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的決定一、將標題修改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效地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交通事故超過年度控制指標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處300元罰款,重大事故處500元罰款,特大事故或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處1000元罰款。”四、將第十六條第二款刪除。五、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單位違反交通安全責任制,根據情節輕重...
更新時間:2023-01-14標簽: 天津市交通體制改革怎么改革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