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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種子管理條例,生二胎產假多少天上海

來源:整理 時間:2023-09-11 22:11:05 編輯:上海生活 手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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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二胎產假多少天上海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綜上可立式為: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上海市規定的30天=產假128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生二胎產假多少天上海

2,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不符合的話,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以下處理:(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持有《光榮證》的,應退回《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三)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 生育第二個子女不符合規定的,按下列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系城鎮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實際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統計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實際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再婚夫妻,若前一段婚姻有過生育史的,將不能做再生育審批,與獨生子女無關。若超生進行征收,那么是按照你們你們實際年收入的的3倍征收,并會向你們單位通報,你們單位如果有評文明單位之類的就一票否決沒有了,至于你們單位對你們的處罰就要看個別單位了。
樓主,你參考 上海計劃生育條例中的一條;----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實際年經濟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計劃生育政策

3,種子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下列名稱不得用于授權品種的命名:(一)僅以數字表示的;(二)違反社會公德的;(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種子法實施細則

4,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根據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第四條 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從事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的或者從事林木種子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產者基本情況、生產品種、技術人員、設施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二)生產用地使用證明、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三)林木種子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第八條 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三)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四)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申請領取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 第九條 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包括苗木)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的種子公司和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提供的有關材料及生產用地、生產機械、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儀器設備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或者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或審核的機關,并說明理由、退還有關材料。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一)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二)無檢疫性病蟲害;(三)具有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種林及苗圃地;(四)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五)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其中大田育苗面積不足50畝的,應當具有技術員或者育苗熟練人員;大田育苗面積5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采用容器育苗、組織培養、溫室、大棚等先進技術設備進行育苗生產或者大田育苗面積超過100畝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的技術人員)。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曬場、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二)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一)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二)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三)具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二)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除具備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二)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生產、經營地點及生產、經營種類進行生產、經營,不得超范圍生產、經營。第十四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申請換領新證的,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持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注明項目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變更項目證明材料。第十五條 林木種子經營者在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重新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報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證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第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審核發放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注銷或自動失效之日起應當至少保留五年。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使用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品種名稱,并同時注明良種編號。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使用良種或優質品種、速生品種、高產品種等字樣。第十九條 已經取得林木良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知道其生產、經營的良種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已經取得的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或者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逾期不交或者不辦理變更手續的,以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論處。 第二十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各類申請表的格式由國家林業局制定。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一、核發權限:   (一)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權限:   1、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2、其他林木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   1、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金達到2000萬元的單位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   2、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3、其他林木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申領條件   (一)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無檢疫性病蟲害;   3、具有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建立或者確定的種子園、母樹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種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產、檢驗設施和資金;   5、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生產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曬場、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風選和精選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經省或全國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或認定通過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種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2、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3、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4、具有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施,包括種子庫、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申請林木良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具有2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單位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除具備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   2、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種子加工、檢驗、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三、申報材料   (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3、林木種子生產、檢驗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申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二)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   3、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苗檢驗儀器設備的清單、照片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4、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申請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國家或者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申請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者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具有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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