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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相關配套文件,上海市委關于進一步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和6個配套文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6-05 16:59:49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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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委關于進一步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和6個配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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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關于進一步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和6個配套文

2,上海16文件什么時候發(fā)布

2015年1月5日。《上海市委關于進一步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和6個配套文件,簡稱“1+6。根據查詢官方發(fā)布的有關通知可知,上海1+6文件于2015年1月5日發(fā)布。上海,簡稱“滬”,別稱“申”,是中國最大的經濟中心和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城市,是首批沿海開放城市。

上海16文件什么時候發(fā)布

3,實施 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若

《實施 《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文件號: 滬府[2006]89號

實施 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062020年若

4,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暫行意見全文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作用和制訂過程  (一)《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意義和作用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質量的改善。上海建立健全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關于進一步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社會穩(wěn)定決策作出的一項重要決定,對于完善本市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tǒng)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包含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諸多環(huán)節(jié),為了使實踐操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在借鑒外省市經驗和結合本市實際的基礎上,根據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起草制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為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試行辦法》的制訂過程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房管局于2007年10月啟動《試行辦法》制訂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政策,《試行辦法》從起草到出臺,歷經二十個月,先后修改八十多稿。制訂過程中,市房管局借鑒了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住房保障的工作模式、外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立法和實踐管理的經驗,邀請房地產、經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共同研究政策設計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建設部和各地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多次征詢了市人大和市政協(xié)、各區(qū)(縣)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作專題匯報。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征求意見稿于去年12月30日至今年1月8日向社會公示。《試行辦法》公示后,受到廣大市民熱烈關注,經統(tǒng)計,中國上海門戶網站、東方網和市房管局網站的頁面點擊總數達1800多萬人次;市房管局收到市民意見和建議3400多件,絕大多數市民對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態(tài)度。2月28日,市房管局通過主要媒體和網站向社會公布了公示統(tǒng)計結果。公示活動結束后,市房管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對市民意見進行歸納分析和消化吸收,并再次書面征詢各個區(qū)(縣)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上報市政府的《試行辦法》送審稿。近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試行辦法》。  二、《試行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試行辦法》以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市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fā)[2007]45號)為制訂依據。在內容上,對《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有規(guī)定的,不作重復,重點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事項,對程序性和具體操作問題留由配套文件予以進一步明確。《試行辦法》共分七章、計四十九條,現將《試行辦法》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機構  根據“市區(qū)聯(lián)手、以區(qū)為主”和“管辦分離”的分工原則,《試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市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規(guī)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xié)調;區(qū)(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qū)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是市和區(qū)(縣)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市、區(qū)(縣)的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相關工作。市房管局、區(qū)(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二)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  結合上海實際,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試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方式為主,即在行政劃撥的建設用地上單獨選址,集中建設,主要由區(qū)(縣)政府通過住房保障機構采取項目法人招投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大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開發(fā)建設。同時也采取配建的方式,即在商品住宅建設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各區(qū)(縣)每年度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原則上不低于該行政區(qū)域內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開發(fā)建設住宅總面積的5%;各區(qū)(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條件和需要,按年度實施計劃中的配建總量,選擇配建項目和調節(jié)配建比例,統(tǒng)籌平衡設定。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責任主體為各區(qū)(縣)政府,為了有效落實區(qū)(縣)的責任,《試行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對建設用地緊缺的中心城區(qū),在挖掘潛力落實自籌自建住房的基礎上,可以向市政府申請統(tǒng)籌安排、跨區(qū)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成后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申請區(qū)組織實施供應。  (三)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選址和建設要求  去年底的公示活動中,市民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和配套條件提出了不少意見建議,希望經濟適用住房建在交通方便、配套條件較好的區(qū)域。