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療期最新規定一、上海職工醫療期最新法律規定律師回復:根據滬府發(2015)40號規定: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二、病假和醫療期的區別是怎樣的(一)醫療期是法律概念,病假更多是生理上的概念。法律上...
更新時間:2023-05-26標簽: 上海上海市海市病假上海市病假時間規定2015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