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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1999年住房補貼,住房補貼標準和政策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30 14:43:27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住房補貼標準和政策

我國《關于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提到了住房補貼的政策。《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提到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新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和無房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的月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人;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法律依據:《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二、完善住房補貼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一)調整補貼標準。調整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住房補貼標準。從2005年1月起,新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和無房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的月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人;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調整住房面積未達標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對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老職工,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00元的標準,對其差額面積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前的工齡,按工齡給予一次性住房補貼,補貼額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6.5元。

住房補貼標準和政策

2,天津住房補貼政策 離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天津離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廣大離休干部為我國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全面落實離休干部各項政治、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貫要求。為更好地推動我市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在執行全市統一房改政策的情況下,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天津市住房補貼政策有哪些?一、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貨幣分配政策和實施范圍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貨幣分配按照《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9〕38號)、《批轉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1〕59號),以及《關于進一步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發〔2006〕53號)等有關房改政策執行。實施范圍:市屬企業和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區屬企業中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去世的離休干部)。已經出臺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區和單位,仍按原定方案執行。二、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步驟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照全市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企業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工作。具體工作步驟:(一)建檔驗收。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員會《關于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相關問題的通知》(津房委〔2007〕3號)要求,推動所屬企業建立無房或住房未達規定面積標準的離休干部住房檔案,建檔工作要做到程序規范、信息錄入準確、資料完整詳實,并在一定范圍內對離休干部現住房認定情況進行公示。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要成立專門的房改工作班子,負責對所屬企業建檔工作進行集中驗收,并留檔備查。(二)審核名單。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將《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干部無房或住房未達標房補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干部無房或住房未達標房補情況明細表》(附件3)一并報市國資委黨委,由市國資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已實施退出和擬實施退出的三類困難企業名單;由市委老干部局審核上述企業離休干部名單。(三)落實資金。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將自籌的所屬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資金劃入專門賬戶;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離休干部人數和標準,將三類困難企業專項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核撥到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三類困難企業專用資金賬戶。(四)發放補貼。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補貼額,一次性發放給離休干部本人;離休干部已去世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按規定程序領取。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情況記入職工住房檔案中保存。(五)審查監督。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離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單位利益。各有關單位要建立由組織、人事、財務、監察和老干部等部門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對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貨幣分配工作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三、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企業單位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解決,資金或經費有困難的企業由上級主管部門幫助解決。三類困難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資金,在企業自籌資金、三類困難企業專項補貼資金和相關費用中解決;轉制為非國有或破產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資金,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和企業原上級主管部門共同解決。四、責任分工市國資委黨委、市國資委負責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的組織實施工作。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做好相關房改政策的指導工作,并會同市委組織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黨委、市國資委等部門督促、檢查、推動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有關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和集團公司要積極做好離休干部住房建檔、補貼資金核定籌集和發放工作,并切實做好政策解釋和離休干部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積極穩妥實施。五、專用賬戶的監督管理企業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資金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專戶資金,有違反行為的,要依法處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以上回答發布于2013-09-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天津住房補貼政策 離休人員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3,天津市調整公有住房租金和發放住房補貼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公有住房租金的調整工作,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城鎮范圍內的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產)統一按照本辦法調整租金。第三條 公有住房的租金調整采取分步實施的辦法。第一步,自《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公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積(即居室面積加附屬面積)月租金調整到平均0.30元的水平。第二步,一九九五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調整到包括折舊費、維修費和管理費三項因素的水平。第三步,二000年年底以前,公房租金調整到包括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和房產稅五項因素即成本租金的水平。  每處住房的實際租金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試行)》(《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之三)具體評定。第四條 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郊縣城鎮,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可適當加快提租步伐。第五條 公有住房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積(即居室面積加附屬面積)計算。第六條 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對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相應發給住房補貼。第一步調租后,住房補貼按職工月標準工資的2%計發,以后隨著公房租金的調整相應增加住房補貼。  以前對住公有住房職工的各種住房減租待遇和住房補貼辦法一律廢止。第七條 住房補貼的發放范圍:本市城鎮范圍內的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不包括三資企業)的在職職工(包括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及一九七一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臨時工)和離、退休職工。第八條 計算住房補貼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職工月標準工資為基數一次核定,按月發放。第九條 職工月標準工資計算方法:  (一)執行行政、事業工資標準的在職職工以結構工資,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含教、護齡津貼和教師、護士提高的10%工資)計算。  離、退休職工(含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已經參加工資改革的,按離、退休時的結構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并計算:  1.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2.市人事局津人(1990)7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五款、第三條第七、八款增發的離退休費。  3.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決定增發的6元離、退休補助費。  未參加工資改革的,按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并計算:  1.市政府津政發(1985)90號文件規定的12—17元生活補貼及其余額。  2.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3.市人事局津人工(1988)87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4.市人事局津人(1990)7號文件規定增發的離退休費。  5.市人事局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決定增發的6元離、退休補助費。  (二)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在職職工以檔案工資加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計算。  離、退休職工(含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退職人員)按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和以下文件規定的內容合并計算:  1.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的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  2.市政府津政發(1985)91號、市勞動局津勞險(1988)57號文件規定的12—17元生活補貼及其余額。  3.市勞動局津勞險字(1988)292號文件規定的5元生活補貼。  4.市勞動局津勞險字(1990)162號文件規定增發的離退休費。  (三)以下情況職工住房補貼的計算方法  1.帶工資上學和參軍的職工住房補貼以所帶工資額為基數計算。  2.新參加工作的學徒工和大學、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在學徒和見習期間,暫按學徒和見習工資計發房貼。學徒和見習期滿后,再按正式定級時的標準工資核定一次房貼。  3.一九九0年十二月以后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職工,住房補貼以一九九0年十二月在原單位時的標準工資為基數計算;從外省、市調入或從部隊轉業到本市安置的,以調入或安置后第一月的標準工資為基數計算。  4.按津黨發(1980)103號文件規定每月領取生活費的退養人員,住房補貼按每人每月1元發給。第十條 住私房(包括自有私房和租賃私房)的職工,暫不發給住房補貼。第十一條 對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實行單項房改以來,通過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平房改造、私建公助、私買公助以及解決人均住房2.5平方米以下特困戶住房問題,購住部分產權住房的職工和房改方案實施后按標準價購買住房的職工,也應發給住房補貼。

