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裝電梯,難度系數確實大,住在哪里的都是些經濟條件不是很好的,三樓以下的住戶又不太愿意負擔費用,越是頂樓負擔費用越大,確實是個大問題,老舊小區改造雖說是也能拉動內需和經濟,單靠政府財政撥款補助,政府也負擔不起,住在底層的業戶要伸伸援手,再來個社會化運作,解決燃眉之急,大家都努力,加裝電梯是有可能的。
1、老小區裝電梯本是利民之舉,一二層不簽字,電梯安不了怎么辦?
這個案子是一個《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及相鄰關系問題,這種情況可以考慮走法律程序。題中這種情況下,想要不破壞鄰居關系,而成功加裝電梯是幾乎不可能的,老舊住宅增裝電梯,在物權法上是沒有障礙的,主要障礙在于當地政策和業主們的合作。所以,一般先要看當地是否有相關政策、支持業主增裝電梯的文件,如果有相關政策、文件,業主們就可以考慮啟動這個項目。
從《物權法》上看,老舊建筑增裝電梯,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中的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問題,根據《物權法》第76條的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雙2/3,第七十六條業主決定建筑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民法典》出臺以后,對這個問題有了新的規定,在業主表決要求上有所改變,《物權法》的最低要求是雙2/3;民法典的最低要求是雙2/3*3/4=雙1/2。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題中問題是不準確的,這種情況下加裝電梯并不需要所有業主都同意,絕大部分戶同意,很可能已經符合了《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要求。評論有人提到,加裝電梯屬于新建,不適用上述規定,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涉及到對改建和新建的概念的理解,以及電梯與樓梯、樓房的關系問題。如果電梯是在樓梯的基礎上修建而來,那么毫無疑問就是改建,
另外,從電梯與樓房的關系來說,個人認為可以將樓房加裝電梯,視為對樓房的改建。如果1樓業主實在無法協商,那么其余業主可以置之不理,直接啟動項目(報批、建設等),待1樓業主實施阻礙、破壞工程時,予以報案或者起訴處理。法院會支持其余業主的要求,責令1樓業主不得對加裝電梯工程進行破壞、阻礙,至于為啥要等到1樓業主阻礙電梯工程時才起訴,原因是在此之前,1樓業主不同意,是他的權利,沒有對其他業主的權利造成損害。
在絕大多數業主同意啟動工程并正式實施后,1樓業主阻礙,這時候才構成對其他業主權利的侵犯,當然,這里有一個前提,這些業主開建的電梯工程,必須經過合法審批。如果沒有經過合法審批,理論上任何公民都有權阻止,因為這種工程本質上來說屬于違建。這里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即加裝電梯可能會對1樓采光、通風、日照等造成的影響,這是一個相鄰關系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既往的判例中法院認為,加裝電梯雖然會對相鄰權利人的采光、通風、日照等權益造成影響,但其他業主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滿足了多數業主的通行需要,利大于弊。換句話說,法院基于多數業主利益考慮,犧牲了個別業主的利益,因為《物權法》和《民法典》都規定,業主應當為鄰居通行提供必要便利,第二百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