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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擔保機構管理辦法,外地人在上海讀公立幼兒園公司擔保可以嗎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23 01:57:49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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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人在上海讀公立幼兒園公司擔保可以嗎

一般好的幼兒園會查看您的房產證、身份證、居住證,一般考慮本市戶籍兒童,但如果幼兒園你有房產證可以讀你們小區對口幼兒園,但也要看幼兒園有無名額。
不可以,公立幼兒園一定要本地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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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擔保公司業務管理辦法

擔保公司的業務方面的管理辦法主要是對流程的嚴格控制和風險的分析預警,因為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承擔的是風險。 很多擔保公司考慮借助信息化的來武裝自己,提高自己的業務管理水平。應用擔保軟件對流程進行嚴格控制,對風險進行評定,不妨考慮一下。如需詳細了解可通過扣扣14288829 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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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擔保如何申請

申請企業貸款常見的有兩種貸款方式,一種是企業抵押貸款一種是企業信用貸款,給你提供參考你可以選擇看看的!企業信用貸款的申請條件版本一:企業成立至少三年;近半年開票額150萬;有固定經營的場所;企業財務狀況良好。(這里說的企業信用貸款中的企業,一般是指中小企業)。記得要申請貸款時,先去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申領貸款卡。(如果達不到要求)如果有房產或廠房的話,可以利用廠房或房產作為抵押擔保來獲得貸款,并附上詳細的個人收入證明和近期的財務報表,相信獲得貸款的成數會有提高。 版本二:(1)一是企業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放信用貸款;(2)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3)三是企業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的貸款銀行同意;(4)四是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如果需要申請貸款或者無抵押貸款---推薦~·~上海易融網~·~~~申請貸款業務,網上評價非常好易融網顧問式貸款服務——你只要在線提交申請,易融網會以最快的速度為你審核,為你解決資金短缺的難題——您只需填寫自己的貸款需求和您的資料(無需填寫個人身份信息等隱私),易融網的理財師會對您的貸款需求和資料進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駐地就進選擇適合您的銀行和與您取得聯系,在這個過程中您有權利選擇任何一家銀行,直到您滿意為止。 ~~~~~~~~~~~~~~~~~~全國放貸~~~放貸前無任何手續費~~~~~~~~~~~~~~~~~~~~~~~~~~~易融是一個在線申請貸款的網絡平臺,與全國各地120多家銀行/小額信貸公司合作,包括招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渣打銀行、興業銀行、上海浦發銀行等等,接受來自各行各業的貸款在線申請。一筆貸款多家機構影響,一定能夠幫你找到適合你的利率更低的貸款。 上海易融,企業|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申請地址:www.eer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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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州擔保公司貸款

資金要求  投資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一般要求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臺將有一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目前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福州擔保公司貸款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浙江省工商局僅對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福州擔保公司貸款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企業經營范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一規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并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臺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注冊流程  先核準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編輯本段經營范圍  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借款擔保業務  1、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3、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   4、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   5、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   6、個人投資貸款擔保   7、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   8、各種短期借款擔保票據證券擔保業務  1、開立信用證擔保   2、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3、商業匯票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   5、企業債券擔保   6、保本基金擔保   7、信托產品擔保   8、其他票據證券擔保交易履約擔保業務  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投標擔保   4、原材料賒購擔保   5、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6、財產保全擔保   7、租賃合同擔保   8、其他合同擔保編輯本段業務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并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后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后查檔。

5,汽車信貸投資擔保公司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首先4S店有客戶要貸款,4S店打電話業務員,業務員過去簽合同,墊資,合同簽來,填好,交銀行,銀行貸款放下來,一筆就好了,細節上還有很多…
資金要求 投資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一般要求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臺將有一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目前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福州擔保公司貸款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浙江省工商局僅對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福州擔保公司貸款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企業經營范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一規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注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福州擔保公司貸款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注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并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注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臺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注冊流程 先核準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編輯本段經營范圍 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借款擔保業務 1、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3、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 