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監督每學期不得少于多少次不得少于2次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于2次。教育督導機構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應當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并采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專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實施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有利于延伸教育督導的觸角,推動督學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有利于及時了解和掌握學校工作狀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監督指導學校依法規范辦學,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有利于及時發現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為政府和教育行政...
更新時間:2023-07-02標簽: 年上上海上海市示范2008年上海市示范性高中督導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