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法律分析:及時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對符合及時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追授獎勵。嘉獎一般不超過參評公務員總數的30%,記三等功不超過10%,記二等功不超過3%,記一等功不超過0.5%。對參評公務員人數較少、授予稱號、給予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更新時間:2023-06-09標簽: 上海上海市公務公務員上海市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