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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雙擁模范城獎勵辦法,獎懲退役軍人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1-28 12:53:44 編輯:天津生活 手機版

1,獎懲退役軍人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政策依據是《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表彰獎勵辦法》。《辦法》明確,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表彰獎勵設置3個常設項目:1、“全國模范退役軍人、全國退役軍人工作模范單位及個人”,表彰周期5年;2、“全國雙擁模范城(縣)、全國雙擁模范單位和全國雙擁模范個人”,表彰周期4年;3、“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先進單位及個人(含軍休工作先進單位及個人、先進軍休干部)”,表彰周期5年,一般在項目一表彰后2至3年實施。

獎懲退役軍人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2,雙擁獎發放標準

法律分析:新進教師、調入人員或軍轉安置人員按照獎勵金標準的50%發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第二十四條 新建鐵路編組站、鐵路貨運干線、過境公路、機場和重要軍事設施等應當避開市區。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設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雙擁獎發放標準

3,什么是全國雙擁模范城市

全國雙擁模范城市(National Double Support Model City),簡稱“雙擁模范城”,是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民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命名的城市榮譽稱號,是軍地共同頒發的國家級城市品牌,也是國內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雙擁模范城市”,是指雙擁工作方面成績突出的模范城市,是城市的一項榮譽。評選對象主要是全國各副省級、地級城市,后來發展包括縣、市、區等。擴展資料:命名程序與權限1、省級雙擁模范城(縣)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黨委、政府和駐軍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考核評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準并命名,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2、省級雙擁模范城(縣)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況外,應舉行命名大會,命名的時間自行確定。3、全國雙擁模范城(縣)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照規定名額擇優推薦。不論曾否被命名為全國雙擁模范城(縣),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基本標準并獲得省級雙擁模范城(縣)一年以上的單位,均有被推薦資格。4、省、自治區、直轄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向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雙擁模范城(縣),應征求所在大軍區意見,報請省委、省政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批準,爾后寫出書面申請報告,并附被推薦單位的事跡材料。5、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對報請命名的單位進行審核。在此基礎上,提出初選意見,經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審議后,提交領導小組全體會議批準。6、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發布命名決定,除特殊情況外,應舉行命名大會。7、命名全國雙擁模范城(縣)授予獎匾,并頒發榮譽證書。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國雙擁模范城市

什么是全國雙擁模范城市

4,中發3號文件有誰知道

中發[2001]3號文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jun委2001年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第三條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軍隊轉業干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第四條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第五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干部轉業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干部轉業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第九條軍隊轉業干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在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的軍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干部資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干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準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干部轉業安置計劃。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準轉業,另行辦理。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制成批軍隊干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干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并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轉業后,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第三章 安置地點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擇業的;(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四)因戰因公致殘的。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干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對自愿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干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采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后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工作和職務。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于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干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第五章 待遇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本條規定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準合并計算后,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干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干部的有關政治待遇。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干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范軍隊轉業干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第六章 培訓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干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軍隊轉業干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于3個月。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托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競爭能力。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就業培訓。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干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于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干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干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第七章 社會保障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采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后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軍隊轉業干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軍隊轉業干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章 家屬安置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干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GongAn部門憑軍隊轉業于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干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并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第九章 安置經費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軍隊轉業干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后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條件。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干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干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第十一章 附則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jingcha部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此后批準轉業的軍隊干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5,雙擁模范城的評估標準是什么