市房管局采納了市民的意見,《試行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zhèn)規(guī)劃,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第九條規(guī)定,單獨選址、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設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公建配套設施應當與經濟適用住房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建設要求,《試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筑設計必須符合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的要求,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要素,在較小的套型內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本市正在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建設部的要求和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暫行規(guī)定,房型主要為一室戶和兩室戶,少量為三室戶,建筑面積在40到70平方米左右,高層建筑可適當放寬一定面積。此外,雖然是“經濟”、“適用”的住房,但在工程建造方面,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工程質量,完善配套建設。  (四)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  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fā),并汲取了公示活動中市民提出的意見建議,《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建設項目結算價格,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項目投標的重要內容,政府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訂合理的建設項目招投標價格評定標準,由住房保障機構通過招投標合同和建設項目協(xié)議書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約定建設項目結算價格。(2)銷售基準價格,是確定每套住房具體價格的依據。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指導價管理,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以建設項目結算價格為基礎,兼顧相鄰區(qū)域、地段內多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之間的價格平衡,還應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由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擬訂,經區(qū)(縣)有關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區(qū)(縣)政府批準,同時,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還要根據全市面上的情況,做好價格協(xié)調平衡工作。(3)銷售價格,即每套住房的具體價格,由住房保障機構明碼標價,并向社會公布,購房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銷售為主,今后將逐步提供可租賃的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對經濟適用住房租金也實行指導價管理。住房基準租金和浮動幅度,按照住房結算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的報批程序,由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參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一定比例擬訂,經過政府審核批準后實施。住房的實際租金,不得高于基準租金及上浮幅度。  (五)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準入條件  為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機銜接,同時著力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試行辦法》將供應對象界定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規(guī)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租售并舉”。《試行辦法》第十四條原則規(guī)定了購房準入條件,包括家庭成員關系、戶籍年限、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和財產、申請前住房轉讓限制等;家庭收入和財產低于規(guī)定限額,同時符合前述其他準入條件的,可以申請租房。這個準入條件,不是從市民的榮譽地位、職業(yè)職務身份等特殊適用性來設定取向,而是從全體市民的普遍適用性出發(fā),將特殊性結合到普遍性之中來設定取向,目的是保證社會資源公平合理地分配。因此,具體的準入標準,也必須按照這個取向來細化設置,不能根據某些群體的特殊要求而隨意開口子。在去年底《試行辦法》的公示活動中,市房管局以政策問答形式公布了初步擬訂的準入條件具體標準:(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zhèn)戶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請區(qū)(縣)5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fā)生過交易住房行為。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在即將開展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我們將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結合房源供應情況,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按照“先緊后松”原則,制訂具體的準入標準。  (六)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的基本程序  為明確如何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手續(xù),《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代表和單身申請人(以下合稱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如實填報申請文書,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為保障經濟適用住房真正解決符合條件對象的住房困難,必須實行嚴格的準入審核制度。《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實行“兩級審核、兩次公示”。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初審,其中,申請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由市民政局下屬的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核查,住房狀況由房屋管理部門指定的專門機構核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報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經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復審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的,應當以申請戶為單位予以登記,出具登記證明,并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接受監(jiān)督抽查。  申請人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應誠實守信,《試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財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當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lián)合征信系統(tǒng),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當事人已取得的申請資格應當取消,并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當事人已騙取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選房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兩次搖號”方式。《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結合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情況,采用公開搖號方式對在規(guī)定時限內登記的申請戶進行排序,并建立輪候名冊;《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類型和輪候次序,分期分批通過搖號等方式組織申請戶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為維護輪候選房的秩序,《試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按照不同的原因,作出了調整輪候序號乃至中止選房權利的規(guī)定:申請戶因當期供應房源的套數或者房型等有限而未能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輪候序號排列在下期房源供應的輪候序號之前。