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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私有住房管理條例,上海房屋管理條例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5-31 10:40:43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1,上海房屋管理條例

這是沒有道理的,只要物業管理同意就可以拉,不過你要把防水做好了,否則樓下就會遭殃了,你要好好跟樓下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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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租賃合同辦理需要多久

租賃房屋還是什么別的,房的如下 按照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除應提交已簽訂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下列證件: 1、出租人應提交的證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 委托代理出租時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2、承租人需提交的證件 境內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境內單位(包括“三資”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證明; 境外人士的護照或回鄉證明; 境外單位的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后15天內,按下列規定持租賃合同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1、除浦東新區外、凡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房屋租賃(以下稱涉外房屋租賃),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2、除涉外房屋租賃外的其他房屋租賃,由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3、浦東新區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包括涉外房屋租賃,由浦東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房地產管理部門經審核同意租賃的,應在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的5天內核發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賃證》(以下簡稱《房屋租賃證》),并通知稅務機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則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將租賃合同和有關證件退還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上海市實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

上海市租賃合同辦理需要多久

3,違反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該怎么處理

情節嚴重,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管理辦法 (1988年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本市城鎮私有房屋,加強對私有房屋查險督修,防止塌屋傷人,保障私房住戶居住安全,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屬鎮以及非縣屬鎮的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是城鎮私有房屋查險督修(以下簡稱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和下屬房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私房查險督修工作的領導,并做好組織協調和檢查落實工作。房屋所有人所在工作單位應配合協助做好私房查險督修工作。 第四條 危險房屋分為整幢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頂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屬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屋頂倒塌,或整個屋頂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間樓面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的。 (三)有危險點的房屋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的房屋。 危險房屋的具體標準,詳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批準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 第五條 私有危房的修繕,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所的督修要求,履行修繕責任,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撓。 房管所有人因不及時修繕危房而發生房屋倒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應愛護房屋,經常注意檢查房屋,每年臺風汛期之前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對自住或租賃的房屋的屋架、桁條、柱、梁、墻、混凝土板、框架及其附屬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有困難或難以確定房屋危險程度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請,委托房管所代為檢查。 房屋所有人應按房管部門下發的檢查表要求,將房屋自查情況填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房管所匯總后應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備案。 對房屋所有人不按時檢查房屋或未按房管所的規定報送房屋自查情況表的,房屋所在地房管所可視作委托代為檢查處理。 第七條 房管所可向委托代為檢查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收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零點二元的檢查鑒定費。檢查鑒定費的使用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管所應督促房屋所有人檢查房屋,做好危房的鑒定工作,建立危房幢卡和督修制度,代辦私房修繕業務,在強臺風期間對危急私房進行必要的支撐加固。對于危險房屋,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應及時提出督修方案,向房屋所有人發出危房督修通知單,并抄送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房屋所有人工作單位。 第九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在修繕或經批準翻建時所需的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繕或翻建自有自住危房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房屋所有人經濟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酌情補助和借款,但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修建費用的三分之一。補助資金應從本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或擠占行政、事業費。 (二)無職業的孤老救濟戶,可向民政部門申請,由民政部門作為社會救濟給予補助。 (三)房屋所有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協商合修,承租人墊付的修繕費用可折抵租金或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房屋所有人拒修房屋,承租人可按房管所督修意見先行維修,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有關修繕費用可在房租中扣除,房屋翻修后的租金,可根據《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關于新建立租賃關系的規定,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四)修繕或翻建公私同幢或兩個以上(含兩個)私房戶同幢的房屋,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申請翻建危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須憑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領得建筑許可證后,方可施工。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在接到房屋所有人翻建危房申請書后,應向房管所征詢房屋產權有無糾紛,并應在十五日內予以審批。 第十一條 與修建私房結構相連而不需修建的一方,要團結互助,支持相連一方修建房屋,不得借故阻撓。修建的一方,對不需修建一方的相連房屋,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因修建房屋而拆損部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屬于共同使用的山墻等部位的修建,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調解。 第十二條 凡經房管所督修的危房,房屋所有人在臺風汛期仍不修繕解危的,應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牽頭,聯系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工作單位,根據解危不解困的原則,共同研究解危方案;或由房管所或其他單位代辦修繕,必要時可由房管所先行支撐加固或采取應急性措施。所需有關費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凡經批準拆遷、戶口已凍結地區私房住戶,拆遷單位對危險房屋內的住戶應設法提前安置或臨時過渡;在臺風汛期,對嚴重危險房屋要予以支撐加固,確保被拆遷戶的居住安全;拆遷單位如有困難,可委托房管所辦理,有關費用由拆遷單位負責。支撐加固的材料屬拆遷單位所有,其他人不得拆除或挪用。 第十四條 本市建材供應部門,對修建私有危房所需的木材、水泥、鋼材、磚瓦等主要建筑材料,應予以優先供應。有條件的單位也應在材料、運輸等方面給修建私有危房的職工予以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凡因條件限制,一時難以修繕或翻建的危房,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和房管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區、縣城建辦公室批準后,對危房內的住戶可作危房動遷處理,所需房源由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墊借;住戶所在工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確有困難的,可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墊借。墊借的房源由今后拆除該處房屋的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歸還。 第十六條 對私有危房集中的地區、區、縣住宅建設辦公室應將其列入城市改造或危房改建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進行改造。市、區、縣規劃建筑管理部門應配合進行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應持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規)