天津市調整公有住房租金和發放住房補貼辦法試行

4,天津哪年建立的住房補貼制度具體哪個文件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隨著我市按月住房補貼制度的落實,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4]115號)已不適應實際需要。為進一步規范和公開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的辦理程序,現重新制定《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做好單位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審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調(1999)53號),制定本操作規定。 第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單位和職工按月住房補貼歸集業務的承辦。按月住房補貼歸集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委員會委托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二章按月住房補貼登記 第三條單位繳存登記。單位實行按月住房補貼的,持以下資料辦理繳存登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繳存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繳存登記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經天津市住房委員會審批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審批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應當時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 第四條單位注銷登記。單位應持以下資料辦理按月住房補貼賬戶注銷登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賬戶注銷登記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市住房委員會批準注銷的證明文件; 3.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或托管中心為已終止單位辦理注銷登記的,應分別提供注銷單位隸屬關系證明、清算組織證明、托管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二份。 第五條職工繳存登記。單位為職工建立按月住房補貼,應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并設立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賬戶。 第六條職工注銷登記。符合按月住房補貼銷戶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按月住房補貼銷戶提取時注銷個人按月住房補貼賬戶。 第三章按月住房補貼繳存 第七條按月住房補貼繳存包括日常辦理業務及按月辦理業務。 (一)日常辦理業務包括本市按月住房補貼賬戶轉移、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按月住房補貼匯繳個人補繳。 1.本市按月住房補貼賬戶轉移 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整體遷移到已實施按月住房補貼的單位,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到原單位繳存按月住房補貼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轉移: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申請書》(以下簡稱《轉移申請書》,附件3)一式二份; (2)轉移人數為兩名及以上且部分職工轉移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申請書清冊》(以下簡稱《轉移申請書清冊》,附件4)一式二份; (3)轉移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單位因整體遷移辦理整體轉移的,可不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但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應當時打印《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附件5)和《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本市轉移通知書清冊》(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清冊》,附件6)。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持《轉移申請書》、《轉移申請書清冊》及《轉移通知書》、《轉移通知書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按月住房補貼轉移。 2.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 職工個人按月住房補貼賬戶待注銷或待轉出的,單位應于匯繳前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轉封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申請書》(以下簡稱《匯繳轉封存申請書》,附件7)一式三份; (2)兩名及以上匯繳職工轉封存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以下簡稱《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附件8)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單位經辦人持《匯繳轉封存申請書》及《匯繳轉封存申請書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轉封存。 3.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 單位為職工補繳少繳或啟封補繳按月住房補貼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個人補繳: (1)《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繳存(補繳)匯總表》(以下簡稱《繳存匯總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清冊》(以下簡稱《個人補繳清冊》,附件10)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個人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按月住房補貼個人補繳。 (二)按月匯繳按月住房補貼。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 1.《繳存匯總表》一式三份; 2.單位有職工新開戶、轉入或啟封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單位匯繳增加清冊》(以下簡稱《匯繳增加清冊》,附件11)一式三份。 3.單位需為職工調整月繳存額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調整匯繳清冊》(以下簡稱《調整清冊》,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后,單位經辦人持《繳存匯總表》及《匯繳增加清冊》、《調整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 第八條單位開辦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的,可同時網上繳存按月住房補貼。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補貼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4]115號)同時廢止。 這是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官網轉發過來的,有需要的可以參看看看。