淄博市雙擁模范城(縣)考評標準和責任分工表(試行) 序號 考核標準 責任單位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1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6) 雙擁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列入黨政軍領導政績考核范圍;年度政府工作報告、軍分區(警備區)或人民武裝部黨委工作報告有雙擁工作內容。 2 每做到一項得0.5分。 1.雙擁工作計劃;2.考核計劃;3.政府工作報告;4.軍分區或武裝部黨委工作報告。 當地黨委、政府發改委 組織部 駐淄部隊 2 黨委議軍會議、軍地聯席會議制度落實;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成員會議。 1 會議制度落實的得0.5分,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的得0.5分。 1.會議制度;2.黨委議軍會議、軍地聯席會議的紀要;3.雙擁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當地黨委、政府雙擁辦 駐淄部隊 3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明確,有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每年在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上進行工作述職(或書面述職)。 1 成員單位職責明確的得0.25分,有工作計劃和總結的得0.25分,進行工作述職(或書面述職)的得0.5分。 1.成員單位職責、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2.成員單位的述職報告。 雙擁辦 成員單位 4 地級以上市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縣級雙擁辦有相對固定的部隊人員參與工作。 1 達到要求的得1分。 雙擁辦規章制度。 雙擁辦 駐淄部隊5 慰問部隊、重點優撫對象等雙擁活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1 列入預算且有經費下撥憑證的得1分。 1.年度經費預算報告;2.經費下撥憑證。 雙擁辦 財政局 6 二、宣傳教育廣泛深入(5) 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規劃,列入宣傳、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 1 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規劃的得0.5分,列入各部門年度工作計劃的得0.5分。 1.教育規劃的文件、報告;2.年度工作計劃;3.宣傳資料、錄像資料、國防雙擁教材。 宣傳部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7 有國防和雙擁教育陣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組織開展1次以上教育活動。 1 有教育陣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國防教育日組織活動的得0.5分。 1.國防和雙擁教育基地的掛牌、宣傳牌和建設資料;2.組織活動的記錄和照片或影像資料。 雙擁辦 宣傳部 駐淄部隊 8 當地主要媒體開辟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專欄;城區主要公共場所有永久性雙擁標志或宣傳牌。 1 開辟專欄的得0.5分,有雙擁標志或宣傳牌的得0.5分。 1.開辟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專欄資料;2.公共場所永久性大型雙擁標志或宣傳牌。 雙擁辦 宣傳部 城市執法局 9 軍烈屬家庭掛光榮牌;官兵立功受獎喜報及時送達并予以宣揚。 1 掛光榮牌的得0.5分,喜報及時送達并予以宣揚的得0.5分。 1.光榮牌的發放、懸掛登記記錄;2.查看懸掛情況;3.立功受獎喜報的送達時間和宣傳記錄。 民政局 10 編印工作刊物,交流雙擁工作經驗做法,反映雙擁工作動態,宣傳雙擁先進典型。 1 有工作刊物的得1分。 信息簡報、書籍資料和工作刊物。 雙擁辦 成員單位 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11 三、擁軍工作扎實有效(20) 積極支持部隊完成戰備執勤、訓練演習、科研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有計劃、有措施、有成效。 3 有計劃和措施的得1分,部隊執行任務中需要地方支持的合理化需求得到及時解決的得1分,訓練演習群眾損失得到妥善解決的得1分。 1.支持部隊完成各種任務計劃和措施;2.解決部隊的合理化需求的方案、報告;3.妥善解決群眾損失的文件和材料。 雙擁辦 成員單位 12 組織開展科技、教育、文化擁軍活動,支持部隊信息化建設和實施人才戰略工程成效明顯。 2 有科技、教育、文化擁軍活動計劃的得1分,部隊建設需求得到及時解決的得1分。 1.科技、教育、文化擁軍活動計劃和實施方案;2.部隊建設需求的文件或材料3.解決部隊實際困難的措施、文件。 雙擁辦 成員單位 13 大力支持部隊后勤保障社會化, 及時優質供應糧、油、水、電、氣、暖等。 1 達到規定標準的得1分。 1.年度供應計劃;2.后勤保障措施和文件 雙擁辦 成員單位 14 支持重點軍事工程建設,在規劃審批、土地征用、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在城鄉基礎設施建設中兼顧到軍事需求。 2 制定并落實優先優惠政策的得1分,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按規定落實軍事需求的得1分。 1.有關的優惠政策和文件;2.落實措施和工作總結。 建委 規劃局 國土局 15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機制健全,依法優先、積極穩妥地處理涉軍案件和問題,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2 有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政策規定的得1分,涉軍案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無涉軍案件)的得1分。 1.相關政策文件;2.涉軍案件的處理方案和報告書。 政法委 司法局 法院16 軍供站人員、經費按規定落實,設施、設備完善,保障能力強,為過往部隊提供優質服務。 2 軍供站編制、經費落實的得1分;設施、設備完善,過往部隊對其所提供服務滿意的得1分。 