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和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公民晚婚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給予晚婚假七天。根據2022年11月10日發布的-3計劃生育-2/和補助-4/對育嬰假作如下補充:2013年上海市對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新修訂的規定/12。1、婚假是怎么定的??(1)如何界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有兩種,一種是最低結婚年齡,一種是晚婚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根據上海市Population和計劃生育Regulations第2...
更新時間:2023-08-16標簽: 晚婚第二條計劃生育補助獎勵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