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法不合法,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2,新勞動法中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對于在與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相同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勞動成果的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通過勞務派遣單位向該被派遣勞動者支付與本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相同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
更新時間:2023-05-21標簽: 東莞東莞市行政行政單位東莞市行政單位的勞務派遣政策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