5,急天津退休職工房補政策是什么 有哪些政策

  1、申請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以下簡稱租房補貼)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申請租房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或定期定量補助的社會優撫對象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  (3)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經濟租賃房(含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且未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拆遷定向安置用房。  2、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如何確定?  答:(1)申請租房補貼人員是否為本市非農業戶口以家庭戶口薄登記為準;  (2)享受租房補貼人數的確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其所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按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確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  3、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認定?  答:(1)申請家庭擁有自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其中,平房系數為1.2,多層樓房系數為1.4,高層樓房系數為1.6(以下條款中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為建筑面積的,統一按該系數換算為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  (3)申請家庭將家庭擁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所出售或置換房屋的面積計算。  (4)申請租房補貼之前,申請家庭原住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目前沒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拆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  (5)申請家庭現居住獨立違章住房且落有戶籍(以下簡稱“立戶違章住房”)的,申請家庭書面承諾在申領租房補貼前將該違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該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申請家庭未承諾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該住房使用面積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丈量的資料僅用于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不作為其它房屋認定依據)。  (6)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原先和現在均沒有住房,申請家庭獨自居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所居住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核定;申請家庭與近親屬合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該住房合法權屬證明上記載的面積乘以該家庭申請租房補貼人口占該住房上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經查實,在該住房上落有戶籍且他處有住房的近親屬家庭成員,應將其從落有戶籍人口數中減除。  近親屬是指申請租房補貼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住房上落有戶籍的總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租房補貼管理辦法》下發之日前戶口薄記載的為準,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以《關于擴大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范圍的通知》下發之日前戶口薄記載的為準,《辦法》、《通知》下發之日后,除因出生或結婚新遷入人口可計算戶籍總人口外,其他遷入人口原則上不予計算。  (7)申請租房補貼家庭成員離婚,由法院判決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協議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離婚協議的履行結果為依據。但申請人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方可申請租房補貼。  (8)對申請家庭由于離婚、知青返城等將戶籍落在近親屬住房,但實際未在該住房居住的,由該家庭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申請租房補貼家庭落戶情況說明》和臨時居住地派出所開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或臨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臨時寄宿情況說明》后,落戶的近親屬住房可不認定申請家庭現住房。  (9)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相關證件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其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現住房使用面積。  (10)對申請家庭戶籍落在兄弟姐妹處,原合住房屋已經拆遷的,由申請家庭提供戶籍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證明材料后,落戶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并計算其現住房。  (11)申請家庭租賃市場住房的,市場租賃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認定。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如何計算?  答: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確定的申請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5、調整后的租房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將全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標準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每平方米2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兩區三縣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租房補貼面積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0平方米。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4  6、調整后,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每月最低可享受到多少補貼額?  答:將每戶家庭最低租房補貼標準上調20%,由市內六區每月300元、環城四區和塘漢大每月270元、兩區三縣每月225元分別調整到每月360元、325元、270元。  7、月租房補貼額如何計算?  答:月租房補貼額=月租房補貼標準×家庭應補貼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租房補貼面積標準×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人口-現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應補貼面積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計算。  8、補貼標準提高后,對已享受租房補貼的家庭租房補貼金額怎樣調整?  答: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對已享受租房補貼待遇的家庭,自2007年4月日起,按調整后的補貼標準重新核定租房補貼金額,再根據該家庭租賃備案時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重新確定月租房補貼發放金額。  對新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和符合條件重新進行租房備案的家庭,按調整后的租房補貼標準核發租房補貼。  9、到哪個部門申請租房補貼?經過哪些程序?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租房補貼須經過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復核、發證、租房、申領補貼、發貼、公布結果十個程序。  10、申請租房補貼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須攜帶以下四個要件: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家庭戶口簿(與他人合住的還須提供合住家庭的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3)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核發的《特困救助卡》;  (4)現住房有關材料。擁有私產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轉換協議;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提供其它相關證明。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4  11、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什么憑證?  答:經區(縣)房委辦審核、市住房保辦復核備案后,由區(縣)房委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開具有效期為6個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租房補貼證明》),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發給申請人。  12、申請人領到《租房補貼證明》后如何到市場租賃住房  答:申請人須在《租房補貼證明》6個月的有效期內自行到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租賃到住房后,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相關要件到房屋所在區(縣)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1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哪些要件?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須攜帶以下要件:  (1)房屋租賃(轉租)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租賃集體土地房屋的,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出租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街、鄉、鎮出具的房屋準建證,或村委會(居委會)開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5)公有住房轉租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轉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書面協議;其他房屋轉租的,提供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14、申請人租賃哪些住房不能享受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租賃其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已認定為其家庭現住房的,不能享受租房補貼。同戶籍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同一戶口薄上的申請人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和兄弟姐妹。  15、申請人如何申領租房補貼?  答: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戶籍所在區(縣)房委辦申請領取租房補貼。申請人須攜帶以下要件:本人身份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租房補貼證明》。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01 21:55  16、租房補貼如何領取?  