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可以自行約定經濟補償。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主要由雙方來協商約定,但有些地方規定了最低標準。如根據江蘇省的規定,一般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員工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
更新時間:2022-11-25標簽: 東莞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東莞競業限制限制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