申請戶在當期房源供應的規(guī)定期限內不簽訂選房確認書,或者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選房權利,其輪候序號排列在屆時已登記的申請戶之后;兩次放棄選房權利的,5年內不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八)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轉化  目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以售為主,今后還將實行“租售并舉”,主要考慮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消費能力較弱,但也有購房需求,為此,《試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實行租售轉化的政策:經批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戶,可以在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租賃合同》時,向區(qū)(縣)住房保障機構申請采取租售轉化方式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的,承租人在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購房款后,可以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在規(guī)定年限內分期購買。購房款付清前,承租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租金。  (九)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  《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房地產權利人。經協(xié)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應當形成書面同意的文件,并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單身人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權利人和同住人均享有居住、使用的同等權利,但也受到同等的權利限制:《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十)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后管理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供應對象的實際居住困難,而不是鼓勵進行房產投資,因此,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售后管理實行“半封閉”模式,即取得房地產權證后,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通過補繳費用的方式取得完全產權,從而隨意處置房產;考慮到申請家庭購房后,由于各種合理的原因需要處置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如發(fā)生跨區(qū)域工作要改變居所;家庭收入提高要改善住房等),《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后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之間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并征詢住房保障機構的意見。住房保障機構可以行使回購權,回購價格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確定;住房保障機構決定不予回購的,房地產權利人方可向他人轉讓。  (十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政府投入社會公共資源,以優(yōu)惠的價格出售給申請家庭。申請家庭購房滿5年后可以申請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是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不能將同時轉讓的社會公共資源全都歸屬于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這樣做的話,對其他市民群眾是不公平的,因此,政府應當從轉讓收益中征收相應的費用,用于履行后續(xù)的住房保障責任。《試行辦法》采取政府事先告知并通過合同約定方式,解決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收益的收取問題。《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擁有有限產權,其產權份額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購房價格占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一定比例,這個比例,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予以明示,在《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房地產登記信息中予以載明。《試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機構回購或者向他人轉讓的,房地產權利人按照其擁有的有限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其余部分上繳政府財政部門。  三、《試行辦法》的實施安排  (一)抓緊制訂配套文件  《試行辦法》重點規(guī)定了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制度和重要事項,具有原則性和概括性。為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順利開展,還需要制訂各種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經綜合分析,有關操作實施的配套文件約有18項內容,涉及20多個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已召開專題會議,對配套文件的制訂工作作出安排,確定了各項配套文件制訂工作的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時間節(jié)點,要求各部門分工協(xié)作,抓緊落實。目前,各有關部門已經展開調研活動,著手文件擬訂工作。特別是一批在今年下半年將要實施的配套文件,已經形成了草案。  (二)啟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  考慮到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目前正在建設,到可以供應尚需一定的時間,供應過程涉及申請、住房和收入審核、公示、搖號選房等程序,比較復雜。因此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試行辦法》頒布后,今年下半年擬初步選擇具備房源供應等條件的閔行、徐匯兩區(qū)展開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在全市推開;另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從建設到可以供應,也需要一定的過程。因此,從辦法出臺到各區(qū)縣全面實施,還需要一定的時間,請廣大市民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和幫助,試點區(qū)將著手開展供應對象摸底調查、籌建工作機構、培訓工作人員和制訂工作方案等前期準備工作。從實際條件出發(fā),試點區(qū)的住房供應將先試行銷售供應的方式,租賃供應的方式留待下階段試行。初步安排,徐匯區(qū)的供應房源,將從市統(tǒng)籌建設的松江泗涇基地(地鐵9號線站點附近)中調撥,閔行區(qū)的供應房源,將在本區(qū)籌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安排。這些供應房源,也要完善后續(xù)配套工作。各方面準備工作完成后,立即正式開展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屆時,具體的準入標準、申請審核程序、輪候供房方法等實施操作規(guī)定,將在試點區(qū)頒布施行。  (三)努力推進房源建設  去年以來,市政府積極部署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目前除有條件的區(qū)(縣)在本區(qū)域內建有經濟適用住房外,考慮到部分中心城區(qū)土地資源有限,市政府還在外環(huán)線周邊,位于軌道交通沿線處統(tǒng)籌建設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主要分布在浦東三林、寶山顧村、南匯航頭、閔行浦江、松江泗涇等大基地。2008年確定的這些項目,除一部分啟動早、配套條件好的項目,在今年下半年可供應使用,大部分項目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原因,估計要明年才能陸續(xù)供應。目前,我們正在積極推動各個項目全面建設,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基礎上,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2009年本市將進一步梳理各類住宅建設用地,再確立一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規(guī)劃選址。同時,積極推動各區(qū)(縣)落實自籌自建項目,并且抓緊各類項目的建設立項手續(xù)審批,及早進入前期開發(fā),力爭在后年能陸續(xù)供應今年開工建設的住房。  在抓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建設的同時,為解決入住居民“衣食住行”問題,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有關部門正在啟動引入優(yōu)質資源向大型居住基地集聚的工程。市建交委會同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擬訂了名校、名醫(yī)院“落戶”大基地的計劃,并采取市、區(qū)聯(lián)手方式,將大型商場、品牌商店引入大基地,將進一步調整優(yōu)化公共交通系統(tǒng),加強地面公交與軌道交通的有機聯(lián)通,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提升大型居住基地的生活配套、服務的水平,滿足入住居民的生活需要。

