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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協會,上海律師協會幾點下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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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律師協會幾點下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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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章程

(2002年4月13日, 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3月24日, 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上海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上海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律協或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第三條 上海律協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第四條 上海律協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上海律協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第二章 會員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為上海律協的個人會員。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記設立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事務所為上海律協的團體會員。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三)交納會費;(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五)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七)完成律師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承擔第七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應當辦理年度登記手續。第三章 律師協會職責第十一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九)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十三)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十六)負責對會員登記管理;(十七)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十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六)選舉、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七)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八)審議批準會費收繳方案;(九)審議批準會費預、決算方案;(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十一)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事會提議舉行時;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有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一次。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并行使下列職權:(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四)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五)討論決定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六)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七)聽取律師工作的情況通報;(八)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或代表候選人,決定上海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上海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九)決定律師協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十一)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于重大事項的事宜。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十)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十)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十)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十)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十)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律師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第二十一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換屆,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會長由執業律師擔任,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八條 會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六章 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實施監督;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所履行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相關機構應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通報律師代表團。第三十四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本屆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換屆,新任監事不少于新一屆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執業律師擔任。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第七章 執行機構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第四十條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員;非理事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第四十一條 律師協會根據行業自治管理的需要,設立各專門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維護律師執業權益委員會負責開拓律師業務領域,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二)規劃與規則委員會負責制定律師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和律師執業準則;(三)紀律委員會負責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處理對律師的投訴;(四)業務研究與執業培訓委員會負責指導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律師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五)外事委員會負責開展上海律師的對外交流;(六)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行業內部執業糾紛;(七)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負責對外聯絡和宣傳;(八)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絡代表,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九)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律師協會資產和會費收支;(十)文體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文化體育活動。(十一)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第四十二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第九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第四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物質獎勵:(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組織專門部門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五)違反行業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上海市司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超出行業范圍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罰建議。 對于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于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第四十七條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第四十八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上海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第四十九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第十章 經費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注冊前交納會費。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第五十三條 會費應當用于:(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三)會員獎懲工作;(四)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五)辦事機構的各項支出;(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九)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十一章 其他第五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應當受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其在開展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公認的律師行業執業準則的,律師協會一經發現應當同時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十二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后,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第五十六條 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章程

4,上海市律師事務所 哪家比較靠譜點啊想咨詢點婚姻問題最好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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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律師事務所排名

上海律師事務所排名:第一名: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12.1%)第二名:聯合律師事務所(7.9%)第三名:志君律師事務所(4.5%)第四名:申松律師事務所(4.5%)第五名:海燕律師事務所(3.4%)第六名:錦天城律師事務所(3.2%)第七名:鄭偉本律師事務所(2.8%)第八名:段和段律師事務所(1.9%)第九名:通力律師事務所(1.9%)第十名:同一律師事務所(1.9%)律師事務所介紹:1、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是上海市首家著名國辦改制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于一九七九年恢復建制。后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為首批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曾多次被上海市司法局授予“先進單位”和市級“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2、聯合律師事務所三十七年的積淀,聯合所造就了一大批具有豐富法庭經驗和非訴業務能力的業界知名律師。多名律師入選“上海市領軍人才”、“東方大律師”或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六名律師被為上海市律師協會評定為各類專業律師。3、志君律師事務所志君律師事務所始終秉承律師代際傳承的行業文化,追求家國情懷法治精神。始終以專業務實的執業風格,為政府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外資機構和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6,上海松江律師事務所哪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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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律師協會的機構發展

1956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五四”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成立了上海市律師協會籌備會。“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歷史的原因,上海市律師協會籌備會被撤消了。粉碎“四人幫”后,五屆人大通過的新憲法再次作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重新恢復律師制度勢在必行。1979年4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同意恢復建立上海市律師協會,1980年3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會正式恢復建立,此時全市承辦律師業務的僅43人。重建律師隊伍的工作步履維艱,由于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制約,此后十年間上海市只建起53家律師事務所,2053名執業律師中專職律師僅418人,80%是兼職和特邀律師,律師體制亟待改革。1988年6個律師事務所率先進行合作制試點,律師辭去公職,與國家編制完全脫鉤,引入競爭機制,優勝劣汰。與此同時,律協還采取其他措施發展專職律師:從歷次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及格人員中公開招聘;吸收部分優秀兼職律師轉為專職律師;從鄉鎮法律服務所中吸收符合條件者充任專職律師;對符合條件的歸國留學生實行優惠政策,發展為專職律師。到1995年,專職律師就達到2027人。2004年底,全市律師事務所已發展到600多家,有執業律師6000多人。上海市律師協會始終把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與業務素質作為發展律師事業的

