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規定工資支付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2,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勞動保險實施條例細則草案》規定,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準。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
更新時間:2023-01-12標簽: 工資支付規定工資支付規定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