違反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該怎么處理

4,朋友說借我家戶口用來拆遷補償費對我家有什么影響

一是按人口補償時,用了你的戶口辦了,你再不能辦;二是他人用你家名義辦理,最后應當補償給申請的戶口持有人,由你家領取,他人領取是不合法的。
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處理。給房子還是給錢你家自己選。能拿多少錢你參考《細則》上的規定算,實際上拆遷公司一般還會多給點。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 陳維律師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855號世界廣場13a郵編:200120電話:021-5887 9631lawyeraw@sina.com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適用范圍)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下列用語在本細則中的含義:(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基本原則)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第五條(拆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拆遷管理部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對本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房地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房地資源局的領導。第七條(協同實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章拆遷管理第八條(拆遷范圍內不得進行的活動)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四)分列房屋租賃戶名。第九條(停止建設的通知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申請和公告)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單位可以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暫停辦理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區、縣房地局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應當在拆遷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和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第十條(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申請)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憑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者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的批準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通知手續,并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暫停辦理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第十一條(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順延、解除和延期)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內,建設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日;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屆滿時,建設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建設單位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日的30日前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由區、縣房地局在期限屆滿日的10日前予以公告。延長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由區、縣房地局審批;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由區、縣房地局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后批準。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本市銀行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存款證明;(六)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本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存款金額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30%。該存款金額與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足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資金分期到位的時間。本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安置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第十三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審核和頒發)市房地資源局和區、縣房地局應當自收到拆遷房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縣房地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房地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一)被拆除房屋建筑類型為新式里弄、成套獨用新工房、花園住宅、公寓的;(二)拆遷期限超過一年的;(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由市房地資源局審核的其他情形。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等事項。第十四條(拆遷公告)區、縣房地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區、縣房地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拆遷政策、拆遷方案的宣傳解釋工作。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的變更)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批準手續,并向頒發原拆遷許可證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變更拆遷范圍。拆遷范圍經批準變更的,區、縣房地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第十六條(拆遷期限的延長)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確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日的15日前,向區、縣房地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區、縣房地局應當在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累計超過一年的,延期拆遷申請由區、縣房地局報經市房地資源局審核后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準延長的,區、縣房地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第十七條(自行拆遷和委托實施拆遷)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資源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區、縣房地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實施拆遷。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區、縣房地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出示委托書。被委托的拆遷單位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拆遷服務費,拆遷服務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第十八條(拆遷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核,取得市房地資源局頒發的上海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方可從事拆遷工作。第十九條(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四)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第二十條(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確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內容)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二)貨幣補償金額;(三)補償安置方式;(四)搬遷期限;(五)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事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資源局制訂,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拆遷期限屆滿后的30日內,拆遷人應當將其訂立的所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報區、縣房地局備案。第二十二條(居住在拆遷范圍外的私房所有人的通知)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負責通知該私房所有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屬于空關房屋的,由拆遷人負責通知。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一次經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仍無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遷人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并提出對房屋使用人的臨時安置方案,經區、縣房地局核準后,可先行拆遷騰地。第二十三條(仲裁、訴訟和先予執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提供相應安置房屋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二十四條(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爭議,應當裁決以房屋調換。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爭議,可以裁決以房屋調換,也可以裁決以貨幣補償。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細則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房屋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的,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第二十五條(裁決后的強制執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者由區、縣房地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的,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實施強制執行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第二十六條(市政建設項目的拆遷糾紛處理)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必須服從建設需要,按工程建設要求,保證按期搬遷。第二十七條(遷出房屋使用人的義務)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負責將房屋使用人遷出。房屋使用人未遷出的,視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第二十八條(特別規定的執行)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轉讓的處理)建設項目在拆遷期限內發生轉讓,應當經區、縣房地局同意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區、縣房地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建設項目轉讓人尚未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履行完畢的,由受讓人繼續履行;項目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因其他情形引起建設單位在拆遷期限內發生變更的,均按本條規定處理。