8,上海市有哪些律師事務所

很多,你可以去東方律師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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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 惠南鎮城基路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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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律師工作的管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律師和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律師管理機構第三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市律師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律師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授予或者取消律師資格,頒發或者收回《律師工作執照》;  (四)決定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撤銷;  (五)指導、監督上海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律師資格人員的審核、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的審核、違反本辦法有關活動的查處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律師管理工作。第四條 (律師協會)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師協會)依法由本市律師組成,受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其職責是:  (一)負責律師的執業登記、注冊和律師事務所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驗,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年度檢驗情況;  (三)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四)指導律師業務活動;  (五)負責律師業務培訓;  (六)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和監督檢查;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與境外民間律師團體的交流活動;  (八)負責市司法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律師管理工作。第三章 律師資格第五條 (資格的授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必要的考試或者考核。  申請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對考試合格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試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資格的決定。決定授予律師資格的,發給律師資格證書;決定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應當書面通知參加考試的人員。  申請律師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接受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的考核。對申請律師資格考核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決定。決定授予律師資格的,發給律師資格證書;決定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應當書面通知接受考核的人員。第六條 (不授予資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律師資格:  (一)故意犯罪,曾被判處刑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依法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情形。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第七條 (性質)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律師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律師事務所的形式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立。第八條 (設立條件)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人員;  (五)有必要的開業經費。第九條 (申請與審批)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設立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未經批準,不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開業。第十條 (開業登記)  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到《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之日起的十日內,到市律師協會辦理開業登記手續,并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未辦理開業登記手續的,不得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業。

10,上海的律師行業怎么樣

如果你沒有在律師行業的朋友或同學在你剛起步的時候幫你的話!如果你想在上海發展很困難!那到不是簡單的說人際關系網。畢竟內蒙的法律環境等等情況有很多不同你剛到上海發展肯定有很多不適應!所以如果你真的有意到上海發展你應該把這些情況考慮清楚!要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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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上海律師協會網站上去看看,www.lawyers.org.cn
如果你沒有很強的關系網的話,沒什么意思,工資也不高
很難,沒有人際關系網。
律師屬于專業很強的行業,需要有豐富的知識、有司法考試通過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這個行業也是靠人際關系的,需要有社交優勢。有名的律師收入頗豐,可以躋身于上流社會,普通的律師只能靠辛苦養家糊口。總的來說這個行業還是可以的。