4、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 5、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 6、個人投資貸款擔保 7、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 8、各種短期借款擔保票據證券擔保業務 1、開立信用證擔保 2、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3、商業匯票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 5、企業債券擔保 6、保本基金擔保 7、信托產品擔保 8、其他票據證券擔保交易履約擔保業務 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投標擔保 4、原材料賒購擔保 5、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6、財產保全擔保 7、租賃合同擔保 8、其他合同擔保編輯本段業務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并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后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后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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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 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的貸款人。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三條 (貸款業務的委托) 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 (貸款償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辦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時借用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五條 (房屋類型) 借款人購買的房屋僅限于本市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并應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一)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 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于兩年; (三) 所購買的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 (四) 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 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六) 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三) 項中的建筑設計標準、第(四) 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需要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貸款期限) 每項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并不長于其中最年輕者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請期限短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貸款期限以申請期限為準。 第九條 (貸款限額標準)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 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 不得高于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 項、第(三) 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后的總和為準,其中,第(三) 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準;當申請期限長于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準。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貸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每項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第九條規定的限額標準計算。申請金額不超過所有限額的,以申請金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金額超過任意一項限額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貸款,應當于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方法計算每月還款額。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的提出) 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填寫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證和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證明; (二) 房屋買賣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對材料齊備的借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借款申請的審批)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申請借款的金額已超出當年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時,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允許申請人辦理預申請手續,待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開始發放時,由市公積金中心按照受理預申請時間的先后順序,優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貸款手續的辦理) 在準予貸款決定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借款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向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時,借款人應當提供準予貸款決定書。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的簽訂和主要內容) 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公積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 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 貸款人、受托銀行的名稱和住所; (三)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 (四) 貸款資金的支付時間; (五) 貸款償還方式、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六) 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 (七) 違約責任; (八) 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積金中心制定,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七條 (貸款資金的支付) 受托銀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以轉帳支付的方式將貸款資金支付給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條 (貸款本息的償還方式) 除現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用于償還貸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和非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借款人,應當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并由受托銀行以轉帳方式代為辦理提取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申請審批手續,可以在借款申請審批時一并辦理,也可以在還款期間辦理。 借款人與非同戶直系血親的關系,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九條 (貸款本息的提前償還) 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本息。 提前償還全部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支付貸款本金余額,受托銀行不再計收貸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貸款利息也不退還。 