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銜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應當設立警察職務等級警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六條人民警察警銜低于新職務等級編制的最低警銜,晉升中國人民警察警銜系統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人民警察,應當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范圍內警銜按照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升,晉升時限:從二級警官到一級警司,每次晉升三年;從一級警司到一級警司,每次晉升都是四年,一、晉升條件1。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紀守法2,勝任你的工作,聯系群眾,老老實實做人,警銜有哪些類型?1.公安警銜2,專業警銜3,公安服務警銜4,專業...
更新時間:2023-06-29標簽: 警銜條例警務人民警察第四條警銜條例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