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決定2000一、第三十條修改為:“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章記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法規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在依法予以處罰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記分。“機動車駕駛人員一年內交通違章記分累計達到規定分值的,應當參加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和道路駕駛、場地駕駛的考試。”二、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車輛駕駛人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或者參加考試的,撤銷其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更新時間:2022-12-13標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哪年實施的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