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1/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經協商訂立的具有法定權利和義務的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1行政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2)征收土地房屋補償費協議;(3)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4)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租賃和銷售協議;(五)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6)其他行政協議法律分析:行政該行為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無依據等重大、明顯違法情節,行政-1/...
更新時間:2023-01-28標簽: 行政協議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協議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