第三十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地資源局和區、縣房地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銀行應當協助監督。第三十一條(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和檔案管理)市房地資源局和區、縣房地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檢查。拆遷人、拆遷單位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市房地資源局和區、縣房地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三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以下稱價值標準房屋調換);拆遷居住房屋,還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以下稱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拆遷用于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房屋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規定進行選擇。實行房屋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兩處以上經區、縣房地局審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選擇。第三十三條(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拆遷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執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規定時,適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和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按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為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由各區、縣政府按其劃定的區域范圍定期公布。價格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委、市房地資源局制定。第三十四條(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差價結算)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結算差價。第三十五條(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第三十六條(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七條(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20%。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一)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二)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房屋承租人還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第三十八條(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100%。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面積標準房屋調換)被拆除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符合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下列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遷人選擇房屋調換的除外;(三)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房屋、由房管部門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的應安置面積,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地段安置房屋地段四五六一、二、三30%60% 100%四--40%70%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資源局劃定。每戶被拆遷居民應安置面積的最低標準和位于五、六類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積的標準,由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支付房價款。安置房屋在一、二、三類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類地段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四十條(低收入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拆遷廉租住房,拆遷人應當優先給予面積標準房屋調換,并可適當減免超過應安置面積部分的房價款。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屬于孤老、孤殘、孤幼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面積標準房屋調換。第四十一條(拆遷居住房屋的過渡期)拆遷居住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根據建設情況約定過渡期,并遵守過渡期的約定。過渡期內,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第四十二條(拆遷居住房屋的搬家補助費等有關費用)拆遷人應當向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第四十三條(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房屋調換的差價結算)拆遷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應當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結算差價。第四十四條(非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拆遷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20%補償給被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8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第四十五條(拆遷非居住房屋的有關費用補償)拆遷非居住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第四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房屋)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原性質和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房地產市場價補償。第四十七條(拆遷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拆遷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拆遷人應當事先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與宗教團體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的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與標準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其中,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100%,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的80%。第四十八條(拆遷依法代管的房屋)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拆遷房屋有關資料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安置方式與標準,按照本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九條(拆遷有關公共設施)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交通崗亭、交通標志、交通護欄、郵筒、廢物箱、車輛站點、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設施以及樹木綠地的,拆遷人應當重建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擴建按規劃需要就位或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第五十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并報區、縣房地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第五十一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的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有關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款或者安置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第五十二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被拆遷人接到停止建設通知后,繼續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第五十三條(估價機構和評估時點)本細則中涉及的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和非居住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由拆遷人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估價機構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準。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拆遷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的15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果作為裁決依據。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地資源局制訂。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局制定。第五十四條(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的歸屬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拆遷人給予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第五十五條(特種存款單)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以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名義存入本市銀行,由銀行開具特種存款單。特種存款單可以用于支付購房款,也可以兌取現金。第五十六條(貨幣補償款、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支付)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和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搬離原址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拆遷人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調換差價款,可以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經拆遷裁決的,支付貨幣補償款或者房屋調換差價款的時間,參照上述規定確定。第五十七條(房地產權證的注銷)拆遷人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后,被拆遷人應當將房地產權證交拆遷人保管,由拆遷人移送房地產登記機構予以注銷。第五十八條(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提存)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裁決后,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拒絕受領補償款的,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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