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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來源:整理 時間:2022-11-10 21:33:09 編輯:上海本地生活 手機版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1、立即停車; 2、及時報案; 3、搶救傷者; 4、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若有人受傷,應盡快將傷者送醫急救。若為死亡車禍,不得任意移動死者身體,須待勘驗后再行處置。倘涉及其余車輛,應立即記下該車之車牌號碼、廠牌,并詢問對方聯絡電話、該車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內容。對肇事逃逸者,應記下該車的車牌號碼、廠牌、顏色,并速撥打110通知警方處理。 5、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6、隨后應向保險公司報案,接下來攜帶保險卡、身份證、駕照、被保險人印章(或失竊證明單、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收據),盡速至保險公司填寫有關文件申請理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如下:1、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報警;2、通知保險公司;3、交警到場進行現場勘驗、調查事故發生經過;4、需要鑒定檢測時,扣留車輛;5、在法定期限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么

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2018.5.1.修訂后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了:管轄;報警和受案;自行協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調查(一般規定、現場處置和調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緝、檢驗、鑒定);認定與復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復核); 損害賠償調解;執法監督。其中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 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 律師 來進行界定。

5,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怎么樣的:(一)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二)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三)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四)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五)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六)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七)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八)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九)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十)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十一)調解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6,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么2021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如下: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4、裁決處罰。5、損害賠償調解。6、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7,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正常的處理程序就是病人出院后計算好所有損失費用,由致害放進行賠償。賠償標準就是住院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和適量的營養費。傷者擅自回家是說他的病情已經無大礙了,但和正式的出院是兩碼事,只要沒辦理出院,他的住院開銷還是要算在你身上。像樓上說的,找個中間人調節一下,兩邊都讓讓步,早點解決的好。不然勞心勞神的,得不償失。
1、交警部門的職責是定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其余事情沒有權利去管2、你的電動三輪車沒有保險,對你來說早點處理了劃算,想賠少點只能通過熟悉的人出面調解,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責任未下達之前,醫療費用都由機動車一方墊付。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暫扣事故車輛的目的只能是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期限限定為20天,需要延期的,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后車輛立即放行。 樓主要做的是保證傷者的醫療費用(車子有保險,這個墊付費用就不必要過多擔心),如果因醫療費用不足而延誤治療產生更高的醫療費用就不值得了,待交通管理部門制作并送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雙方對交通事故賠償的爭議,可一致請求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調解,或者起訴至法院。

8,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關于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規定如下:1、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并保護好現場,有人員受傷打120,同時通知保險公司;2、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劃定警戒區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指揮勘查等;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和處罰;可以調解處理進行調解。【【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9,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什么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3、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訴訟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10,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如下:1、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2、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3、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發生交通事故后應該怎么做1、馬上將啟動的車停下來;2、將三角警示牌按照規定擺放到正確的位置;3、當出現受傷人員時,先觀察傷者情況;4、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5、及時報警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11,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流程

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具體如下:一、現場勘查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二、責任認定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三、處罰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6、執行處罰。四、賠償調解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基本流程:一、勘查和檢驗鑒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四)其他調查工作。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二、責任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三、處罰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四、賠償調解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旦膽測感爻啡詫拾超漿間。五、訴訟途徑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12,交通事故處理規則

最新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一、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定  (一)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的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70條第1款);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第75條)。  (二)實行事故現場的快速處理。一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70條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第70條第3款)。  (三)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第73條)。  (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除自行協商、向保險公司索賠外,不再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74條)。  (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也要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予以辦理(第77條)。  (六)重新定義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與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有了明顯變化:第一,交通事故不僅是由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處理程序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稱的事故科)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4年5月1日以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步驟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扣留事故車輛也是期限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發生交通事故,在責任分擔上采取的是按責賠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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