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辭職形式不限,書面或口頭均可,但必須在辭職前三天提出申請,并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企業項目正常運轉,試用期不進行工資投訴的方法有哪些:1,試用期上辭職要求無理由,可以要求不發工資,根據具體情況會給一部分,試用期不需要寫辭職報告,如下:1。
試用期不需要寫辭職 報告,如下:1。試用期上辭職要求無理由,可以要求不發工資,根據具體情況會給一部分。2.辭職形式不限,書面或口頭均可,但必須在辭職前三天提出申請,并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企業項目正常運轉。試用期不進行工資投訴的方法有哪些: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注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3.通過訴訟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0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