人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項貨物。稅務機關根據其正常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等據以征收稅款 。查驗征收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的一種方式。這種稅款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對零星、分散的高稅率產品適用。定期定額定期定額也就是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簡稱核定征收。

11,什么是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指在一定期限內,不管實際業務是多少,都按照事先談好的金額收取。定期定額征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征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征收率或征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并征收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個體工商戶按時預算定額,是由經營者先自主申請,再由稅務局核查狀況,由稅務局核準其必須期內內要納的各類稅額,分期付款征繳。個體戶稅款定期定額征收,就是指稅務局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方法的要求,對個體戶在必須運營地址、必須運營時期、必須業務范圍內的應繳稅營業額(包含運營總數)或收入額(下稱預算定額)開展核準,并為此為計稅基礎,明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這種征繳方法。預算定額執行期的實際限期由省稅務局明確,但最多不能超過1年。預算定額執行期就是指稅務局核準后實行的第一位繳稅期至最后繳稅期。擴展資料:個體戶定期定額征收的規定: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第四條: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在表面上,定期定額征收與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過仔細看來,二者有著根本區別。1、核定的范圍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另外,個人獨資企業稅收定額管理比照執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等情況。其中有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2、核定的時間等前提條件不同。定期定額核定是在納稅申報之前,是一種預先的核定,一種事先的推定,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而不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也可以說是事先確定一個繳納標準,有關納稅人須根據這個標準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申報。核定征收是當納稅人違反了申報義務,或者記賬、保存憑證等其他協助義務時,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核定,按規定在其申報之后,以申報為參考進行核定,是對已經發生的納稅事實的推定,是為了確認已經發生的納稅義務,對將來可能的稅收沒有確認作用。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等六個必要環節。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較簡單,一般情況下要經過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等幾個環節,沒有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程序復雜。4、核定定額的固定性不同。定期定額確定之后一段時間之內保持不變,如果納稅人營業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就進行調整,納稅人繳納稅款并不是完全按照定額繳納,是按不低于定額的標準進行繳納。核定征收的定額是定量,一旦納稅人營業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征收稅額就必須發生變化,納稅人繳納稅款要按照核定的稅額繳納,一般只有稅務機關核定稅額被納稅人有依據指正錯誤才進行調整。5、核定后的申報征收方式不同。定期定額戶在申報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一是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即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二是可以簡并征期,即將幾個征收期進行合并為一個征收期,對那些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的定期定額戶,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核定征收的申報是建立在納稅人已經申報而申報不實、到期未申報、通知申報而不申報等基礎上的,不享受這些優惠。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定期定額征收海南省人民政府-《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答問

12,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額發生變化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嗎

定期定額征收是對沒有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依法按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從而確定其應納稅額的征收方式。影響其個人所得稅的因素是營業額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個人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的征稅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所得的4個方面: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臺,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按照《辦法》第十九條和《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十二條要求,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和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要求,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雖然我很聰明,但這么說真的難到我了

1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以下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定額的核定工作。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征管范圍,分別核定其所管轄稅種的定額。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制定聯系制度,保證信息渠道暢通。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在年度內按行業、區域選擇一定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戶,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做出調查分析,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戶數應當占該行業、區域總戶數的5%以上。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六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一)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本項所稱經營額、所得額為預估數。 (二)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 (三)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四)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 (五)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 (六)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九條 定期定額戶應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并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第十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 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一條 采用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簡易申報等方式的,經稅務機關認可后方可執行。經確定的納稅申報方式在定額執行期內不予更改。 第十二條 定期定額戶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第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 (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采用簡化的稅款征收方式,具體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必須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六條 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簡并征期。但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行期。 簡并征期的稅款征收時間為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的,其完稅憑證可以到稅務機關領取,或到稅務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或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第十八條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 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其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第二十三條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核定定額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稅務人員個人不得擅自確定或更改定額。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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