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在17.3至27.3之間,女性體重指數在17.1至25.7之間(體重指數=體重千克數÷身高米數平方,體重千克數、身高米數保留2位小數,體重指數保留1位小數);
(三)視力:左右眼單側裸眼視力均達4.8及以上;
(四)色覺:無色盲、色弱;
(五)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踝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六)無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第十六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50米跑。可測次數為1次,合格標準為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遠。可測次數為3次,合格標準為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為1次,合格標準為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為1次,合格標準為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考生必須全部參加,其中有3項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十七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政治考察的內容、項目、標準等,如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凡報考重慶警察學院的考生,必須參加2021年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A段志愿欄內填寫“重慶警察學院”及報考專業。各招生專業不限制外語語種,但入學后學校公共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二十條 根據考生志愿按照招生計劃數和考生人數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體檢、體能測評人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招生工作中堅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在考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招生考察均合格的基礎上,以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的投檔成績為依據,按照科類及男女生比例要求,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招生計劃數量的120%,錄取批次為本科提前批A段,實行院校順序志愿,執行本科批次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認可國家及重慶市規定的考生照顧政策。學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對第一志愿上線考生優先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依次錄取其它志愿考生。在錄取專業時,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志愿錄取滿額時,考生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考生若服從調劑,且相關專業錄取未滿額,向相關專業調劑錄取。在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比較語文數學總成績、語文或數學中的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在學校收到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正式錄取名冊后,被錄取的考生,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給考生本人。對規定期限內沒有報到又未向學校提出延期報到書面申請的學生,學校將視其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由此帶來的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負。
第七章 學習要求及資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實行警務化管理,著制式警服。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國家承認、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重慶警察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按照《重慶警察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的要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學校建立了“獎、助、貸、補、勤、償、免”的學生獎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激勵學生奮發向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及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學費: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和警務指揮與戰術專業5625元/學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和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4625元/學年,住宿費1200元/學年。上述各類收費,若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變更收費標準,則按照新標準執行。
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1個月內,學校將對學生進行嚴格的檔案審核、政治復審和體檢復查工作,審核、復審、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加強招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接受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招生錄取工作,請直接與學校招生部門聯系。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重慶警察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