答:租房補貼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市住保辦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房補貼款劃入為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折內,申請人可憑存折到承辦銀行各營業網點支取補貼。  17、月租房補貼額與實際月租金不一致時,月租房補貼如何發放?  答:實際發放的月租房補貼根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實際租金確定,申請人所租賃住房的實際租金超過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超出部分由申請家庭自行負擔,低于核定的租房補貼額的,按實際租金發放租房補貼。例如:某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補貼標準計算,其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為420元,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5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20元發放;如其租賃住房實際月租金為400元,則月租房補貼按400元發放。  18、什么情況下停發租房補貼  答:以下情況須停發租房補貼:  (1)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出現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情況的,自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申請人家庭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情況有:因家庭住房面積增加或家庭人口減少造成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過7.5平方米、家庭不再享受低保待遇或優撫待遇或特困救助。  (2)租房補貼開始計發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這段時間內,申請人家庭與出租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提前中止的,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中止次月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本著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大多數群眾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在廣泛征求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機關、團體停止購建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建住房。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要實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從購建住房或騰空的舊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  ? (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  ? 高、中低、最低收入職工家庭劃分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要求,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結合實際,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主要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單位可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采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為職工繳存至退休之日止。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一套60建筑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八)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  ? 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  ? 職工每建筑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準=(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60m2-上年職均收入×2×4)÷60m2÷2  ? 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單位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1991年底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 (九)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25年。對工作年限未達到25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發放。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按25年計算。  ? (十一)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的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隨職工職務變化做相應調整。  ?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于職工購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以轉帳方式支付,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部門劃轉的購建房資金、單位自有購建房資金中轉化;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企業住房基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的資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轉金等)中轉化。  ? (十五)為做好新房新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保證房改政策平穩過渡,采取以下銜接政策:  ? 1、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單位已開工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屆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 2、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申請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繼續按照《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1995〕2號)要求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有現住房,售房價格要按照房價逐年提高,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  ? (十七)繼續推進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結合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提高后,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減、免、補政策。  ?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 (十八)規范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  ? (十九)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盤活存量,規范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買房,推動住房二、三級市場聯動,促進住房商品化。  ?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 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要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范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啟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資金的投入。  ? (二十二)各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 五、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 (二十三)加大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要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環境和服務質量。  ? 六、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關系到群眾和單位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健全房改辦事機構,穩定房改隊伍。  ?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傳。依靠群眾,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斷提高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干部住房報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職工利益的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 七、附則  ?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參照執行。  ? (三十)本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組織實施。  ?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  ?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 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  ?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 六、天津市1999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暫行規定  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 第三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市內六區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度,市內六區的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按1991年底前工齡計算)。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住房補貼只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 第五條 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  ?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 第六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 第七條 住房補貼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暫時沒有住房補貼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補貼。  ?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要依靠群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要考慮職工住房現狀和居住條件的改善,又要考慮財政、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條 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計算。  ? 第五條 在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采取以下辦法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 15計算。現住房實際建筑面積低于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建筑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 第六條 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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