1.人員編制文件;2.年度經費計劃和經費使用報告;3.設施、設備完善記錄;4.服務記錄、年終總結和意見薄。 民政局 財政局17 車站、碼頭、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設有殘疾退役軍人、烈屬和現役軍人等優先優惠服務的標志,積極主動提供服務。 2 設有優先優惠服務標志的得1分,優先優惠服務對象滿意的得1分。 1.公共場所是否設有殘疾退役軍人、烈屬和現役軍人優惠服務標志;2.意見箱和意見薄。 雙擁辦 民政局 交通局 衛生局18 積極扶持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年度安置率(含貨幣化安置)達到90%。 2 安置率達到要求的得2分。 1.年度安置計劃;2.安置總結。 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民政局 19 現役軍人和烈士子女入學入托按政策享受優待。 2 出臺地方性優待辦法的得1分,政策落實到位的得1分。 1.相關的政策、文件;2.措施、方案;3.優待記錄。 教育局 20 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收費交通站點,免收軍車通行費用;各類公共收費停車場所設有軍車免費停放標志。 2 免收軍車通行費用的得1分,有軍車免費停放標志的得1分。 1.相關文件;2.相關標志和說明。 交通局 公安局 執法局 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21 四、擁政愛民成果顯著(11) 駐軍部隊每年有擁政愛民工作計劃,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1 有工作計劃的得0.5分,有檢查和工作總結的得0.5分。 1.年度工作計劃;2.年中檢查記錄、情況報告;3.年度總結報告。 駐淄部隊 22 積極參加和支援駐地經濟社會建設,有規劃措施,有援建成效。 2 有規劃措施的得1分,規劃落實的得1分。 1.相關的規劃和措施;2.相關的總結報告。3.活動的照片或錄像資料。 駐淄部隊 23 勇于承擔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預案健全,準備充分,完成任務圓滿。 2 有預案的得1分,圓滿完成任務的得1分。 1.相應的應急預案;2.相關的總結報告。 駐淄部隊 24 從實際出發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貧幫困工作,積極參加駐地新農村建設或城市社區建設,有扶貧聯系點和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援建點,每年援建有計劃、有項目、有成效。 1 有扶貧聯系點的得0.5分,援建計劃落實的得0.5分。 1.工作計劃;2.建立扶貧聯系點的公約;3.援建計劃、項目;4.年度工作報告。 駐淄部隊 25 大力開展助學興教,組織團以上領導干部與貧困學生結對助學。 1 援建貧困學校的得0.5分,開展結對助學的得0.5分。 1.援建文件、計劃;2.活動方案和記錄;3.圖片或錄像資料。 駐淄部隊 26 參加軍地統一組織的捐贈活動,為災區和貧困地區群眾送溫暖、獻愛心。 1 參加捐贈活動的得1分。 參加捐贈活動的文件、照片或錄像材料。 駐淄部隊 27 參加駐地綠化美化建設,在植樹造林、環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顯。 1 圓滿完成地方賦予的植樹造林、環境整治等任務的得1分。 1.相關的文件、計劃;2.總結;3.活動記錄、照片或影像資料。 駐淄部隊 28 扎實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每年為駐地少數民族群眾辦一至兩件有影響的實事好事。 1 達到要求的得1分。 1.相關文件;2.實施計劃和報告;3.活動記錄、照片或影響資料;4.總結。 駐淄部隊 29 廣泛參與平安建設,加強軍警民聯防聯治,協助地方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及時有效。 1 組織部隊參加平安建設的得0.5分,有處置各類突發事件預案的得0.5分。 1.相關的文件;2.計劃、措施;3.應急預案;4.活動的記錄、照片、總結。 駐淄部隊 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30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32) 結合本地區和駐軍部隊實際,出臺綜合性雙擁政策規定。 2 有綜合性雙擁政策規定的得2分。 綜合性雙擁政策規定。 黨委、政府 雙擁辦 成員單位 31 對在創建雙擁模范城(縣)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明確獎勵辦法。 2 有獎勵辦法的得2分。 1.獎勵辦法或實施意見。 地方黨委、政府32 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軍事設施得到有效保護。 2 把軍事設施保護列入全民國防教育、普法教育計劃的得0.5分,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設沒有影響軍事設施安全或部隊正常訓練、工作和生活的得1分。 1.教育計劃;2.軍事設施保護措施;3.軍事設施保護完好。 雙擁辦 成員單位33 嚴格落實征兵有關政策規定,保證兵員質量。 1 沒有違紀問題的得0.5分,沒有責任退兵的得0.5分。 1.政策規定;2.保證責任書;3.無責任退兵。 軍分區 公安局 教育局 衛生局34 現役軍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殘疾退役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現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參觀游覽當地公園、博物館、風景名勝區享受優待。 2 現役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參觀游覽享受優待的各得0.5分,殘疾退役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費的得0.5分、參觀游覽享受優待的得0.5分。 1.現役軍人乘車優惠文件;2.現役軍人參觀優惠文件;3.殘疾退役軍人乘車相關優惠文件;4.殘疾退役軍人參觀相關優惠文件;5.相關標志明顯;6.保障措施。 交通局 旅游局 35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退役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1 按要求落實的得1分。 1.相關文件或實施意見;2.落實文件的措施;3.