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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亂設廣告牌,亂貼小廣告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02 13:13:26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亂貼小廣告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

亂貼小廣告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法律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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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處罰依據

擅自設置廣告牌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個人非經營性行為的罰款不超過倆百元。如果擾亂正常秩序,則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嚴重的涉嫌刑事犯罪,建議采用合法途徑維權。拉橫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禁止性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拉橫幅是維權的極端方式,其行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響。到單位門口拉橫幅,不影響單位工作,只是拿著橫幅站在那里,也不大聲喧嘩,應該不是游行但屬示威,不影響單位工作應該不違法。但現實中執行時會不會有人管難說。如果確實是行政單位有過錯造成你的損失,單位不處理,你可以找其上級政府投訴,也可以找縣紀檢監察部門反應,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告單位。維權,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維權渠道,主要有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的同時,不能以堵大門的行為,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處罰依據

3,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1997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容管理,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和郊區、縣的建制鎮。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容衛生環境秩序的主管機關。對違反市容環境管理制度的行為,除市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外,市容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定實施處罰。第四條 對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它公共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掛、亂刻的,責令其停止違章行為,清除違章物品,并可處200元以下罰款。第五條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位置、規格、色調等設置戶外經營性招牌的,責令其改正;對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六條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位置、規格、色調等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經營性活動并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強行拆除。第七條 對未經批準在道路、橋梁和廣場、車站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應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對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對未經批準在道路上及沿街兩側亂堆亂放物料雜物的,責其限期清除,對逾期不清除的,除強行清除或沒收違章物料雜物外,對亂放物料雜物的個人可處50元以下罰款,對亂放物料雜物的單位可處5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對在現狀道路上亂蓋棚亭、房屋等違章設施的,責其限期拆除,對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費用或以料抵工。第十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改整修后的街道兩側建筑物、圍墻,或改變建筑物、圍墻的外檐結構造型、裝飾、色調,以及損壞裝飾、私開門臉的,責其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管理處罰規定1997修訂

