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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情形,什么情況下婚姻無效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4 17:38:20 編輯:東莞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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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什么情況下婚姻無效

2,婚姻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3,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4,婚姻無效情形包括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有哪些婚姻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6,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以下疾病:(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后患上的。4、不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二、解除無效婚姻的途徑有哪些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7,簡述無效婚姻的情形及其宣告無效的程序

無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有些國家的法律中已經有無效婚姻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婚姻是構成家庭的基本要素。現實中,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也經常能遇到無效婚姻的情形,但雙方當事人對此并不知情,仍提出離婚的訴請。這反映出有部分普通百姓對無效婚姻的認知程度還很低。下面筆者談談無效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新增設的一項制度,對于無效婚姻的原因、申請無效的程序和無效的后果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而領取了結婚證的婚姻。 二、無效婚姻的特征 (一)無效婚姻是一種婚姻,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符合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的婚姻。 (二)它是一種無效婚姻。因為這種婚姻違反了婚姻法上的禁止性規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法定婚齡的。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 當出現上述婚姻無效的情形后,由誰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四、婚姻無效不可調解。 宣告無效婚姻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是不可商量的,不讓雙方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審即生效,是不可上訴的,實行一審終審,體現的是一種司法權力。 五、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雙方當事人如何處理。《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自始無夫妻權利義務,將無效婚姻的共同財產作為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第1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收益。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體現了過錯承擔原則,此外,在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2、親屬關系如何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運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法作出以上規定對法院審判工作作出了指導,特別在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方面。雖然婚姻無效,但子女是無辜的而且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因此,無效婚中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3、對無效婚姻一方當事人以對方當事人與他人同居致其精神損害為由,要求對方當事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是否給予支持,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它的前提條件是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無效婚姻從一開始起就是無效的,當事人間不具有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因而對這種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應不予支持。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即男女雙方的結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要件。無效婚姻是相對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種類型,屬于婚姻成立方面的問題,是對婚姻成立與否的法律價值的評價婚姻法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程序:有請求權的當事人,第三人包括有關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婚姻法中尚沒有關于確認婚姻無效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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