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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何時廢止的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2-01 03:33:50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何時廢止的

建設部令第89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目前還有效,沒有廢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何時廢止的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符合哪些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單位工程所包含的各分項、分部工程已經完工即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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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符合哪些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關于征求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傳感器是一種檢測裝置,能感受到被測量的信息,并能將感受到的信息,按一定規律變換成為電信號或其他所需形式的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的傳輸、處理、存儲、顯示、記錄和控制等要求。傳感器的特點包括:微型化、數字化、智能化、多功能化、系統化、網絡化。它是實現自動檢測和自動控制的首要環節。傳感器的存在和發展,讓物體有了觸覺、味覺和嗅覺等感官,讓物體慢慢變得活了起來。通常根據其基本感知功能分為熱敏元件、光敏元件、氣敏元件、力敏元件、磁敏元件、濕敏元件、聲敏元件、放射線敏感元件、色敏元件和味敏元件等十大類。
建設部關于征求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我們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

關于征求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4,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怎么填寫

工程分包的規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一)、分包工程的范圍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采取后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于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采用的選擇。(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本規定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二)制訂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令第89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目前還有效,沒有廢止。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文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發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經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內容主體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 根據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 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后,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五條 禁止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六條 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并對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管理。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分包工程發包人備案,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并應當服從分包工程發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6年4月30日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目前還沒有新的規定取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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