11,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章程

(2002年4月13日, 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3月24日, 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七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上海市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上海市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上海律協或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治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第三條 上海律協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于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第四條 上海律協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上海律協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第二章 會員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為上海律協的個人會員。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記設立并經上海律協年度登記的律師事務所為上海律協的團體會員。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向律師協會提出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的要求;(三)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五)享受律師協會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七)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三)交納會費;(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職業培訓;(五)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七)完成律師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八)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承擔第七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應當辦理年度登記手續。第三章 律師協會職責第十一條 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制定并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五)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六)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執業水準;(七)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九)制定并實施對會員的獎懲辦法;(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十一)調解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十三)為會員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四)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系;(十六)負責對會員登記管理;(十七)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十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十九)上海市司法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并監督其實施;(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選舉、罷免理事、監事;(六)選舉、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七)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八)審議批準會費收繳方案;(九)審議批準會費預、決算方案;(十)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十一)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并應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監事會提議舉行時;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有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第十四條律師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律師協會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一次。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并行使下列職權:(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團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出席律師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是各選區律師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參與律師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形式。律師代表團根據律師協會有關工作規則開展活動。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二)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三)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四)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五)討論決定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六)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七)聽取律師工作的情況通報;(八)選舉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推舉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或代表候選人,決定上海律師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選辦法,確定參加上海律師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的資格、推選辦法、權利和義務;(九)決定律師協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十一)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于重大事項的事宜。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十)聘任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通過副秘書長人選;(十)決定設置律師協會專門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十)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十)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十)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十)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十)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 會長為律師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律師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第二十一條 律師協會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換屆,新任理事不少于新一屆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罷免。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會長由執業律師擔任,任期為一屆,不連選連任。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第二十八條 會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部署的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六章 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律師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實施監督;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所履行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監督工作包括實體監督和程序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及秘書處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序明顯不當或可能損害律師利益的,監事會應向有關機構發出監督意見書。相關機構應在收悉監督意見后10日內書面答復監事會,告知處理意見。如監事會就同一事項兩次發出監督意見后10日內未收到相關機構的處理意見或監事會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監事會應對該事項做出監事會決議,并報告律師代表大會。律師代表大會休會期間,通報律師代表團。第三十四條 律師協會監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本屆代表中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換屆,新任監事不少于新一屆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執業律師擔任。監事長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由監事會全體成員以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應根據章程規定和監事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第七章 執行機構第三十九條 律師協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第四十條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擬訂執行機構部門設置方案;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員;非理事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秘書長名單應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第四十一條 律師協會根據行業自治管理的需要,設立各專門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維護律師執業權益委員會負責開拓律師業務領域,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二)規劃與規則委員會負責制定律師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律師行業管理規范和律師執業準則;(三)紀律委員會負責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處理對律師的投訴;(四)業務研究與執業培訓委員會負責指導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律師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五)外事委員會負責開展上海律師的對外交流;(六)執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行業內部執業糾紛;(七)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負責對外聯絡和宣傳;(八)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聯絡代表,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九)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負責管理律師協會資產和會費收支;(十)文體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文化體育活動。(十一)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第四十二條 律師協會設立若干業務研究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的業務規范和標準。各業務研究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業務研究委員會的顧問。第九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第四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物質獎勵:(一)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二)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三)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四)積極開拓律師業務領域,成績顯著的;(五)被黨委、政府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六)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第四十五條 律師協會組織專門部門受理對會員在執業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違規事項的投訴、舉報,負責調查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一)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管理規章規定的;(二)不履行會員義務,違反本章程規定的;(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五)違反行業規范,需要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律師協會作出上述處分的,可同時建議上海市司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對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超出行業范圍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罰建議。 對于會員具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或者在執業過程中有明顯低于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的行為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或認可的學習,會員拒不接受的,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處分,或者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第四十七條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第四十八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上海市司法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第四十九條 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其當事人間的糾紛。第十章 經費第五十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于每年注冊前交納會費。律師協會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二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就會費收支情況發布公告,接受會員監督。第五十三條 會費應當用于:(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以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三)會員獎懲工作;(四)專門委員會、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五)辦事機構的各項支出;(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七)提供會員福利及其他保障;(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繳納會費;(九)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十一章 其他第五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滬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應當受上海市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其在開展業務中違反法律、法規、公認的律師行業執業準則的,律師協會一經發現應當同時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第十二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修改后,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的;律師協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規定的事項不一致時;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第五十六條 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上海市司法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12,上海律師收費標準

具體不清楚可QQ聯系:372702297 或給我留言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研究,本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如下: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1500-10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3、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反訴案件, 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上海地區律師最低收費3000元,根據不同案件,收費是不同的,具體上海律師收費指導標準如下: 關于發布《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滬價費(2009)004號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局,各律師事務所: 現將《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研究,本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如下: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1500-10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3、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反訴案件,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13,上海律師咨詢收費標準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2009年7月1日實施)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研究,本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如下:一、計件收費(一)代理刑事案件1、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1500-10000元/件;2、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3、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二)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3000-12000元/件。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7%;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三、計時收費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四、收費說明(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反訴案件,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上海律師收費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在指導價標準的基礎上調整收費。在指導價標準的基礎上,律師經常會根據以下幾種情況調整收費。1、案件可能所需要耗費的工作時間2、案件是簡單還是困難3、案件所需要參與的律師人數與律師的個人能力高低4、律師因為該案件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6、辦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輸出客戶還可以可根據自身經濟水平和案件難度與律師協商收費金額。如實在有問題又符合法律援助的標準,客戶可向相關部門尋求免費的法律援助。
律師咨詢一般為100元左右。辦理本標準第一至五項所列法律服務事項,可以適用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100~2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辦理法律服務事項時花費在旅途上的時間,折半計算。 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司法廳(2014)84號文,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民事訴訟: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律師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 爭議標的額 計費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案件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律師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律師代理國家賠償案件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國家賠償: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收費,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律師辦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一)偵查階段擔任辯護人的收費標準: 1、提供法律咨詢幫助:300~500元/次; 2、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變更強制措施的:500~3000元/件; 3、代理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訴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律師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的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律師擔任審判階段辯護人的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500元~20000元/件; (2)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刑事訴訟: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但最低不能低于第1項。 五、律師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收費標準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六、計時收費 辦理本標準第一至五項所列法律服務事項,可以適用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100~20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辦理法律服務事項時花費在旅途上的時間,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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