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里聲明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有效,但公司因此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還是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可以,但一樣要給經濟補償的。這樣的約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1、第四十條...
更新時間:2023-05-26標簽: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不勝任勞動合同里聲明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