年度總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員單位 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不低于國家和省(區、市)規定標準,并按時足額發放。 2 達到國家和省(區、市)規定標準的得1分,高于國家和省(區、市)規定標準的得2分。 1.相關文件;2.發放記錄。 民政局 財政局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落實;省(自治區)轄市、直轄市轄區和縣級財政預算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并逐步增加。 1 出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并落實的得0.5分,財政預算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的得0.5分。 1.保障措施或辦法;2.財政預算報告。 民政局 財政局 衛生局38 農村重點優撫對象住房難的問題得到較好解決。 1 已解決的得1分。 1.相關文件或措施;2.方案或年度報告。 民政局 財政局 39 義務兵家庭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按時足額發放。 2 達到或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得1分,按時足額發放的得1分。 1.相關文件或實施意見;2.保障措施;3.發放記錄。 民政局 財政局 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40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32)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按規定落實人員、經費,在愛國主義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 1 人員、經費按規定落實的得0.5分,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在2次以上的得0.5分。 1.人員編制文件;2.經費落實的計劃、報告;3.活動登記、照片和成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 民政局41 優撫醫院、光榮院的人員、經費按規定落實,功能發揮良好;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足額列入財政預算。 2 人員、經費落實的得1分,集中供養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的得1分。 1.人員編制的文件;2.經費落實的計劃、報告;3.財政預算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民政局 財政局 42 軍隊轉業干部及時妥善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務管理政策得到落實。 4 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得2分,軍隊轉業干部對安置崗位滿意的得1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務管理政策落實的得1分。 1.年度安置計劃和完成總結報告;2.軍隊轉業干部對安置崗位滿意程度調查表;3.落實服務管理政策的文件和報告。 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3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自謀職業生活補助費、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費列入財政預算。 3 年度安置率(含貨幣化安置)達到90%的得2分,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的得1分。 1.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劃;2.完成情況報告;3.相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 民政局 財政局44 軍隊離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醫療待遇落實;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附屬用房設施落實,補助經費納入市、縣財政預算。 2 年度安置任務完成,軍休干部政治、生活、醫療待遇落實的得1分;編制、經費、附屬用房設施落實的得0.5分,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的得0.5分。 1.安置計劃;2.完成報告;3.相關文件或保障措施;4.編制、經費和附屬用房設施的文件;5.財政預算報告。 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民政局 財政局 45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補助補貼落實。 1 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補助補貼落實的得0.5分。 1.政策性文件;2.落實補助、補貼的文件3.補貼發放登記。 民政局 財政局 46 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部分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等群體性上訪事件。 1 沒有因政策不落實引發群體性(50人以上)上訪事件的得1分。 1.相關措施;2.無上訪事件發生。 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民政局 信訪局 47 部隊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嚴格執行群眾紀律,在駐地群眾中形象好。 2 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1分,沒有違反群眾紀律的得1分。 1.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2.無違反群眾紀律情況現象發生。 駐淄部隊 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48 六、雙擁活動堅持經常(6) 雙擁活動制度化、經常化,年度有計劃,季度有安排,節日有走訪,平時有活動。 