5,上海房產限購令細則

最新報道上海房產限購令細則 上海發(fā)布時間:10月7日 相關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房產限購令細則:在一定時期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 嚴格執(zhí)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各商業(yè)銀行對居民家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認真執(zhí)行央行、銀監(jiān)會的最新規(guī)定;對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fā)放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非本市居民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前兩年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證明;不能提供的;商業(yè)銀行暫停發(fā)放住房貸款。 提高商品住房預售門檻。對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要求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方可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此房產限購令細則僅供大家參考。

6,上海關于房屋買賣的剛出來的一個政策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qū)縣政府、各部門要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政策,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二、各商業(yè)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fā)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zhèn)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yè)銀行暫停發(fā)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yè)銀行要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并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于購買住房。 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guī)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 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自本意見發(fā)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住房開發(fā)項目銷售均價低于項目所在區(qū)域(區(qū)域按外環(huán)內、外環(huán)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于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準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要做到“應保盡保”,并努力提高實物配租比例。年內在中心城區(qū)和有條件的郊區(qū)全面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積極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制訂相關配套措施,抓緊建設和籌措一批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進中心城區(qū)二級舊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計劃地開展郊區(qū)城鎮(zhèn)危棚簡屋改造。全力推進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qū)建設,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萬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確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頃的計劃目標。積極開展大型居住社區(qū)土地儲備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完善土地供應制度,對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應明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內容。其中,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土地出讓合同中還應明確套型面積。 十一、規(guī)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規(guī)劃、建設、預售許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領項目工程規(guī)劃、建設、預售許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規(guī)模和商品住房的預售規(guī)模不得低于3萬平方米。項目規(guī)模小于3萬平方米的,應一次性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企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關于商品房銷售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對外銷售。銷售價格超出申報價格的,應再次報房管部門備案。 十二、充分發(fā)揮上海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強房地產交易秩序監(jiān)管,對房地產企業(yè)虛擬交易、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采取暫停網上銷售,記入信用檔案,降低直至取消資質,暫停其發(fā)行股票、公司債券和新購置土地等措施。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聯(lián)手炒作、哄抬房價,從事國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產轉讓業(yè)務,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根據國家七部委下達的《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廣東依據本省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將從6月1日開始實施一系列新的房產政策。其中關系到千家萬戶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標準已確定。  廣東省建設廳近日正式對外公布普通住宅標準,以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米為界,各地級市可以在這一標準上適當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記者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的標準正向省政府報批,不日就將公布。  1、廣東普通房標準  套內120平方米以下可上浮10%  廣東省建設廳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正式對外公布廣東省普通住房標準。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確定廣東省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  不過這個標準并不是一刀切的標準,考慮到各地經濟情況與樓市情況不一樣,廣東將允許各地級以上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對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標準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并必須報經省政府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他強調,各市套內建筑面積的浮動幅度未經省政府批準的,一律按照套內面積120?評的標準執(zhí)行。各地級以上市所轄區(qū)、縣應執(zhí)行統(tǒng)一標準。  該標準將于6月1日起實施。  2、換算成建筑面積  155平方米大房仍屬普通住宅  這一標準的出臺將意味著,如果用足政策上浮10%的話,廣東境內套內面積在132?評以下的房子在買賣時還是可以按普通住宅標準征收1.5%的契稅,132?評以上的住宅才會契稅翻倍。  由于市民一般看到的樓盤銷售面積是指建筑面積,也就是包括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的總數值,如果按照一般套內面積占建筑面積的85%來算的話,市面上銷售的面積在155?評以內的房子仍是屬于普通住宅范疇內的,其在交易時仍可享受1.5%的契稅標準。  而即使各地級市不對該標準實施上浮,維持套內面積120?評這個標準的話,那么按一般套內面積占建筑面積的85%來算,市面上面積在141?評以上的住宅才會享受豪宅待遇,交易契稅翻倍。  3、營業(yè)稅今起調整  未滿2年賣房征稅5.5%  此外,樓市還將從今日起開始實施不少新政策。如樓花轉讓將禁止,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也會有所調整。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看到,“禁止樓花轉讓”的公告已開始掛在大廳醒目位置,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將會于6月1日起實施該政策。據悉,這一政策將直接打擊短期炒房客,擠出樓市中的泡沫成分。  而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也將從今天開始實施新的征收標準。個人所得稅方面,個人所得稅將由原來的1.5%下調至1%,但無論房產有無增值都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僅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自住房才能免稅。營業(yè)稅方面,個人購買住宅不足兩年轉手的,將按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yè)稅。超過兩年的普通住宅在銷售時免營業(yè)稅,而非普通住宅仍按差額征稅。  據介紹,以往市民出售或購買一年以上的住房是可免收營業(yè)稅的。而按照新政策,6月1日起,市民轉手購買不足兩年的住宅,將要按售房收入全額的5.5%征收營業(yè)稅。上海關于房屋買賣的剛出來的一個政策?購房置業(yè) 另外給你推薦兩個不錯的網站: www.zxtp8.com www.kudy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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