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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天津市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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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保護消防設施,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有檢舉、控告和制止的權利。第三條 各級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的實際需要。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對本市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鐵路、民航、港口及水上的消防工作接受本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消防職責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制定城鎮公共消防規劃,督促落實規劃建設;  (三)組織消防知識宣傳教育,部署、檢查、落實消防工作;  (四)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問題,督促、協調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能力;  (六)鼓勵、支持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產品和技術裝備。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  (二)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建立并管理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  (五)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健全、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六)組織做好城市居民、村民住宅消防工作。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其單位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宣傳和教育培訓;  (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七)建立并管理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  (八)火災發生后,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九)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保養和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十)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消防工作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常識;  (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居民、村民清理堵塞公共通道的雜物,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組織居民、村民撲救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五)督促所屬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律,學習消防常識;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五)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會報火警。

天津市消防條例

2,天津市消防條例2009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網絡,全面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消防業務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第四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投訴和制止的權利。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領導職責。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考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和修訂本市消防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建設用地不得出租、買賣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水務、通信等部門,根據消防規劃、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進行建設、管理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消防工作需要的,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區、縣經濟開發區和鄉、鎮設立的工業園區、倉儲物流區等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 規劃、建設交通、氣象、地震、測繪、環保、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傳播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適時發布消防公益廣告。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普及消防常識;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四)組織成年居民、村民撲救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五)督促區域內有關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四)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五)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六)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第十七條 除滅火救援和消防演練、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消防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維護,保證滅火使用。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村莊內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

天津市消防條例2009

3,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2020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市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政府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本市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區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八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四)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五)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判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六)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照規定落實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九)組織領導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推廣大數據分析、電氣火災監控等先進技術、設備在消防安全領域的應用,加強消防遠程監控等智慧消防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社會資金共同參與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三)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強消防宣傳與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天津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2020

4,天津市消防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實際需要。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等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責任,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服務平臺,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第六條 本市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教育、醫療、住房、就業安置、撫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業安置等方面的優待保障政策。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消防公益宣傳、火災預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活動。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志愿者的培訓,對消防志愿服務能力進行考核認證。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消防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月。在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單位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十條 本市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本市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組織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并將完整準確的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員不少于二人,并持證上崗。  (六)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面積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履行前款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5,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不容忽視,特別是高層建筑,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形勢進行消防安全綜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報送本級政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高層建筑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條 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管理規定,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高層建筑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市和區縣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審批高層建筑戶外廣告設置、審查高層建筑景觀照明設置方案時,應當要求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景觀照明不得妨礙消防排煙、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   第八條 國土房管、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高層建筑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義務。   同一高層建筑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者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以及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管理等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第十條 消防安全管理者和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者),應當確定具體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人員,并組織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檢測工作或者自動消防系統操作工作。   第十二條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發生故障或者損壞的,管理者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在建筑保修期內依法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占高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 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指導管理者開展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利用樓宇電視、社區電子屏、固定宣傳欄等設施普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知識,提高滅火逃生技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高層建筑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或者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得占用避難間。   高層建筑業主、物業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內部裝修或者明火作業的,應當事先告知管理者。管理者應當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施工單位書面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有 關單位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導下,按照相關標準對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車取水口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高層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或者警示標語,提示火災危險性,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高層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不得妨礙高層建筑消防水源使用,不得占用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酒店應當在客房內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居住在高層建筑內的居民應當學習高層建筑火災應對知識,自備滅火器、防煙面具、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每日24小時有專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數不少于2人。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內賓館、酒店、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至少每季度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清洗或者保養,并做好記錄,保留2年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及時舉報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舉報的危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核查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經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高層建筑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設施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檢測報告和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可以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單位聘用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從事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安裝、調試、檢測工作或者操作高層建筑自動消防系統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劃定停車泊位、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妨礙高層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酒店未在客房內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或者未配備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對高層建筑消防控制室每日設24小時專人值班或者每班值班人數少于2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貪腐、玩忽職守、貪腐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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