2 年度有計劃的得0.5分,季度有安排的得0.5分,節日有走訪的得0.5分,平時有活動的得0.5分。 1.雙擁年度工作計劃;2.雙擁季度活動安排;3.節日走訪計劃;4.走訪記錄、信息和照片;5.平時開展活動的記錄照片。 雙擁辦 成員單位49 廣泛開展“愛心獻功臣”活動,為重點優撫對象辦好事實事成效明顯。 2 開展活動的得1分,重點優撫對象對活動滿意的得1分。 1.相關政策、文件;2.活動記錄材料和照片;3.滿意度調查資料;4.保障措施。 雙擁辦 成員單位50 黨政主要領導每年走訪慰問駐軍和重點優撫對象;駐軍部隊領導到地方有關部門走訪答謝。 1 每落實一項得0.5分。 1.相關文件、方案;2.活動記錄、照片、信息簡報等;3.回訪方案;4.回訪信息、簡報、照片。 雙擁辦 民政局 駐淄部隊 51 當地有烈士紀念建筑物的,黨政軍主要領導每年清明節前往祭掃。 1 按要求落實的得1分。 1.相關方案;2.活動記錄、照片、信息。 雙擁辦 駐淄部隊52 七、軍民共建富有成效(6) 地方基層單位與駐軍基層單位結成共建對子,軍地雙方有共建公約和共建活動制度。 2 結成共建對子的得1分,有共建公約和共建活動制度的得1分。 1.相關文件或意見;2.相關公約和制度;3.開展共建活動的照片和資料。 雙擁辦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53 共建活動開展經常、形式多樣,效果明顯。 1 每年開展2次以上不同形式活動的得1分。 1.相關方案或措施;2.活動總結;3.相關活動的照片和信息。 雙擁辦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54 有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軍人道德規范》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軍民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 1 有計劃和措施的得1分。 1.相關的計劃和措施;2.調查資料;3.總結報告。 雙擁辦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55 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等活動,弘揚社會文明新風。 1 參加創建活動的得1分。 1.相關文件;2.相關活動方案或措施;3.相關活動資料;4.總結報告。 雙擁辦 駐淄部隊56 組織非公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共建(擁軍)活動成效明顯。 1 組織開展活動的得1分。 1.相關措施;2.實施方案;3.相關活動記錄、照片。 雙擁辦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57 八、軍政軍民關系融洽(5) 軍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辦實事。 2 有互辦實事計劃的得1分,計劃落實的得1分。 1.相關計劃和措施;2.相關落實方案;3.總結資料。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58 軍地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1 沒有遺留問題的得1分,有遺留問題但得到妥善處理的得1分。 1.相關處理方案、措施;2.處理結果。 當地黨委、政府雙擁辦 駐淄部隊59 有預防和處理軍(警)民糾紛的規定措施,當發生矛盾和糾紛時,軍地雙方及時妥善處理。 2 有規定措施的得1分;沒有軍(警)民糾紛的得1分,有軍(警)民糾紛但得到妥善處理的得1分。 1.相關規定或措施;2.相關處理方案;3、處理結果。 當地黨委、政府雙擁辦 駐淄部隊60 九、群眾滿意度測評(9) 優撫安置對象問卷調查滿意度測評,對優撫安置政策落實情況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 采取問卷調查。調查對象隨機抽樣,樣本容量≥100。問卷設計量度:1、滿意,2、基本滿意,3、不滿意。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1.優撫安置政策得到較好落實;2.了解優撫安置對象的需求情況。 雙擁辦 民政局61 駐軍部隊官兵問卷調查滿意度測評,對擁軍優屬工作情況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 采取問卷調查。調查對象隨機抽樣,樣本容量≥100。問卷設計量度:1、滿意,2、基本滿意,3、不滿意。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1.擁軍優屬政策得到較好落實;2.了解部隊和官兵需求情況。 駐淄部隊 62 社會公眾網絡調查滿意度測評,對當地軍政軍民關系、擁政愛民工作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 采取網絡調查。問卷設計量度:1、滿意,2、基本滿意,3、不滿意。滿意率80%(含)以上的得3分,70—80%的得2分,60—70%的得1分,60%以下的不得分。 雙擁辦 成員單位駐淄部隊序號 考核標準 考評項目 考評內容 所占分值 評分標準 考評要點 責任 單位63 十、加分項目 雙擁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肯定并作出批示的。 3 雙擁辦 成員單位 駐淄部隊64 雙擁工作成效突出,經驗做法對全國雙擁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被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為重大典型進行宣傳并以文件形式轉發的。 2 雙擁辦 成員單位駐淄部隊65 雙擁工作經驗做法在全國性雙擁工作會議上作典型發言的。 2 雙擁辦 成員單位駐淄部隊66 在重大軍事演習、科研試驗中保障有力、成效顯著的。 2 雙擁辦 成員單位駐淄部隊67 申報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地區,駐軍數量居本省(區、市)前三名的。 3 前3名分別按3、2、1分給予加分。 雙擁辦 駐淄部隊68 轄區內優撫安置對象占人口比例高于省(區、市)平均水平的。 2 雙擁辦 民政局 備 注 1、考評標準總分100分; 2、被考評城(縣)沒有軍供站、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優撫醫院等項目的,不考評,不計分; 3、不能參加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申報和推薦的5種情況未列入考評標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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