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托銀行與借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變更借款合同,由受托銀行根據變更后的貸款期限、提前還款當日的同檔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和貸款本金余額重新計算出剩余期限內的每月還款額。變更后的貸款期限不得長于原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 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的繼受履行)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約放款的責任) 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逾期還款的責任)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審批爭議的解決方式) 借款申請人對市公積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貸款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向上海市住房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貸款辦法)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7,如何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臺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范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準,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后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準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規模 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注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制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信用形象 ,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迄今為止,理論與實踐上比較一致的共識是,構建與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必須既要考慮金融服務供給與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的激勵相容問題,也要統籌安排金融體制改革與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處置的關系。本文從資本性融資體系、債務性融資體系、理財服務體系三個層面,探討了構建與完善中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的一些關鍵環節。 一、資本性融資體系的構建 雖然從理論上講,通過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增加內源性資本積累,是中小企業在不改變股權結構與控制權安排下,實現穩定發展的首要選擇,但是從實踐結果上看,中小企業的利潤留存空間并不大,資本擴張必須要依靠外源性長期資本融資。同時,構建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體系,不僅僅是要彌補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缺口,更為重要的是要通過有助于發揮資本效用的融資安排,體現資本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激勵與約束效應。 (一)要從機構建設著手,培育與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1.培育與發展長期持股型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國外長期持股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之所以得以持續發展,根本原因在于其主要發起人就是中小企業,從投資的風險防范與行為激勵兩方面提高了資本融資效率。眾多具有產業或是產品關聯性的中小企業,為了相互調劑解決資本投入的不足,普遍以有限合伙方式(也有股份制方式)建立起了投資性公司,政府則通過減免投資收益稅收等措施促進其發展。一方面合伙制投資公司具有利益共享效應,中小企業作為合伙人不僅可以不以規模大小及時方便地彌補資本缺口,而且可以在合伙投資公司的利潤中分紅,對中小企業具有明顯的投資激勵作用;另一方面,因為合伙人要對資本投資共承風險,所以投資公司通常采取時段承諾的投資方式,追加投資建立在分時段檢查中小企業投資承諾的基礎上,這對中小企業又形成了較好的風險制約,要求其履行誠信的義務與責任。 允許與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設立與發展,就是對自由資本形成制度的肯定與保護,這是中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一旦允許合伙投資公司的合伙人或是管理人在一個良好業績記錄基礎上,今后可以發展為銀行類或是投資類金融機構,必將為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奠定市場基礎。在這種意義上講,匆忙放開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不如先行組建成立大量的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為籌建真正服務于中小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創造市場條件。 2.培育與發展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目前來看,中國在風險投資的機制建設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嚴重問題:一是風險投資公司沒有較強的行業分布特征,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沒有專注的投資領域,導致投資科技含量低以及投資趨同化問題嚴重;二是追求資本利得而不是財務收益是風險資本區別與一般資本的顯著特點,但是創造風險資本利得機制 (也稱為退出機制)在中國并不存在,整個風險投資機制缺少了一個關鍵環節。由于缺乏這樣必要的市場機制,目前,中國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并沒有遵循真正的風險投資機制,大多數風險投資公司都退變成了一般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要從市場建設著手,培育與發展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市場體系 鑒于1993年到1997年中國大部分省市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及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非規范發展行為,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在中國被徹底清理了,而創業板市場又遲遲沒有啟動,兩個層次市場的欠缺,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資本性融資需求。建立中國二板市場,并不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大量中小企業尤其是非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本補償問題,當前,迫切需要的是積極恢復與有序發展一個各種交易主體廣泛參與、交易品種和數量不斷擴展的場外交易市場,規避高昂交易費用與上市條件對中小企業資本性融資的制約。只要規定在場外交易市場中掛牌的中小企業,一旦其凈資產、稅后利潤、市值或是股價等達到一定條件要求,就可以直接升入主板或是二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就是二板市場的一個預備市場。 當前,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場外交易市場除了繼續保持建立初期對掛牌公司沒有資格限制、財務規范少,交易手續簡便、費用低等特點以外,已經發展成為了一個受到嚴格監管的實時報價服務系統,可以及時披露與傳遞做市商交易信息,并且實現了區域性或是全國性的聯網,完全擺脫了混亂與分散的局面。中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要避免重復以前無序擴張的格局,應該首先著眼于全國性場外市場交易系統的建立。可以嘗試在上海建立中國場外交易市場報價中心,成立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一方面自上而下地引導各省(市)建立與上海報價中心聯網的地方性場外交易市場,另一方面監管做市商的報價信息和交易活動,增強全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組織性與可監管性。依托于場外交易市場功能的不斷拓展,中小企業票據、債券等債務性融資也可以得以持續發展。銀行要實現中小企業票據業務的收益,必須積極拓寬票據轉貼現渠道,在轉貼現中通過批量化和規模化運作尋找最有利成交條件的客戶;中小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同樣也面臨著流動性問題。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內涵著中小企業資本性與債務性融資的雙重需求。 