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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有哪些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0-17 15:22:58 編輯:天津本地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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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有哪些

《婚姻法》就是《婚姻法》,盡管也作過兩次修訂,但正式實施的只是一部,不存在“哪些”。當然,與《婚姻法》相配套的,還有《婚姻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三部司法解釋。其實,你現在無需要了解“婚姻法有哪些”,因為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民法典》起,原婚姻法已被同時廢止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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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何內容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00:00 / 01:0970% 快捷鍵說明 空格: 播放 / 暫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單次快進5秒 ←: 單次快退5秒按住此處可拖拽 不再出現 可在播放器設置中重新打開小窗播放快捷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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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 結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具體可登陸http://baike.baidu.com/view/9433.htm來查詢,因為可以輸入的文字數量有限,請見諒。  如果幫到您了,還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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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原則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第二章 結婚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四條 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第三章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第十條 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第十一條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十二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第十三條 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第十六條 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第五章 離婚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后,如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并發給恢復結婚證。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第六章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均愿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第二十一條 離婚后,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  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請求。

5,中國婚姻法

《民法典》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一十八條 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編。  第八百一十九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百二十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  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八百二十二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八百二十五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八百二十六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 登記。  第八百二十七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八百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  (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  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一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  第八百三十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八百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六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七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 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八百四十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四十一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八百四十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百四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八百四十三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 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四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八百四十六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 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八百四十七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 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八百四十九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八百五十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第八百五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 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 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八百五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 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共六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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