4,天津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文明、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市區和郊區城鎮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責任單位),均應與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在責任地段內,必須承擔下列責任:  (一)包衛生。負責每日清掃、保潔和維護管理,清除廢棄物、積水、污物、痰跡等,并制止亂潑亂倒、亂扔亂棄及隨地吐痰的行為。  (二)包綠化。負責管護樹木花草,保持綠地干凈整潔,制止損壞綠化設施和占用、污染綠地的行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糾正亂搭亂圈、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貼亂畫、亂立廣告牌、亂停車輛等影響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第三條 門前三包責任地段的范圍,由單位門前至人行道的側(緣)石,兩側起止點由責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具體劃定。第四條 責任單位應根據責任地段范圍的大小,單獨或聯合設置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  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須經街道辦事處統一培訓后,方可上崗執行任務,并佩戴區政府統一制發的標志。第五條 對在責任地段內隨地吐痰、亂扔亂棄的,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給予批評教育、勸阻制止,并可根據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的委托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六條 對落實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市、區和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與獎勵。第七條 對不履行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或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責任單位,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部門區別情況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第八條 對違章者予以罰款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區財政。  市容衛生門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核撥。第九條 本辦法由各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第十一條 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全文,僅供大家閱讀交流!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城市環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建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等實施的管理。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區縣政府所在街鎮以及市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二)堅持體制創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機制創新,健全社會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教育引導與依法嚴管相結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會氛圍。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與城市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辦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規劃、工作目標、實施方案和城市管理專項管理標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對城市管理中的職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執法等方面的問題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協調,提出解決方案,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報城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協調處置城市管理應急突發事件;   (四)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五)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障。   第七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滿足城市長效管理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對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鼓勵市民志愿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市市容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燈光照明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級公園、垃圾轉運和處理場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委托市電力公司承擔路燈照明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二)市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道路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三)市民政管理部門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喪葬祭奠和社區環境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共客運交通以及機場、鐵路客運站和港口客運碼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標志、標線附屬設施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六)市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設施、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統負有維修和養護責任;   (七)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11號)和市政府相關決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城市管理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組織落實本轄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   (二)落實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非機動車存車處以及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責任,按照維修、養護標準和定額,足額保障相關經費;   (三)組織本轄區城市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對不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并進行處理。   區縣政府對其他區縣政府委托管理的區域承擔全面城市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按照分工落實養護、維護責任,組織動員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接受委托,對轄區內城市管理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負責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動員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依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7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海河旅游船舶及碼頭的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電力、通信、供熱、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變電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線、架空管線桿架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管線的設置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建設、市容環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設的方式。對不具備條件埋設入地的,依法經批準后可以設置架空管線,但應當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有保持門前責任區域干凈整潔、清雪鏟冰的責任。   第十六條 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續的,由養護責任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標準   第十七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無違法占路,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涂亂畫;   (二)戶外廣告、商業牌匾等設置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城市雕塑、時鐘等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四)管線入地埋設,架空管線隱蔽設置;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類橋梁(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胡同里巷、樓群、甬路路面凈、人行道凈、綠地凈、樹穴凈、排水口凈,無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無白色污染,無垃圾堆存,清掃保潔率達到100%;   (二)垃圾收集、清運及時,密閉運輸、無撒漏,生活廢棄物每日收運2次,重點繁華地區每日收運4次以上,清運土方、建筑垃圾達到100%密閉運輸,主要干道無大型貨車、清運土方車通行;   (三)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市場內外無垃圾堆存,無亂擺亂賣;   (四)公共廁所設施齊全完備,內外干凈、整潔、無異味;   (五)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布局合理,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病蟲害處理及時;   (二)道路綠化植物品種多樣,樹形整齊,行道樹樹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到95%以上、保存率達到100%;   (三)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燈照明設施完好、路通燈亮,路燈照明和街景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夜景燈光設置符合規劃要求,與城市景觀協調,節能環保,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三)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桿、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四)各類照明設施無亂涂畫、亂張貼,整潔美觀;   (五)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及夜景燈光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符合標準,保持完好,外觀清潔;   (二)車輛、行人各行其道,機動車禮讓行人,交通事故處理及時,無違規鳴笛、亂闖紅燈、亂跨隔離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存車處設置合理,管理有序,車輛停靠整齊,無違規占路,無占壓便道、盲道;   (四)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綜合利用,運行正常;   (二)社區路面平整、側石完整、排水通暢,車輛停放有序,無亂擺亂賣,無違法占路,無違法占壓綠地、破壞綠地,無暴露垃圾,無高空拋撒垃圾,無污水外溢,無私搭亂蓋、亂圈亂占,無噪聲擾民,樓道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   (三)喪葬祭奠文明節儉,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無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等行為;   (四)國家和本市對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社區環境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運營線路設計合理,運營時間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無違章行駛、拒載倒客、亂停亂靠、超標收費,無由車輛向外吐痰或者傾倒垃圾等違法行為;   (二)客運車輛性能良好,設施齊全清潔,標識統一規范,嚴禁無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業務;   (三)客運站設施齊全,標識規范,站區整潔,車輛調度合理,無私自攬客、違規收費、無序停靠;   (四)國家和本市對公共客運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機場、鐵路客運站、港口客運碼頭的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施齊全,功能完好,標識規范,環境整潔,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服務流程科學規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設施齊全,管理良好,多種交通方式銜接順暢;   (三)國家和本市對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路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無缺損,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棱角整齊,道路路名牌齊全、規范、清潔;   (三)橋梁通行安全,設施完好,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桿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梁景觀照明、附屬設施齊全整潔;   (五)國家和本市對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設備完好,保證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排水河道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   (二)河道水面無垃圾,水體清潔,護坡完整,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國家和本市對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管理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現場干凈整齊,圍擋堅固,無污水、污泥外溢,無揚塵,無建筑垃圾凌空拋撒,在規定的時段內無噪聲擾民;   (二)運輸車輛密閉清潔,無撒漏,駛出場區時進行沖洗;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機制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網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標準劃定網格區域,明確區域內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市和區縣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協調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門提供相關的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評價信息。   區縣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按劃定網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進行巡查,對需要處置的事件、部件問題向責任單位下達任務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標準進行核查,其結果納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圍。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水務、市政等行業的養護作業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月對區縣政府和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實施考核。   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與區縣政府之間實行雙向考核。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專報市政府有關領導,抄送市委組織部門和市監察部門,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考核結果與城市管理資金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三十四條 考核結果一年內連續三次在同檔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報批評,該單位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見其主要負責人談話。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將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運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與社區環境、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維修、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維修、養護責任信息公開應當采取網上公開或者設置公示薄、標志牌等便于公眾獲知的方式。   公開的信息應當包括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責任范圍、養護標準、聯系電話和上級監督電話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責任信息公開還應當包括施工期限、項目經理和相關責任人員姓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應當公布監督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便于市民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接到投訴、揭發信息后,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自接到投訴、揭發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揭發人。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   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城市管理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民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和行為準則,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法人及其他各類組織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級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區縣政府、執法機構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監督管理責任的,一經發現,由城市管理委員會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并約見談話,需要給予處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巡查監督責任的,予以警告直至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一條 負有維修、養護責任的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維修、養護責任的,依法予以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隨處便溺或者亂倒糞便,嚴禁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嚴禁由建筑物或者車輛向外拋擲各類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嚴禁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有礙市容市貌的標語、宣傳品和其他物品。   臨街建筑物新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嚴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搭亂蓋。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強行拆除,強行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并處5000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嚴禁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擺賣、餐飲、機動車清洗和修理等經營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罰款并沒收其違法物品和工具。   第四十八條 嚴禁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隨意橫穿道路、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駕駛的非機動車。   嚴禁駕駛機動車擅闖紅燈,嚴禁機動車輛在城市建成區內鳴放喇叭。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并予以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理。   第四十九條 嚴禁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或者市殯葬事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經區縣政府同意,區縣民政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嚴禁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處1000元罰款。   養犬人養犬不得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為犬配戴嘴套,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并主動、自覺避讓他人。嚴禁攜犬進入公共場所、公交客運車輛和長途客運車輛。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峰時間,并為犬配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注銷養犬登記證。   攜犬出戶時應當自行攜帶清潔用品,及時清理犬排泄物。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清除,并可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嚴禁違法挖掘城市道路。嚴禁挖掘施工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嚴禁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嚴禁未經批準改變占路用途或者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嚴禁違法占壓、破壞園林綠地。嚴禁占用園林綠地后遲延恢復。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履行門前責任區域保潔、清雪鏟冰責任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直至通報批評;對于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由區縣市容環境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并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五十六條 嚴禁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者對經批準設置的架空管線未按照要求采取隱蔽措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并由市容園林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代為埋設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其費用由架空管線權屬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嚴禁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圍檔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裝運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使用密閉運輸車輛,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單位不使用密閉運輸車輛的,由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工程項目負責人根據前述標準予以罰款,并按照市建設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違規記分辦法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施工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活動。   施工單位運輸車輛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處5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實施管理行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阻礙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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