二、債務性融資體系的構建 一個有效的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體系必須能夠同時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而言,能夠在體制與機制上具有處理中小企業“軟信息”(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就是其并不或者是不完全具有財務報表、抵押擔保以及信用記錄等融資債權方需求的“硬信息”,而是現實表現為企業行為、業主品性及與供應商、顧客交易狀況等無法進行數值化準確記錄的“軟信息”)的能力,在防范融資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的高效率;二是對中小企業而言,融資體系必須能夠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弱勢融資地位問題,從根本上緩解即使是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由于“弱勢界定”而無論其支付多高的利率也無法得到貸款的“信貸配給”現象。 (一)在體制與機制上提高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的效率 如果說風險防范是指商業銀行能夠準確識別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中的“軟信息”,那么大銀行憑借信息規模優勢對中小企業非定型信息的全局理解以及對中小企業發展風險的遠期估價,小銀行通過與中小企業近距離不斷交換信息而對重要“軟信息”成份的熟識,都使各自具有不同的風險防范優勢。因此,不能片面地講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的匹配優勢,或是大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防范能力,二者在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體系中具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問題的關鍵在于,中小企業的“軟信息”缺乏可傳導性,或者講是很難在組織鏈條上傳遞,這就要求金融機構自身的決策鏈條必須足夠“短而有效”。在這種意義上講,中小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具有天然的優勢,并且由于沒有上級組織的約束,可以因地制宜地進行融資機制的創新。 對于縣域經濟中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則必須進行組織結構上的根本性變革。一種可以考慮的改革模式是,在缺乏較好經營管理業績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縣域經濟中,對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進行股權改造,成立省級行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并根據具體情況,或是每家國有商業銀行成立一家獨立法人,或是集中于一家或是二家進行合并組建;另一種模式是,在具有較好經營管理業績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縣域經濟中,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與中小金融機構進行人員、機構、資產負債的重組。兩種改革模式都是對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從縣域經濟中簡單性撤離的一種揚棄,更有利于中小企業在縣域經濟中的發展。 大中型城市經濟中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同樣存在著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比較優勢。為了全面掌握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可以允許金融機構作為中小企業的財務代理人;為了促進委托貸款與中小企業投資項目密切“嫁接”,可以允許金融機構與委托人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為了解決金融機構客戶經理的激勵問題,可以允許金融機構對其貸款超額收益進行一定比例的獎勵。機制比產品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而言更為重要。 另一個重要方面,是對中小企業非正式融資需求的滿足。民間借貸借助于非正規性信用資源的利用以及債務責任的落實,滿足了中小企業零售型、人力資源密集型的融資需求,這在銀行體系內很難實現。一方面要不扼殺非正式制度的發展空間,通過利率市場化改革,使資金在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之間合理分布,過度要求資金集聚在銀行體系往往同時也集聚了風險;另一方面可以通過組建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將民間融資市場“退化”為私人投資市場,使民間金融發展剔除“非法集資”因素。 (二)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的弱勢融資地位問題 1.最直接方式是建立一家專門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性銀行 當前,中國金融競爭非常不充分,地方政府的行為又在嚴重影響著中小金融機構的貸款投向與結構,在不能確保中小金融機構具有足夠的與地方政府談判的能力情況下,放開民營或是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限制,市場型的中小金融機構就有可能蛻變成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與其如此,不如自上而下建立一家政策性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以法定的中小企業貸款行為規避地方政府與市場競爭對中小企業貸款行為的扭曲。盡管市場性中小金融機構的建立可以促使優質的中小企業通過擔保、補貼或是付出較高的利率來獲取流動性資金貸款,但是一般中小金融機構很難給予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借助于低于市場利率的政策性金融債券發行,完全可以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的長期性貸款資金。對于市場型的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指標要進一步明確單戶最高貸款額與資本凈值的比率,限制其偏離中小企業的貸款行為。 2.其次是要允許與扶持三類中小企業融資性中介機構的廣泛建立 第一種是町以分擔融資風險的信用擔保類中介機構。一種經常性的錯誤認識是,造成大多數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困難的原因,是由于中小企業不能很好地具備銀行貸款的抵押或是擔保條件。組建以財政出資為主的省、市兩級信用擔保機構,就是希望通過信用擔保的杠桿效用,增加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貸款”與“擔保”在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的防范上并沒有本質性的差別。擔保本身也包含著擔保決策、擔保跟蹤、擔保追償三個風險防范行為,如果疏于對中小企業擔保行為的風險防范,既不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性問題,反倒會增加中小企業與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擔保倍數越大,則風險越高。防范和化解擔保風險,一是要充分調動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雙方的積極性,允許銀行與擔保公司分擔風險的契約安排存在。二是要建立省級與全國性的再擔保機構,通過多層次轉保最大限度地分散風險;三是要建立法律化與制度化的擔保損失財政彌補機制,要將財政彌補款項列入每年的中央與地方預算,并設立由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組成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督委員會,負責對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建議國務院盡快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擔保機構、擔保業務以及擔保行業管理辦法,促進擔保業長期健康發展。 第二種是雖然不分擔融資風險,但是本身具有較高風險評估能力的信用評級類中介機構。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債務性融資風險,銀行信貸與信用擔保必須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征信體系建設密切結合起來,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共享性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系統,為信用評級中介機構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信用評級機構就可以對中小企業及其中小企業各種融資券進行信用評級,銀行與擔保機構也就可以利用評級防止融資風險。在實踐運作中,有的信用評級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機構,在進行投資者(不僅僅是銀行)與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的中介撮合,向雙方收取中介費用而不承擔風險;也有的信用評級機構在對中小企業融資項目進行評級后向“合作”銀行推薦,收取銀行的代理費。 第三種是“遠離”風險型的融資租賃類中介機構。設備租賃融資方式對于中小企業非常有利,因為往往融資租賃機構購買設備可以打折,便于降低中小企業的總體成本。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用租金現金流來償付銀行貸款利息,購買的設備又可以回購或是拍賣,這種資產負債結構致使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具有天然的抗風險能力。此外,中小企業出現風險后租賃設備不用清償負債,融資租賃類中介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與中小企業破產風險有效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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